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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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4.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报考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文化素质测试,达到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划定的合格线后,方可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测试。

5.招生院校要严格按照选拔临床医学生基本标准,在招收计划内遵循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6.拟录取人员经招生院校测试、体检合格后,由录取学校公示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即为预备录取。

7.预备录取人员与区卫健委及录取学校签订《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并在省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录取,由录取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方可进入院校学习。

四、政策待遇及就业

(一)培养计划和经费。

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院校计划由省教育厅列入分类考试招生计划。

202***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已下达的院校,按照皖教发〔202***〕6号文件精神执行;

未下达计划的院校按照附件4中本次单列计划执行。

高校可根据办学条件,针对生源对专业之间的分类招生计划作调整使用。

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高职高专学生生均拨款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每人每年4650元,由财政全额落实保障。

(二)定向就业。

定向委托培养对象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区卫健委根据《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实行“区管乡聘村用”。

区卫健委负责全区乡村医生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聘用及业务指导、考核与管理。

(三)享受待遇。

充分保障定向委托培养的乡村医生享受政策规定的待遇,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合理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四)服务期限。

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每年考核一次。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服务期满后,可继续签约在村卫生室工作;

乡镇卫生院或者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市三院)公开招聘编制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五)约束措施。

定向委托培养对象在校期间及服务期内不得转学、转专业,不得参加全日制“专升本”考试和学习。

凡违反《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规定义务,未能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和诚信档案,同时根据《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退还学费和生活补助费,并承担违约金。

退回费用及违约金由区卫健委代收代缴至区级国库。

对服务期内未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等人员,将扣除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由区卫健委组织实施。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按照职能落实相关工作。

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本辖区的政策宣传、计划制订、委托培养对象的报名、审核,加强同培养院校的沟通联系,掌握培养对象学习期间的学习状况和思想动态,联合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做好生源推荐工作,优先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有志青年参加学习。

区财政局足额保障资金,及时落实确定的培养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区人社局按政策将定向委托培养就业的乡村医生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强化支持措施。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大力支持培养工作。

对毕业后回村的“乡村医生”要在职称评定和乡镇卫生院招聘等方面制定倾斜政策,区卫健委为其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提供支持,对于通过考试的给予激励。

扶贫部门要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资金帮扶。

注重和发现医德医风好、群众认可的“乡村医生”作为培养村“两委”干部的后备人选。

(四)创新工作方式。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区卫健委要着眼长远,创新工作方式,抓住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的有利时机,定向委托培养一批服务基层的乡村医生,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筑牢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附件1

 

年***区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服务意向书

填表时间:

年 

月 

姓 

出生日期

性别

民 

户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家庭住址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 

是 

□否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毕业学校

高考考生号

父 

母 

拟填报院校

1. 

2. 

3.

拟选择专业

临床专业 

中医学

定向服务意向

县(市、区) 

乡镇 

村卫生室

个人定向服务声明:

本人愿意参加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毕业后定向到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服务时间不少于6年。

个人签名:

村委会意见:

乡镇卫生院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区卫生健康委意见:

附件2-1

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的高职(专科)院校

序号

承担定向委托培养任务高校及专业

1

***职业技术学院(临床医学)

2

***卫生健康职业学院(临床医学)

3

***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中医学)

附件2-2

乡村医生年度定向委托培养计划

年度

计划(人)

202***

15

2021

10

2022

备注:

2021、2022年度培养计划视上一年度培养情况作适当调整。

附件3

***区参加村医定向委托培养报名初审通过人员名册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委托培养学校

报考专业

定向委托培养单位

联系方式

说明:

初审通过包括考试资格初审和体检初审均通过;

报考专业:

临床医学、中医学。

附件4

202***年村医定向委托培养高职(专科)

院校分类招生计划

承担定向委托培养高职(专科)学校

学制

专业科类

分类招生计划数

计划下达情况

面向普通高中

面向

中职

革命老区

专项计划

***职业技术学院

临床医学

40

计划已下达

***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280

***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50

附件5

年***区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

就业协议书

20 

年 

年***区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

协议书

甲方:

***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招生学校)

丙方:

(学生姓名) 

高考考生号: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自愿定向单位:

乡(镇)村

法定代理人:

(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基本医疗有保障”要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在***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计划的方案》(皖卫科教发〔202***〕1号)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是指为充实村卫生室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委托定向培养,要求自愿并获准接受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丙方清楚知悉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的内容,自愿参加“***省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学校)□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专科,学制三年的高等医学教育并取得毕业资格;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协议中确定的村卫生室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6年(服务期含试用期,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根据丙方毕业时间,负责在丙方按本协议约定取得毕业证书后,督促乡镇卫生院聘用并安排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并负责落实丙方的政策待遇。

第四条 负责为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七条 加强同乙方交流沟通,每年定期不定期到乙方走访,召开各类座谈会,及时掌握丙方学习及思想动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丙方在校期间进行管理。

第九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乡村医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乙方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 制订乡村医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丙方实施教育培训,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在丙方三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

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并予以保障。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丙方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政策,生活费每学年补助9000元。

经过3年学习并毕业后,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

第十三条 丙方毕业前和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专升本科,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甲方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丙方毕业后按照本协议规定到定向村卫生室连续工作不少于6年(含试用期)。

第十五条 到指定村卫生室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服务期内享受本区乡村医生以下待遇:

1.保底工资每人每月3000元。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补助每人每月700元;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补助每人每月400元。

3.到洽舍乡、杨村乡和富溪乡所在村卫生室工作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800元;

到呈坎镇所在村卫生室工作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600元;

到潜口镇、西溪南镇、岩寺镇所在村卫生室工作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400元。

4.签订聘用合同后,按本区最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测算参加社会保险。

5.根据行政村服务人口数和服务质量,享受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运行补助经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相关补助。

6.服务期满,参加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时,优秀的予以政策倾斜。

7.到岗工作后,在服务期内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8.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扣除当年度生活补助。

第十六条 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

但根据工作需要,并经甲方同意,可在本区范围内的村卫生室之间流动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 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以升学、调动工作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自录取之日起3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

(二)种方式,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

且如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

(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甲方同意,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二十条 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指定村卫生室工作,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及/或其他违约责任,除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培训期间费用外(含工资及定向单位发放其他经费),还需按照前述费用总额的15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将违约行为记入人事档案和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未履行为丙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就业岗位,在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造成丙方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的情况,甲方应承担丙方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按照违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乙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是指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省卫生健康委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

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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