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加快企业上市挂牌激励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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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加快企业上市挂牌激励办法文档格式.docx

1、沪深港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奖励350万元。

分四个阶段奖励,其中:

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深沪交易所首发上市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性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50万元,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被受理奖励50万元,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受理奖励15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由区财政按上市公司奖励标准,补齐350万元奖励。

2、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企业,区财政分三阶段给予75万元奖励,其中:

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性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20万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奖励25万元,实现挂牌奖励30万元。

对在“新三板”创新层转层至精选层挂牌并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区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15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3、经规范性股改后在***省股交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成长板等板块挂牌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在***省股交中心其他非股改板块挂牌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

4、挂牌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或通过新三板及***省股权交易托管中心等场外市场实施股权融资,由区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按融资额1%奖励给企业,企业可以将奖励资金的50%给企业高管,每次定向增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贡献部分扶持政策

第四条实行拟上市、已(拟)挂牌企业地方贡献部分扶持政策。

1、企业因上市、挂牌而规范性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贡献,区财政给予100%奖励,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5年分期缴税计划,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股改过程中,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情况下,企业需要转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股权等)涉及权益变化部分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贡献和调整既往经营指标增加收入、利润而产生税收的地方贡献增加部分,区财政给予100%奖励(不含增值税)。

3、对完成规范性股改已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实行5年扶持政策。

以该企业完成股改前1年实际缴纳税收(仅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下同)或者前三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平均数,两者中较高的作为基数,自企业上市挂牌当年起,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贡献,区财政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奖励。

4、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服务于***区本地企业的股改上市挂牌基金。

在***区设立的基金,经区政府研定后视同区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财政奖补制度管理

第五条区发改、财政、科技经信、农业农村、文旅体等部门对申报上市或挂牌的后备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资格。

第六条实行拟上市、挂牌企业收费减免扶持政策。

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上市、挂牌的企业,涉及产权变更的,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按非交易行为处理,只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对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完成规范性股改的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临时困难,区担保公司在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额度内,依据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程序,在落实有抵押措施的条件下,可继续给予拟首发上市企业最高1000万元,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最高500万元,规范性股改后拟挂牌省股交中心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融资担保增信支持,年化担保费率执行0.5%—1%。

第八条拟上市企业和机构申请享受奖补政策的,应在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15日内到区政府金融办备案,并在完成阶段性任务后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区政府金融办审核并提出奖补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如企业享受第一次奖补及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后,终止上市挂牌进程的,由区上市主管部门依法及时追回全部奖补资金。

如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或协助他人取得上述奖补的,由区政府金融办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及时足额追回奖补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政府的各类支持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区激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修订)》(徽政办〔202***〕1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同一事项涉及不同层级的奖补可叠加享受,涉及区级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区激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区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快上市挂牌步伐,加速推动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一批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强做大,提升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新发展四个支撑体系实施意见》(皖政〔2017〕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激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的规定(修订)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7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注册设立,已(拟)在沪深港交易所市场实现首发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以及利用股权投融资的相关企业。

区政府金融办为区企业上市挂牌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上市企业财政奖补政策

第三条 

实行已(拟)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政策。

1、沪深港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奖励250万元。

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深沪交易所首发上市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性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50万元(待企业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被受理后进行奖励),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被受理奖励50万元,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奖励5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2、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125万元。

分三阶段兑现,其中:

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性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30万元(待企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后进行奖励),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奖励40万元,实现挂牌奖励55万元。

3、四板挂牌奖补最高20万元。

其中:

经规范性股改后在***省股交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科创板、成长板挂牌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在***省股交中心其他板块挂牌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

5、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或协助他人取得上述奖补的,由区政府金融办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及时足额追回奖补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政府的各类支持资格。

第三章 

贡献部分扶持政策

第四条 

实行拟上市、已(拟)挂牌企业地方贡献部分扶持政策。

1、企业因上市、挂牌而规范性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贡献,区财政给予100%奖励,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

第四章 

财政奖补制度管理

第五条 

区发改、财政、科技经信、农业农村、文旅体等部门对申报上市或挂牌的后备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六条 

实行拟上市、挂牌企业收费减免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完成规范性股改的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临时困难,区担保公司在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额度内,依据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程序,在落实有抵押措施的条件下,可继续给予拟首发上市企业最高1000万元,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最高500万元,规范性股改后拟挂牌省股交中心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融资担保增信支持,年化担保费率执行0.5%—1%。

第八条 

拟上市企业和机构申请享受奖补政策的,应在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15日内到区政府金融办备案,并在完成阶段性任务后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区政府金融办审核并提出奖补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如企业享受第一次奖补及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后,终止上市挂牌进程的,区上市主管部门收回全部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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