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校园保安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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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按照要求由办学者自聘专职校园保安,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五条专职校园保安入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身高要求。

男性:

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高不低于165厘米;

女性:

18周岁以上,39周岁以下,身高不低于155厘米。

(二)身体健康。

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无残疾、纹身、明显疤痕,无传染性疾病,本人及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和其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及影响群体健康的疾病史。

(三)政审合格。

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政审证明,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或者被开除工作、开除军籍、非法上访等不良记录。

(四)原则上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要根据有关规定和从业条件,认真审查保安人员背景和资质,优先聘用中共党员、退伍军人、下岗职工或具有大专学历以上者。

县公安局、县教委、学校负责监督。

第七条校园保安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辞退校园保安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安服务公司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职责职权

第八条校园保安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

(二)熟练掌握一键报警装置和各类安保器械使用方法。

(三)按照学校、校警的安排在校园内进行巡逻、安全检查、值守监控、接受报警,参加抢险救灾,服务校园师生。

(四)及时发现和制止发生在校园及周边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处置校园发生的案(事)件。

(六)收集、掌握各种影响师生安全的信息,及时上报学校和公安机关。

(七)按时参加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和集体活动。

(八)完成公安机关、教育部门、保安服务公司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安保工作任务。

第九条校园保安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职权:

(一)指挥、疏导出入校园的人员、车辆,登记、查验出入校园人员、车辆的证件和携带、装运的物品。

(二)对严重危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临时采取适当的约束措施,并上报学校和公安机关处理。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适当使用防卫器械。

1.对现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

2.校园内发生个体或群体性突发事件,且有暴力行为的;

3.受到袭击可能造成自身伤害的;

4.危害校园秩序和师生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第十条校园保安履行职责时的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严禁参与打架斗殴、教唆或蛊惑他人。

(二)严禁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并参与追索债务等行为。

(三)严禁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严禁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严禁私自动用和损坏学校财产物品。

(六)严禁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七)严禁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八)严禁干扰学校教学秩序。

(九)严禁上岗期间经商、会客、饮酒、开展娱乐活动以及留宿外来人员。

(十)严禁在网络等媒体发表不当言论,或者非法上访、群访。

(十一)严禁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勤务工作

第十一条校园保安要依法执勤,文明服务,注重仪容仪表,不得损害保安形象。

上班期间,要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保安标志,带齐防护装备,做到思想精神在状态、值班执勤在岗位、应急处置在现场,决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二条在学生上、放学勤务高峰期间,校园保安应到校园大门定点执勤或校园周边巡逻防控,疏导车辆、人流,护导学生安全有序进出校园;

注意观察可疑人员,及时劝阻可能发生的治安事件,避免造成对学生的各种侵害。

第十三条在学生上课期间,应关闭学校大门,协助值班教师登记迟到学生。

对上课期间外出的学生,必须凭学校发放的有效证明或请假条放行,未经学校领导或班主任签字的,应立即阻止,并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

第十四条查验来访人员、车辆、物品,认真核实来访人员身份、来访目的,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由学校领导、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到校门接访,杜绝外来人员擅自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配合学校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学生在校期间、夜间及周末的校内巡逻、报警监控、值班和学生离校后的清校工作。

发现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发生案件、事件、事故,要快速开展初期处置,并迅速报告和报警,切实保护学生及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十七条校园保安出勤及请假制度:

(一)校园保安每日下班前应当履行工作交接程序。

(二)校园保安因事因病请假,3天以内的,须经学校批准;

4天及以上的,须由学校初审后报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并报县教委、县公安局备案。

(三)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年休假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暑假期间。

(四)保安人员请假离岗,由学校及时安排相应人员顶岗补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校园保安由县公安局、县教委、保安服务公司、学校根据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一)县公安局:

对校园保安政审和思想政治教育;

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并开展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履职督查;

指导学校加强校园保安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二)县教委:

宏观调控校园保安岗位设置;

指导学校开展校园保安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保安服务公司:

按照县教委提供的校园保安岗位设置情况办理招录、辞退等手续,负责校园保安履职管理,对校园保安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学校:

安排校园保安职责范围内工作,并为校园保安配备必需的工作防护装备;

对校园保安进行履职管理、校本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县、校二级培训机制,确保校园保安具备相应的基本素质和履职能力。

每年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教委、保安服务公司配合,分批次组织校园保安县级集中培训;

每月由学校组织一次本校校园保安集中培训。

校园保安集中培训要以实战能力训练为主,适当开展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等教育。

第二十条根据全县学校布局调整、规模变化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学校保安编制数,由县公安局、县教委、保安服务公司、学校共同研究制定调配方案并开展调配工作。

第二十一条校园保安年度考核工作:

(一)学校应参照《县校园保安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制定详实的考核细则,建立考核过程台账,落实校园保安月考核、学期考核、年度考核。

(二)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且低于90分为合格,70分及以上且低于8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三)县教委、县公安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学校上报的考核情况,结合日常督查和管理台账,审定校园保安考核结果,作为校园保安评优评先、绩效发放、换岗交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严格开展校园保安履职督查,县公安局、县教委、保安服务公司采取明察暗访方式,对校园保安的勤务工作进行督检、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应根据重庆市人社局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均收入水平,向县人民政府请示落实校园保安人员工资待遇,将校园保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及时划拨相关经费到县教委,县教委及时划转到保安服务公司购买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按规定将工资及时发放到校园保安个人账户,并为校园保安缴纳五项保险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定期为校园保安统一采购、配发制式服装(冬装、春秋常服、作训服、夏季服装,鞋、帽、腰带及其它标识),县公安局、县教委、县财政局监督采购过程。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为派驻校园保安提供必备的生活及工作条件并专岗专用,确保校园保安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园保安对工作安排、工资待遇等有异议的,各相关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核实情况,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切实维护校园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校园保安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本人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校园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校园保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主管部门予以训诫;

情节严重或不适于在学校工作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辞退;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校园保安职责、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了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校园保安履职禁止性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学校校园保安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管理责任人问责处理。

(一)在编不在岗、在职不在岗、挪作他用的。

(二)年度考核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或违法犯罪知情不报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自聘校园专(兼)职保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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