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管理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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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管理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并将“多测合一”事项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由建设单位业主自选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中介组织来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多项测绘业务。

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或按规定分别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验收的测绘成果数据。

实行“多测合一”工作机制既能减少建设单位的委托次数,又可以共用部分基础性测绘成果,达到简化办事手续、共享数据资源、缩短测绘时间、节约测绘成本、全面提速增效。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

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测绘活动(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特殊工程、交通、水利和能源等领域国家重大工程除外。

四、资质及备案要求

承担“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组织,应当获得经批准的《测绘资质证书》。

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录入“多测合一”测绘中介组织名录库,在管理平台上予以公布。

管理平台将及时发布测绘中介组织的测绘资质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执业人员及资格、主要仪器设备、企业信誉等信息,以便建设单位查询、选择。

在县承担“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录入“多测合一”测绘中介组织名录库,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上公布的中介组织。

(二)注册的测绘中介组织,在域内跨县(市、区)到县域作业的,必须将企业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中录入的技术人员、作业证、仪器设备等信息材料复印件,资质印章印模、法人签字的授权书原件(项目参与人,包括总工、技术人员)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提供一份给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报备。

(三)跨设区市作业的测绘中介组织,应当按照《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和《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测绘资质单位备案有关问题的批复》(闽测管〔2017〕12号)等有关规定,到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认定。

未获得备案认定的测绘中介组织,不得在我县从事测绘活动。

(四)测绘中介组织应当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精密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子项)专业资质。

测绘中介组织应当按其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五)测绘中介组织作业人员应为获得批准的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中认定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同时,主要技术人员应当持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作业证》。

(六)测绘中介组织从事作业的主要仪器设备(品牌、型号、代码)应当与录入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中认定的相一致。

并定时通过检验,确保成果精度要求。

五、执行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多测合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严格执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规范》(CH/T6001)、《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等国家、福建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还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各子项作业指导书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要求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各阶段的成果技术总结报告需由测绘中介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

提交的成果应加盖测绘中介组织的测绘资质印章和法人印章。

(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成果质量应具备可追溯性,测绘中介组织的法人应当对其终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收费标准

按照“资源整合,一次测绘,多家共享”的要求,“多测合一”业务的测量费用计算可参考财政部、原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

严禁低价等恶性行为的竞争,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测绘市场良好秩序。

七、工作流程

实施“多测合一”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委托。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多测合一"

名录库中选取测绘中介组织来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测绘业务,签订“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合同。

(二)备案。

受托测绘中介组织将“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合同在建设工程联合审批管理平台备案,管理平台应及时将备案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三)测绘作业。

测绘中介组织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工作。

(四)成果报送。

测绘中介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提交每一阶段性的测绘成果报送给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确认,经确认后的成果才能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

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五)成果汇交。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八、监督管理

(一)职能部门职责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按职能分工各施其责。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多测合一”测绘中介组织的信息报备、核查,不良行为记录,测绘市场监管工作。

3.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提供的合格的测绘成果数据。

4.各职能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测绘中介组织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

(二)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组织,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从事违法测绘活动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一年内发生2次的,相应禁止其三年内在县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

1.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测绘业务的;

2.从事测绘活动及成果保管过程中违反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要求的;

3.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转包测绘项目的;

4.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5.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采用低价、恶意竞争等手段承揽测绘业务造成成果质量不合格,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提供“多测合一”服务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建设业主单位追责投诉并经认定为事实的;

8.注册的测绘中介组织,在县域作业,不主动报备的。

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应禁止其五年内在县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

1. 

串通业主篡改数据,谎报、瞒报测量成果的;

2. 

伪造、变造测量成果,造成业主损失的;

3. 

测绘成果质量不达标,造成业主重大损失的;

4. 

为承揽业务私刻多枚测绘资质印章的;

5. 

从事测绘作业不执行国家及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 

保密测绘成果因管理不善,造成失、泄密的;

7.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将被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平台“黑名单”库。

违法行为和不良信息向全市进行通报,并录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与相关信用监管平台予以公示。

跨省、设区市的测绘中介组织将被永久禁止在我县从事任何测绘活动。

(四)在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中,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业主损失的,测绘中介组织应当承担经济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此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控制测量作业指导书

2.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地形图测绘作业指导书

3.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拨地测量和规划放线作业指导书

4.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规划核实测量作业指导书

5.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绿地竣工测量作业指导书

6.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消防工程竣工测量作业指导书

7.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人防工程竣工测量作业指导书

8.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作业指导书

9.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不动产测量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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