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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推进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担保等绿色金融产品在巴马落实落地,不断优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至2025年底,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体系建设,加强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绿色企业(项目)库。

实现绿色信贷投放规模稳步增长,绿色债券发行初具规模,绿色股权融资占比提高,绿色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并根据巴马地方特色积极创新和丰富绿色金融产品。

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凸显,绿色产业比重明显上升。

初步建立与经济绿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多层次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高效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及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

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发展的巴马模式,探索形成绿色金融助推生态资源型城镇经济可持续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1.探索设立“巴马绿色金融能力建设中心”

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成立“巴马绿色金融能力建设中心”,设在自治县金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自治县金融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巴马县支行、各金融机构、深巴集团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是积极引进绿色金融专业人才,统一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融资担保等绿色金融业务知识培训和能力建设,培养绿色金融从业人员;

二是推动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内部绿色金融培训和交流,提高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专业能力;

三是开展对发改、工信、农业农村、文旅、环保、财政、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绿色发展知识培训,提升其绿色项目谋划、识别和管理能力。

(牵头单位:

自治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

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巴马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巴马县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巴投集团、融投集团、深巴集团)

2.建立多层次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巴马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专营分支机构,重点支持生态农业、康养旅游、健康食品加工等。

培育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绿色机构投资者,引导开展绿色投资。

支持深巴集团引入或参股设立第三方绿色评级与认证机构、会计及律师事务所、环境咨询类公司等专业机构,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绿色认证、绿色评估、绿色评级等专业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巴马县支行;

自治县财政局)

3.完善绿色金融统计制度

严格落实全国绿色金融统计制度,结合我县绿色金融改革实践经验,加强向上级汇报,探索增加巴马特色的绿色金融统计指标,按季开展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逐步完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产业基金等统计工作,为指导全县绿色金融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责任单位:

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4.加快推进绿色信用体系建设

将辖区企业环境信息体系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公共征信基础设施。

继续深化“五位一体”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生态指标”指标体系,设立环评信息负面清单,为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提供信息服务保障。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

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和商务局)

5.探索建立绿色企业(项目)库

一是借鉴已出台的认证管理制度,结合巴马产业特点,探索制定绿色企业(项目)认证规范管理制度,逐步引入市场化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持续运营绿色企业(项目)库。

二是遴选一批环境效益显著、巴马特色鲜明的绿色项目,初步建立绿色企业(项目)库。

三是积极为入库企业(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发行等服务。

自治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和商务局、巴马生态环境局、各金融机构)

(二)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

1.利用政府债券资金支持绿色发展

鼓励探索发行生态环保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用于支持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修复、清洁生产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绿色项目。

巴马生态环境局;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2.支持推动绿色产业企业资本市场融资

以环保产业园区企业为重点,加大对辖区内绿色产业企业上市的培育力度,支持和培育符合条件的“两高六新”(高成长、高科技、新经济、新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新农业、新模式)绿色企业申请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相关规定按《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和《关于印发河池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发〔2018〕28号)文件规定执行。

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巴马生态环境局)

3.开展绿色金融债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

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

支持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桂分支机构积极将巴马绿色产业项目纳入绿色金融债券项目库,扩大巴马绿色项目融资渠道。

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信贷资源。

推动辖区内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成效突出的绿色金融债参加自治区金融产品创新评选。

4.引导和鼓励发行绿色债券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等;

积极探索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新型绿色投融资机制;

支持企业对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业固废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的未来收益权开展资产证券化,扩大绿色债券发行规模。

探索建立专业化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发行。

关于股权债权工具应用奖补和中介机构服务奖补按《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巴马县支行;

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财政局、巴投集团、融投集团、深巴集团)

(三)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1.建立绿色信贷政策调控体系

探索建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体系,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宏观审慎政策体系,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加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力度,为绿色信贷发展提供低成本资金;

严格开展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效果评估,出台相关激励约束政策与评估结果进行挂钩,对绿色信贷增量或余额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设置金融机构绿色票据再贴现绿色渠道。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对绿色信贷进行贴息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产品,探索将绿色贷款纳入“桂惠贷”支持范围,并按“桂惠贷”政策给予财政贴息,着力降低企业绿色项目资金成本。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各金融机构)

3.探索设立绿色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研究制定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巴马辖区内的小微企业发放绿色贷款(仅限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绿色项目贷款),适度提高绿色信贷不良贷款容忍度。

中国人民银行巴马县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4.建立绿色企业、绿色项目信贷管理制度

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建立绿色贷款认定、授信审批、利率定价、环境风险防控、激励约束、尽职免责等方面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在信贷系统全流程标识绿色信贷,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强化贷后监查和跟踪管理,为绿色产业领域企业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

严格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银行机构不得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和融资,对环保严重失信的企业,在其环保信用等级修复之前,暂停向其新增贷款。

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清洁生产的信贷支持,支持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通过严格信贷准入环境风险评估,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

5.鼓励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

支持金融机构研发能源效率贷款、节能减排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探索开展碳排放权、节能量(用能权)、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绿色工程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等抵(质)押融资服务创新,加强应收账款及动产融资,推动绿色企业加快注册成为平台用户,积极利用动产、应收账款进行融资;

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落实政采贷服务政策,扩展地方企业应用新型融资模式,提升应收账款质量,防范供应链违约等保理业务风险。

探索开展绿色项目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鼓励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和合同环境服务融资。

推进绿色消费、科技研发、生态农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产品创新,探索绿色旅游废弃物处置中长期专项贷款、畜禽养殖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等专项信贷产品,维护巴马生态环境。

