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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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区政府加强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加强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七条 区供销社按照区政府授权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各街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区供销社负责推动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农膜应用和残留污染基础数据统计,分解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报送、通报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加强同区级有关部门之间工作协调配合等。
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负责引导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膜,并及时捡拾交售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加大农膜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用地膜和棚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
区供销社负责引导新建规模化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入园区。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园区内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建设。
区财政局负责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预算,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区供销社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依法依规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区供销社会同区委宣传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和各街镇采取挂图、视频、科普读物,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平面媒体等形式,进村入户对废弃农膜污染危害进行深入宣传,提高公众特别是广大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和能力,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浓厚氛围。
第二章 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九条 建立“村收—街镇回收转运—区级集中分拣贮运——区域性加工”模式,构建销售、回收、利用、推广为一体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到202*年实现全区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第十条 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收贮分拣中心布局,应与街镇基层供销社、农资经营、庄稼医院、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社、场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相结合。
到202*年,全区每个赶集场镇至少设立1个回收站(点),建成1个区级收贮分拣中心。
到202**年,各街镇的每个村(居)至少设立1个废弃农膜收贮点,形成“村收、镇转、区贮”三级网络。
第十一条 废弃农膜回收可采取现金收购、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方式。
做到明码标价,回收标准制度上墙,开收据建台账,店面整洁、堆放规范、转运及时。
第十二条 各街镇、村组落实专人督导废弃农膜回收工作。
村组督导员与街镇签订包片回收责任书,经考核合格的,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安排村组督导员时,应首先安排能够胜任工作的贫困户。
第十三条 本着节约运输费用和价格优先原则,废弃农膜利用加工采取就近按区域集中加工。
支持X本区域塑料加工企业升级改造,转型开展废弃农膜加工,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 回收加工企业由区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公平竞争选择确定,并报市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具备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在城乡具有较为完善的回收网络;
(三)企业管理制度健全;
(四)具备与回收规模相适应的分拣贮运能力;
(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具备合法塑料加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取得本区域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生产、安全、仓储管理制度;
(四)年加工能力至少能满足全区的废弃农膜回收量;
第十七条 回收加工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账务处理规范;
(二)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制定回收加工细化实施方案;
(三)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四)按时报送进度和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档案资料和佐证材料,妥善保管,保存期不低于5年;
(六)积极配合市、区验收,主动提供相关台账单据、证明材料等。
第十八条 回收加工企业与区供销社签订废弃农膜回收加工协议,约定年度目标任务量、推进进度、验收、资金补助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行台账管理和月报制度。
各街镇、回收及加工企业于每月20日前向区供销社报送进度报表,区供销社汇总后于当月23日前报市供销合作总社。
第二十条 建立区、街镇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责任制、市场交易结算制、回收加工可溯源制等,促进回收利用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全区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专项督查,区供销社会同区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不定期对街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第二十二条 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及时捡拾交售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作为申报和安排农业项目资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废弃农膜回收加工企业依法纳入“信用X”、“信用X”体系。
规范回收加工交易结算程序,防止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和其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农用地膜应用和残留污染的基础数据统计,各街镇要建立地膜污染监测点,形成全区地膜污染监测网络,开展地膜残留调查和回收利用率测算,构建底数清楚、可溯源的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章 资金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市级安排的回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回收、运输、劳务、分拣等环节,也可用于回收企业回收网点、贮运中心建设和加工企业环保排放(技改)、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
区级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回收企业回收网点、贮运中心建设,补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宣传培训、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及村组督导员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级安排的回收补助资金补助金额根据第三方机构对回收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评估后确定。
区级财政资金补助金额由区供销社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计划,报送区政府审批,并由区供销社会同区财政局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工作验收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纳入循环经济规划,区级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回收贮存分拣设备设施更新或改造升级,加工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支持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再利用加工的社会组织和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内回收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向市供销社建议取消其回收加工资格、扣减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废弃农膜和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
(二)台账、账务档案、佐证材料不健全的;
(三)伪造台账报送虚假数据,与事实不相符的;
(四)恶意串通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其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形。
第三十条 负责废弃农膜财政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
具体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