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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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有效开展。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

既要遵循宏观政策,又要结合本地实际。

对商品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的整顿规范同步推进,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3.问题导向,突出重点。

全面排查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存在的问题、风险,突出重点、分类整治,有效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机制

为加强全区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区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信访办、区金融办、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积极参与配合。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房地产行业各项法规制度,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建立规范运作、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区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委、公安局、国土房管局、信访办、金融办、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承担相应任务。

区发改委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价格欺诈等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

区经信委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的网站备案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的网站。

区城乡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守则和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项目开发企业侵占、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

区公安局负责与区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对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暴力阻挠或以暴力威胁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商品房销售行为管理、商品房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中介行为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会同区工商分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区信访办负责指导房地产市场领域信访稳定工作,会同区发改委、国土房管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处理信访矛盾,维护房地产领域社会稳定。

区金融办负责督促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

严厉打击“首付贷”,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区工商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不正当竞争、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

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完善涉税政策措施,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重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围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经营行为,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违规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符合预售许可办理条件不按照规定申报预售许可或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4.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理财产品等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6.采取“电商”“报商”等合作模式,违规通过第三方收取除房屋网签价款以外的额外费用的行为;

7.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8.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

9.将已办理登记备案房屋销售给他人或未经抵押权人、法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查封冻结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10.预售资金未及时进账,侵占、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11.实行购房“零首付”,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的行为;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4.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5.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8.经营行为中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9.对交易当事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10.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者“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相关费用的行为;

11.协助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减税资格或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12.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通过“首付贷”等方式提供违规金融服务的行为;

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全面检查。

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各相关单位联合检查的方式,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经营情况,发现其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刊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违规企业和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该停业整顿的,督促企业及时停业整顿;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房地产经营管理政策法规,完善房地产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管理。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年6月中旬前)

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专项工作。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法规政策和专项工作的宣传,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专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检查整治阶段(202*年6—8月)

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于每月底前将本月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查处情况表》(详见附件2)及典型案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案例)汇总后书面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年9月)

各相关部门、单位对本次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认真总结,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强化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并于202*年9月3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国土房管局汇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认真抓好落实,扎实有效开展专项工作。

要明确分管领导及专职干部负责工作的推进落实,并于202*年6月5日前填写附件1报送区国土房管局。

(二)严明工作纪律。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

对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制度,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1.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工作联系表

2.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查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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