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建设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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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节约集约。

加强矿产资源保护,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提高节矿标准,倡导合理用矿,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加大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废弃物的转化力度,以矿业发展带动延伸产业及配套产业发展,实现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实施集约化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

——坚持矿业高质量发展。

坚决落实高质量发展战略任务,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持续实施矿业结构改造、绿色示范区建设、矿业深加工技术引进、智能化矿山创建,加快矿业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坚持以方案规划为引领、以绿色矿山为载体、以矿业经济转型为抓手,打好石膏等产业发展的特色牌,以产业园区为支撑,向石膏等新型材料产业转型,逐步构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

(三)目标任务。

打造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应用的展示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地和谐的模范区、矿产资源管理创新的先行区,成为宁夏乃至全国干旱节水型绿色矿业发展典范。

到2022年底,全县绿色矿山数量达到35个,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85%以上,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85%以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达到100%。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实施矿业发展规划。

加快构建统一衔接、相互协调的管理体系,明确政策导向,逐步优化县矿业开发利用空间格局。

按照县“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县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优化矿山布局规划,划定6个重点开采区,4个集中开采区,7个开采区块,加强对不同区域、不同矿种的针对性政策制定和管理,严格监管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切实做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高效有序(由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优化加工产业布局规划,加快矿产资源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产能结构调整,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支持生产要素聚集,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到2022年矿业产值达到20亿元(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

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

发改局、司法局、交通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各乡镇

(二)推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

在自治区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和准入条件的基础上,不断提高重点矿业企业准入标准,严格落实净矿出让,规范环境评价、林(草)地征占用、水土保持及集体土地征收等手续办理。

关停淘汰一批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支持矿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整合等方式组建大型矿山企业集团,优先向产业链长、深加工产品多的企业安排出让采矿权,整合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矿业企业。

到2022年,依法有序关停矿山企业18家(石膏8家,建筑用砂10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8家(采用轮窑生产的8家砖瓦用粘土企业),组建大型建筑用砂矿山企业1家(由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依托县自身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和资源优势,引导不同企业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实现矿产资源梯级利用,形成生态网络,提升矿产品附加值,以新能源、新材料和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民生改善和环境治理所需矿产为重点,打造绿色矿业产业集群(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发改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审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各乡镇

(三)强化矿业政策创新。

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现有矿种的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

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开展矿产资源“净矿”出让,做好拟出让采矿权与县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在规划和用地指标上保障“净矿”出让。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障主动进入工业园区的涉矿加工企业用地;

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手续,对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用地者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对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的,按照开发利用规模分期分年度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由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鼓励矿区村集体及群众入股矿山企业,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建立激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进行奖励,有关部门每年从全县绿色矿山名录中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绿色矿山给予表扬奖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由财政局牵头负责)。

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发改局、司法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

(四)实施绿色地质勘查。

创新完善矿业监管治理模式,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绿色矿山标准及管理办法,落实2个自治区级勘查区的绿色勘查任务,将4个砂石集中开采区和7个砖瓦用粘土开采区块纳入地勘基金项目,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使用浅钻代替槽探、剥土工程,尽量减少施工槽探、大型钻探设备搬迁过程中对敏感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尽量避免破坏宝贵的林草植被。

自然资源局

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各乡镇

(五)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对全县具有采矿权的矿山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矿山数量、规模、矿种、生产状态、剩余资源储量和绿色矿山建设基础等情况。

依据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明确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等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建立健全企业主建、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达标入库、社会监督、随机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将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新机制。

力争2022年底,全县建成35家绿色矿山企业,其中石膏企业10家,石灰岩企业4家,煤矿4家,建筑用砂14家,砖瓦用粘土3家。

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审批局、融媒体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资能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各乡镇

(六)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督促矿山企业对标出台的干旱节水型矿山企业标准,通过优化开采方式、改进生产工艺等措施,推广先进实用的尾矿再选技术、水循环利用技术,有效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强度;

鼓励开展生产废石和选矿尾矿综合利用,积极推广充填技术,对无法利用的矿山废弃资源及时回填采空区,加强尾矿废石、矿山矸石中有用组分回收以及用于砖、水泥、混凝土等生产建筑材料原材料,大力推广先进等选矿设备,对石膏二料再利用,积极推广机制砂,降低水电等资源能耗,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力争到2022年底,全县矿山企业地耗降低10%,能耗降低10%,尾矿废石排放量降低15%,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科技局、应急管理局、审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各乡镇

