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补助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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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补助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二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和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在保障土地所有权人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和土地开发中的补充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自愿前提下,自筹资金,按照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自主组织项目实施,规范有序开发造地。

第三条按照实施耕地占补平衡“以奖代补”的原则,让民间投资主体在补充耕地项目建设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促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更好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第四条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鼓励民间资本开发高等别、高质量的水浇地和水田,开发耕地自然质量等别不低于11等。

第五条项目验收合格耕地指标入库后,区人民政府对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进行奖励补助,以保证区耕地面积不减少。

第六条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以及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核项目设计和预算,把好项目验收关。

第二章建设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七条民间资本投资开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含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或农民个人。

第八条民间资本投资开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坡度小于25度的宜耕未利用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

(二)土地权属明晰、无权属纠纷。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周边交通便利,能满足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四)项目开发建设规模原则上旱地不低于50亩,水浇地不低于20亩。

第九条民间资本投资开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验收:

(一)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开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并提供经区自然资源局认可的专家评审后的项目可研报告(应说明开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具体位置、规模、范围拐点坐标、新增耕地面积、主要工程内容、投资来源、投资估算、项目建设工期等内容)、初步设计报告和项目预算书。

(二)项目竣工后,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投资主体的申请,报请区人民政府进行工程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前,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应提供新增耕地复核测量报告、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工程量复核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初验合格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按照权限进行审核,出具项目验收报告,自然资源厅依据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新增耕地复核测量报告和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确定新开发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等级,作为补充耕地占补平衡库存指标。

(三)项目通过验收后,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协助区自然资源局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完成项目备案等相关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将项目建设情况录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纳入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

第十条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国有土地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项目竣工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区自然资源局和民间投资主体签订承包合同,由其管理使用,严禁撂荒。

第十一条民间投资主体开发的集体土地,经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代表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前提下承包或租赁给投资主体使用。

第三章以奖代补

第十二条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用于补充耕地。

第十三条民间投资主体开发的补充耕地项目,在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入库后,由区人民政府给予民间投资主体新增耕地土地开发奖励补助,补助标准依据自治区原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补充标准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156号)、自治区原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确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5〕204号)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旱耕地按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确定的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20%补助(含其他费用);

2.耕地自然质量等别为国家级11等的水浇地按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确定的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50%补助(含其他费用);

3.耕地自然质量等别为国家级10等的水浇地按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确定的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60%补助(含其他费用);

4.耕地自然质量等别为国家级9等的水浇地按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确定的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70%补助(含其他费用);

5.耕地自然质量等别为国家级8等以上的水浇地按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确定的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75%补助(含其他费用);

6.以上按比例补助的投资金额新增耕地面积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0元/平方米。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农田提质改造项目补助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实施验收入库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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