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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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代办服务确有折扣优惠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强化日常工作监管
(一)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指导学校合规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建立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午间住宿、研学旅行备案管理制度。
学校要切实担负第一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研学旅行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制定校内课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时,同时明确退费管理办法。
原则上参加校内课后服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一个月收取。
提倡对家庭困难学生提供的服务实行优惠或免费。
校内课后服务、研学旅行费用由学校收取并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严禁以家委会或其他校外机构等名义收取。
(二)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与学生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相关的必要服务和设施设备支出,已纳入学费、住宿费核算的,严禁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自行车看管、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以学校、第三方机构或家委会名义收取补课费及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空调安装和使用等其他费用。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对屡查屡犯、屡纠不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专账管理。
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后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情况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五、加强公示管理
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
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官网、校园网、公示栏(牌、墙)等方式及时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服务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政策透明度。
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六、本收费标准从202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附件:
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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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收费类型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备注
服
务
性
收
费
1
校内课后服务费
1.县(含县行政所在镇)属公办学校的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
2.乡镇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80元/生.月。
乡镇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非寄宿制学生。
1.校内课后服务费指学校下午放学后到当地正常下班时间期间,由学校按规定提供或组织的校内课后服务。
2.学校必须作为收费主体,按规定程序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3.学校不得以代收费名义收取课后服务费。
2
午间住宿费
1.县(含县行政所在镇)属公办学校的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
2.乡镇公办学校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50元/生.月。
乡镇及以上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午间在校住宿的学生。
1.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学生在宿舍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可以收取午间住宿费。
2.学校提供午间住宿的宿舍应具备卫生、消防安全等条件。
3.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另行收取午间住宿费。
4.收取的午间住宿费已包含水电及空调使用费,学校不得另行收取。
3
学生宿舍热水费
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4元,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8元。
由学校在最高限额内根据非营利原则制定。
县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
1.收费方式为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
2.热水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热水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运行费用,以及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自行制定,不得营利。
4
特殊教育护理费
县属公办学校特殊教育护理费收费标准30元/生.月。
县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特殊护理的学生。
5
伙食费
由学校根据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对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
代收费
教辅材料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自治区新闻出版、教育等主管部门规定的目录范围内教辅材料。
作业本费
县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根据教学需要,可由学校按照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购买。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已由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
校外活动费
向学生代收自愿参加课外活动(郊游、观看电影、展览、研学)所发生的交通费、门票费用。
学校开展研学活动应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
县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
学生住宿费应包含5吨水/生.月、5度电/生.月定额。
代收费用仅限于对学生宿舍超过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部分收费,代收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执行。
补办证卡工本费
首次办理证卡不得收费,遗失证卡后补办证卡可以收取工本费。
6
校服费
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执行。
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从严控制校服数量。
7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不得强制学生重复购买。
备注:
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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