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小规模土地整治项目企业名录库的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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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对象与规模范围

第一条管理对象:

指在土地整治项目企业名录库中的地形测量、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中介服务单位及施工单位)。

第二条规模范围:

土地整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使用国有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下)的;

地形测量、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国家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中介服务单位及施工企业备选登记库的建立

第三条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入库公告信息,中介服务单位及施工企业应按照备选入库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报名申请入库登记(具体条件及所需材料以公告为准)。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企业名录库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自入库时间起有效期一年。

第四章中介或施工单位备选登记入库的考核

第五条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对要求入库的中介或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再报局务会议审核通过,最终确定备选入库单位名单。

第六条必要时,对备选登记入库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主要是对申请入库单位的办公场所和从业人数、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等情况进行考察。

第七条备选登记入库名单确定后,移交县行政服务中心使用。

第五章入库企业的考核评价和管理

第八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的原则,县国土资源局对库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实行淘汰制度。

第九条中介服务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个月内不得参与中介服务业务或施工任务的抽取:

(1)参与摇号被抽中而不履行服务的;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被投诉属实的;

(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到岗履职的;

(3)经检查,工程质量存在较大缺陷或安全生产管理严重不到位的;

(4)被投诉或举报存在较大质量缺陷或较大安全隐患,经查属实的;

(5)项目服务过程中有被投诉,经查实属于服务单位责任的;

(6)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尚未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除上述情形外,被县级国土部门、行业自律组织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情形的。

以上任何情形被发现两次或两项及以上的,即取消备选资格。

第十条中介服务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其备选资格:

(1)在企业资质、业绩、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2)出具的成果报告严重失实的;

(3)与项目单位或利益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4)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签订项目服务合同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6)违反服务承诺,未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服务的;

(7)拒不执行有关单位发出的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的;

(8)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经查属实的;

(9)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或处理的。

第十一条被取消备选资格的中介服务单位或施工单位,一年内不得参加备选入库申请。

第五章中介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择与抽取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

被抽取的中介服务或施工单位对象,为在土地整治项目企业名录库内的中介服务单位或施工单位,且增值税必须缴入当地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中介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抽取

(1)业主单位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登记后,发布项目施工或中介服务公告。

具体流程为:

项目立项后,业主单位应发布地形测量、规划设计服务公告;

项目资金批复后,业主单位应发布施工公告;

项目竣工测量结束后,业主单位应发布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服务公告。

(2)中介服务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关注平台公告,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有意向的项目或中介服务参与。

(3)在约定的开标时间、地点,业主单位随机抽取中标人。

(4)确定中标人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及时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并订立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或施工合同。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原则上经规划设计及投资预算批复后,业主单位可无需组织进行预算审核。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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