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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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钓鱼的行为。
第四条
天然水域是指未进行国有(集体)水域滩涂养殖登记的江河、库汊、溪流等天然形成的水体。
第五条
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划定禁钓区域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是指:
(一)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二)城区公园水域;
(三)高压线下、桥面、渡口码头、河坝上下游300米内、船闸水闸等水工建筑物处、陡峭堤岸地段等有垂钓安全隐患的区域;
(四)其他明令禁止垂钓的区域。
上述具体范围及位置以垂钓水域地图标示公布,并在禁钓区设立标示标牌。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七条
建立垂钓备案登记制度。
积极引导垂钓人员成立垂钓协会等民间组织,其组织应到县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八条
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钓水域以垂钓方式采集水生生物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加强对团体性、群体性垂钓活动的管理,凡组织20人以上大型娱乐性垂钓活动,组织者须事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备征得同意,并接受全程监管。
渔政执法机构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渔政日常执法管理范畴,开展专群结合的巡查和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
将垂钓管理纳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河长制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条
垂钓区内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垂钓方式,每人每天垂钓渔获物重量不超过10千克,单条渔获物重量达到10千克以上的,当天不得再进行垂钓。
第十一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使用船舶、竹筏、皮筏等水上漂浮设施离岸垂钓。
(二)禁止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爆炸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三)禁止使用探鱼设备、鱼枪、弓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五)严禁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含多钩仿生饵)等对水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六)严禁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
(七)严禁钓获物买卖交易。
以上禁止的行为均为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以上禁止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
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捕品种:
国家保护鱼类及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在河堤边搭建钓台、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
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等垃圾收纳带走,摒弃不良习惯,爱护公共卫生。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乡镇巡查人员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分工负责:
县农业农村局:
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我县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垂钓等非法捕捞行为。
县公安局:
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垂钓人员、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垂钓人员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破坏、污染的违法行为。
县水利局:
负责劝导在全县河坝建筑物及上下游300米范围内进行垂钓的人员,对不听劝导的,及时报告县公安机关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加强对非渔船舶参与垂钓行为的管理,打击非法营运,加强码头的垂钓管理。
县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城区区域内等被划定为禁钓区域进行管理。
配合县农业农村执法机构对非法垂钓人员进行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打击销售、买卖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渔获物及生产销售禁用渔具等行为。
沿河各乡镇:
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禁渔期垂钓管理,对违法违规的垂钓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配合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对拒绝配合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及时报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执法机构依法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