(七)科技创新引领,打造数字化矿山生产监管新模式。

鼓励科技创新,积极引导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实现矿产资源开采高质量发展。

加快矿山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依靠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市场为导向,以矿山企业为主体,鼓励与区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及其开发与推广应用,实现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现代化。

依托自治区矿产资源监管平台,通过对矿山企业安装摄像头、履带称、GPS等设备,结合卫星影像比对、无人机航拍实时监管、人工实地核查、网上公示等手段实现矿产资源“天上看、空中探、地面巡、网上管”的信息化监管模式。

科技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各乡镇

(八)多渠道、多方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按照党的十九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借助自治区全面推行土地权、山林权改革,坚持以水定地原则,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农则农,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产权安排等政策激励,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吸引社会投资主体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保护修复。

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要求及自治区“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精神,采取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等方式,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优先向投资主体保障土地等资源要素供应,或政府整体修复后公开拍卖,由市场主体开发利用,多渠道、多方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效恢复生态环境,维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稳定,力争到2022年底,全县历史遗留无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达到100%。

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各乡镇

(九)加强执法监察力度,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强化部门联动,发挥两法衔接等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协同配合机制作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常规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动态巡查等方式,严厉打击超层越界、无证开采、环境污染、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并实行联合惩戒。

对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缓慢、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

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露天矿山开发管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重大环保、安全事故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新立和延续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发改局、交通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各乡镇

三、组织机构

(一)组织领导。

为全面建成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局、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审批局、融媒体中心、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资能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发改局负责监督指导煤矿采煤塌陷区治理等工作。

负责调整矿业产业结构,淘汰高耗低产矿业企业,整合培育带动性强的矿业企业。

科技局负责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积极引导绿色发展、智能采选、高效开发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司法局负责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扶持政策等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财政局负责安排县本级预算资金,统筹相关资金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并具体组织实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工作,负责制定矿业权布局规划,全面推进绿色勘查,积极开展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

负责监督指导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督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落实;

负责指导矿山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绿色矿山评价标准检查绿色矿山建设。

交通局负责矿区及矿产运输道路超限超载等监督检查,积极配套完善矿区、园区等主要运输道路的建设等工作。

水务局负责做好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审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矿山企业钻井用水监管等,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审计局负责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等进行审计。

审批局负责全县矿山企业及矿产加工企业项目核准备案,招商引资项目、兼并重组企业环评等审批工作。

融媒体中心负责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宣传矿业发展中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典型做法,以及绿色矿山创建中的典型案例,扩大覆盖面及影响力。

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优质矿业企业招商、投资促进等工作。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按照集群发展、配套发展、差异化发展思路,围绕化工新材料、高端化学品、精细化工、绿色建材、特色食品加工产业发展方向,推动产业纵向延伸、横向耦合、循环链接,建链延链补链壮链,实现原料多元化、上下游一体化、产品高端化,打造绿色食品加工区、清洁能源发展基地、新材料产业基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资能中心负责油气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全县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提升改造,健全完善矿业发展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监测预警,督促矿山企业提标改造环境保护设施,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各乡镇负责配合做好辖区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地矿纠纷,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实施。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明确发展方向、政策导向和建设目标要求,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统筹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研究制定示范区建设重要政策,协调解决建设和推进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策合力,为企业发展和矿业转型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服务。

强化定期集中会商研究、重大事项实时通报、关键时段联合督导推进机制,分阶段有力有序抓好各项重点任务、重点工作落实,确保各项部署要求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强对示范区建设重点任务推进和责任落实的督查,及时督促、跟踪问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联合失信惩戒。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应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定期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要及时抄告市场监督、供电等部门实行联合惩戒,该关闭的坚决予以关闭,公开曝光,不得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

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对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涉黑涉恶涉刑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对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中推诿扯皮、履职不到位、慢作为、不作为的,一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委监委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积极宣传交流,营造良好氛围。

分批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培训工作,宣讲政策,解读技术标准规范,统一认识,统一标准,提升各级绿色矿山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服务能力。

同时,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结合“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利用网络、微信、电视等多种平台、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各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建设共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发展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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