将绿色信贷创新产品纳入自治区优秀金融产品创新奖励范围。

6.加大对重点产业的绿色信贷投入

鼓励金融机构对生态农业、康养旅游、优质饮用水、长寿食品加工、养生健康医药等地方特色产业绿色发展的信贷支持,支持建材、冶炼加工等传统产业清洁生产和转型升级,支持有序承接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医药、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等技术密集型产业及长寿健康食品加工制造、未来农业等资源密集型产业,促进绿色技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巴马特色优势产业深度融合。

自治县广文体旅局、工信和商务局、巴投集团、融投集团、深巴集团)

(四)支持发展绿色担保

1.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绿色领域配置担保资源

鼓励担保机构开展绿色担保业务,依托自治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对符合要求的绿色企业、绿色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绿色项目担保增信支持力度,适当降低绿色项目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率,简化反担保措施,提高绿色信贷担保率。

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河池小微企业担保公司)

2.探索建立生态资源融资担保体系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生态资源类绿色担保产品,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资源融资担保体系。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3.探索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偿机制

对纳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绿色信贷提供担保、再担保业务按规定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河池小微企业担保公司、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

(五)积极发展绿色保险

1.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绿色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

充分发挥巴马生态特色和产业优势,鼓励保险机构研发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农牧渔业灾害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

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研发湿地、生态保护区等环境资源保险。

探索建立气候投融资保险机制。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自治县财政局、各保险经办机构)

2.完善绿色保险增信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加强环境风险监督防范。

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发展针对中小型绿色企业的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

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和项目目录,将企业投保情况与环保信用评价、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条件等挂钩。

3.加强保险资金运用

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参与大型长寿养生度假综合体、康养小镇、健康产业园、长寿食品产业园等重点绿色项目和园区建设,为重点绿色项目和园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自治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巴马县支行;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和商务局、巴投集团、融投集团、深巴集团)

(六)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以粤桂协作为契机,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有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探索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深圳巴马大健康合作试验区建设,重点投资生态环保、节能低碳等绿色产业项目。

巴投集团、融投集团、深巴集团)

(七)在绿色产业中引入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鼓励将节能减排减碳、生态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各种相关有经营性高收益的项目捆绑整合,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绿色项目投资、运营管理。

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八)建设绿色金融要素交易市场

1.探索开展环境权益交易

鼓励深巴集团探索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水权、绿色电力证书等交易。

支持深巴集团积极为自治县辖区内纳入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企业提供环境权益交易咨询和托管服务。

探索与要素市场跨境交易相适应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鼓励深巴集团开展碳排放等要素市场的跨境交易。

深巴集团;

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大数据发展局、巴投集团)

2.探索发展环境权益融资工具

鼓励由深巴集团牵头探索研究碳基金、碳远期、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

探索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登记及公示工作,为环境权益及未来收益权成为合格抵质押物权创造条件。

巴马生态环境局、巴投集团)

(九)加强绿色金融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加强深巴集团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绿色气候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国内外金融专业机构合作,为巴马县绿色金融发展提供资金和智力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投资巴马县养老基金、绿色债券等金融资产及投资绿色项目。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依法在巴马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投资。

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探索推进“东盟—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绿色金融的合作,引导国际资金投资巴马绿色金融资产。

巴投集团、融投集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1.建立绿色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

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探索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和管理流程。

加强环境风险监测和管理,强化商业银行、发债人和金融中介机构对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的风险分析能力,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监测和管理,定期开展融资客户环境风险排查,严格监控重点绿色项目的杠杆率和偿付能力等信用风险指标,督促金融机构加强绿色金融产品的后续管理,严格监控资金用途,发现违规问题及时采取必要风险控制措施。

2.加强绿色金融监管协调

综合运用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工具,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风险动态评估、内部报告制度、公开披露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防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防止出现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

3.完善绿色项目投融资风险补偿制度

充分利用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建立绿色企业和项目的保险体系等方式分散金融风险。

积极稳妥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巴马县支行)

(十一)强化地方财税政策支持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贯彻落实自治区、河池市两级政府对绿色保险业务、绿色债券业务、绿色企业上市等绿色金融激励政策。

统筹地方使用财政资金,对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金融机构、绿色企业和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绿色企业上市、挂牌费用提供一定补贴和奖励。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巴马生态环境局)

2.加大税费优惠和返还

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对在巴马县注册成立的绿色企业,符合《县发展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巴政发〔2018〕1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巴马大健康合作特别试验区(巴马)优惠政策的通知》(巴政发〔2019〕15号)优惠条件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和商务局、巴马税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成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协调组织、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研究制定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施细则,明确分工和责任,强化监督评估,定期跟踪落实情况。

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环保法治意识,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加强与区市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强政策支持

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对在绿色信贷方面表现优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加大财政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投入力度。

通过适度放宽市场准入、公共服务定价、特许经营权、地方财政和土地政策支持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支持绿色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

在创新改革过程中遇到其他重大政策突破事项,根据“一事一报”原则,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强化人才保障

将绿色金融业务骨干作为高层次金融人才之一重点引进和培育,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推进深圳巴马开展深度协作,加强与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港澳大湾区的绿色金融交流合作,为巴马绿色金融创新建设提供专业指导和人才保障。

加强绿色金融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培养一批兼具金融和环保技术知识的综合型人才。

(四)强化主体责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追究机制。

加大用能、环境、安监等方面的检查执法力度。

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应依法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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