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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引领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产业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明确,预期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四)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消防规范,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开工建设阶段;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

第三章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采取运营补助、创优奖励、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一)运营补助

1、对符合我区重点支持发展的新引进文化产业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竣工经审计,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出让金除外)的5%最高50万元的补助。

2、鼓励社会机构进行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和改造,对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竣工经审计,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出让金除外)的5%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3、对新进统计联网直报企业,鉴定为文化产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企业入规后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上年增长10%、15%、20%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4、对文化企业参加由省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展会,给予展位费的50%最高5万元的补助。

对区内文创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在***区区域范围内举办大型文化会展活动进行支持:

参加人数100人(含)-200人补助1万元,200人(不含)-500人补助3万元,500人(不含)以上的补助5万元。

文化会展活动在实施前提交书面预申请,经区文旅体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申报,未经审核备案的不予奖励。

5、凡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企业(含国内外影视制作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影视制作企业),以出品人、联合出品人、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等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安徽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奖励热播(映)影视作品

电影在全国院线放映并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及以上票房的,给予第一出品方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首播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奖励。

电视剧、纪录片在央视(不限频道、时段)或在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首播的,按每集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部电视剧、纪录片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获得较高收视数据和社会影响的优秀综艺节目、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和其他网络视听作品,根据收视成绩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

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给予补助。

(2)出品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内、国际获得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对影视制作企业的优秀剧本予以奖励,入选国家、省、市剧本创作资助类扶持的影视剧本,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影视制作企业制作影视作品前需向区文旅体局提交书面备案材料,未经审核备案的不予奖励。

区资金扶持奖励不覆盖国家、省、市奖励。

6、对投资改建老厂房、旧仓库、旧民居、闲置楼宇、闲置商业街区等成为影视、广电、文化创意园区(街区)的文化企业和投资修建名人故居成为文化、艺术、旅游景点的文化企业进行支持:

实际经营面积(墙内面积,不含车库等附属设施)5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补助5万元;

1000平方米(不含)-2000平方米的,补助10万元;

2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补助20万元。

7、对入驻特色小镇和岩寺老街的酒吧、茶楼、书吧、咖啡吧、学堂等开放式文化旅游商业实体,对落户在我区并已开始运营的新媒体、数字出版、数字动漫、文化创意、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旅游产品设计、研发、孵化、生产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

第一年给予年租金50%最高5万元的补贴;

第二年给予年租金40%最高4.5万元的补贴;

第三年给予年租金30%最高4万元的补贴。

8、对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达到规模以上的实体书店进行支持:

对营业收入2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对营业收入5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对营业收入8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二)创优奖励

1、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2、对新入选“全国文化企业50强”“安徽省文化企业50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参加由政府部门主办的工业设计、工艺品设计、室内装饰、服饰设计等各种创意创新设计大赛,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获得省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国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以及被中宣部、文旅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国家部委(不含其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辖区内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贷款贴息

对经区文旅体局认定,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创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手段,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相应的补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超过当年实际付息金额)的50%予以贴息,最多补贴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的地方财政贡献,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除需按要求提供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运营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创优奖励的,需提供创优相应文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申请贴息的书面报告、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四)申请租金补助,需提供租赁合同、租赁费发票等复印件;

(五)涉及需确定企业实际到资额的,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区内文化企业、开放式文化旅游商业实体、实体书店每年6月30日前向区文旅体局申报;

(二)区文旅体局收集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并分送各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召开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审批会议,拟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审,主要包括: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政策;

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

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项目效益情况等。

第九条如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均在我区的文化产业企业,其中第六条第

(一)款7、8项开放式文化旅游商业实体、实体书店可以为个体工商户。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有奖补与对地方财政贡献挂钩,不得高于对地方财政贡献。

第十二条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与其他专项资金冲突的,只享受一项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单位有选择权;

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对由政府或国资企业承担的项目和奖补对象为部门、乡镇或园区的,均不纳入本政策;

对由政府或国资企业参股的项目、平台等,按民资比例予以奖补。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一年,由区文旅体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驻徽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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