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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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三)贷款期限:

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

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

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

免担保免抵押。

(六)贷款用途:

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七)贷款条件:

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

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

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八)贴息方式:

对5万元以内小额信用贷款全额贴息,贴息资金原则上由扶贫办按季度以一卡通方式直补到户;

对超出5万元部分不予贴息。

(九)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金的来源、配备、管理、代偿、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严格按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号)及修订《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号)规定执行。

(十)实施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切实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

(一)积极做好信贷投放。

银行机构要根据脱贫人口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努力满足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贷款需求。

(二)加强续贷和展期管理。

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

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对象可多次申请贷款。

(三)合理追加贷款。

办理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部分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

追加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用途与5万元以下贷款相同,追加贷款后,单户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创新信贷服务方式。

银行机构基于脱贫人口生产经营数据,在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发授信模型,推动开展供应链金融、批量授信、快速审批等信贷新模式,开展高效便捷金融服务。

三、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一)完善银行机构信贷管理机制。

银行机构要健全完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信贷计划,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发放贷款。

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

(二)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

加强小额信贷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将信贷资金用于人情、娶亲、盖房、理财等非产业发展支出。

各乡镇及帮扶责任人每月对贷款户的贷款用途及产业发展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出现异常状况时及时与贷款人沟通调正贷款用途。

财政局(金融工作局)、扶贫办会同各乡镇定期对贷款户小额信贷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示风险,合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贷款用于产业发展。

(三)稳妥处置逾期贷款。

财政局、扶贫办牵头,会同银行机构、各乡镇,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全力做好逾期贷款清收工作。

对有条件不还的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加强与银行机构的协同配合,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

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银行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

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由银行起诉至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拒不履行还款、恶意逃避债务的“赖账户”“钉子户”,列入失信“黑名单”,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动态调整。

小额信贷到期日60天前银行短信通知贷款人按期还款;

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按时还款;

贷款逾期后,银行书面通知贷款人还款,并按月将逾期情况报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和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工作局)、扶贫办、乡(镇)需配合贷款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催收逾期贷款;

贷款逾期90天后,银行提起诉讼、并将诉讼结果报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和扶贫办,书面申请代偿;

对诉讼后仍未偿还的贷款按程序启用风险补偿金代偿逾期贷款本息的80%,银行承担逾期贷款本息的20%。

经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贷款,财政局(金融工作局)、扶贫办和贷款银行协调司法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基层组织,继续催收逾期贷款,追回的资金按约定比例分别回补风险补偿金、偿还银行贷款。

四、不断完善支持政策

(一)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

银行机构要落实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

(二)强化财政资金撬动作用。

根据各银行机构发放小额信贷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度调整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存款比例,财政局适度调整财政性存款比例。

(三)及时推送人员信息。

扶贫办要将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小额信贷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积极对接银行机构,及时以函件形式向银行机构提供和更新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人员名单。

五、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推动形成以政府主导、各银行机构全面参与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体系。

(二)抓好贯彻落实。

银行机构要主动对接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信贷需求,扶贫办认真做好贷款统计监测及系统录入工作,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建立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加强风险研判,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及时评估政策效果。

(三)大力宣传引导。

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乡镇、各银行开展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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