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加工、建筑垃圾破碎、停车场、煤场、料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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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辖区内所有石料加工、建筑垃圾破碎、停车场、煤场、料场等企业。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3月18日-21日)。
成立镇石料加工、建筑垃圾破碎、停车场、煤场、料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3月18日-21日,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对有条件、有能力整治的企业列入整改提升,对无条件或无能力整治提升的企业引导退出。
(二)集中整治(3月22日-6月15日)。
对整改提升的企业,镇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厂一策”要求,督促企业对照治理标准制定整改方案,企业整治期间货物“只出不进”(只允许销售运出,不允许购进原料),对拒不执行要求、我行我素的,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严查重罚。
对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引导退出。
对新发现的类似“散乱污”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对手续齐全、合法合规、确实需要保留的企业,严格整治标准,实施重点监控。
(三)验收评估(6月16日-6月30日)。
镇环保配合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组织第三方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复产。
四、职责分工
(一)各责任区:
负责排查、统计辖区内所有石料加工、建筑垃圾破碎、停车场、煤场、料场,摸清底数,建立企业清单。
配合相关单位对新发现的类似“散乱污”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二)镇环保所:
依据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制定的石料加工、建筑垃圾破碎、煤场、料场的环保治理标准,根据各责任区排查的辖区内所有石料加工、建筑垃圾破碎、停车场、煤场、料场信息,排查其证照手续、占地、生产经营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
对新发现的类似“散乱污”企业,协同其他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对有条件、有能力整治提升的企业限期完成整治;
对无条件、无能力提升整治的企业和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引导退出;
配合其他主管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报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城管队):
负责城区道路、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负责城区内的散装渣土、垃圾、煤炭、砂石等易产生遗洒、飘散货物运输车辆的防尘措施监督管理;
负责城区内的煤炭、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贮存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自然资源所:
负责对全镇石料加工、建筑垃圾破碎、停车场、煤场、料场企业用地、规划建设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非法占地,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派出所、交警三中队:
配合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设定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禁行和限行区域、时间;
负责易产生遗洒、飘散货物运输车辆的防尘措施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煤炭、石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实行严密覆盖,防止道路遗撒,禁止无准运手续、超高、超载车辆运输煤炭、石料;
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石料加工、建筑垃圾破碎、停车场、煤场、料场的集中整治工作;
牵头制定停车场建设标准规范,并督促企业按要求整改到位。
(六)市场监督管理所:
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违法主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严格执行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控企业变相、拆项,增加经营范围。
(七)供电所:
负责对治理范围内违法违规的石料加工、建筑垃圾破碎、停车场、煤场、料场采取断电措施,并做好后续断电监管。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镇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研究制定排查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分解任务,负责整治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整治工作,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联勤联动。
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各相关部门强化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依规推动企业整治。
加密日查、夜查、晨查频次,坚持不搞“一刀切”,但对违法行为“切一刀”,做到发现一个,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各相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组织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摸底,做好统计、拉出单子、建立台账,逐一落实措施方案,强化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按照“抓、停、治、转”的思路开展扬尘整治,“抓”,就是环保、公安部门联合执法,严查治污设施不运行等违法行为,够条件先抓人;
“停”,就是环保所牵头组织排污企业自查,有问题的先停产;
“治”,就是针对问题集中治理,治理完成可以申请复工,成熟一个,开工一个;
“转”,就是对治理无望的,该关停的关停,该转型的转型。
(三)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周报告制度,每周将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告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
建立长效机制,将整治达标后的企业纳入日常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四)加强督查问责。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对工作不主动、落实不到位、未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的,依法依规开展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