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度水污染防治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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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度水污染防治计划.docx

赤峰度水污染防治计划

赤峰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赤政发〔2015〕103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制定赤峰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一、工作目标

我市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66.7%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为零;4个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全市8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制定并实施2017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强化日常检查和督查,对属“十小”范围的企业和生产线,一经发现要立即关停取缔。

发现已关停“十小”企业和生产线死灰复燃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和问责。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继续推进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内经信节综字﹝2016﹞449号)要求,制定2016年-2020年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针对焦化、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造纸、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进行核查,建立基础台账,大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不断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2017年底前,巴林左旗华晨工贸有限公司等造纸企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赤峰维信羊剪绒制品有限公司等皮毛加工企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赤峰东黎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等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污水处理改造。

重点推进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提标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和循环利用等工程。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各旗县区制定本地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等情况,对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分析,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的问题,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彻底解决问题。

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2017年底前,所有超标排污企业都要实现达标排放。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大力实施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工程。

各旗县区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在线监测设施的全口径清单,对工业集聚区配套管网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标纳管情况进行梳理,明确实施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倒排工期,确保工业集聚区全部在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完成验收工作。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集聚区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主要污染物和废水中特征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并在2017年底前与环保部门联网。

在线监测设施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有效性审核。

排入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应预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完成达标改造。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全面推进实施排污许可证。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造纸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焦化、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氮肥、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推进循环发展,促进再生水利用。

积极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工业生产、城镇绿化、道路清扫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2017年底前,全市运行3年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全部达到75%以上;继续实施污水处理厂全指标达标排放工程,2017年10月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实现全指标达到一级A标准。

完善污水处理厂冬季运行保温工程、中控系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持续推动污泥处置工程。

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污泥集中处置。

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基本完成污泥处置设施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

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大城镇棚户区、城边村、城中村的雨污分流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力度,污水管网向城镇周边村镇辐射,优先解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保证城镇污水应收尽收。

雨污分流难以改造的采取节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开展养殖业粪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2017年底前,所有旗县区要全部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依法开展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收集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在整治过程中,要优先治理地下水埋深较浅的地区、沙质土地、湖库周边等容易造成地下水和湖库污染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和处理设施,实现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按照农业部《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总体战略部署,坚持“增产、增效、环保”的施肥理念,全面推进控肥增效工作。

降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量和使用次数,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市农牧业局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农村垃圾治理。

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出台的《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因地制宜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有效治理农业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村工业垃圾等。

2017年底前,完成新惠镇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改扩建及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元宝山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全市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农牧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农工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爱卫办、市妇联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持续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环水体﹝2017﹞18号)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紧紧围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方面,以旗县为单位,以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牧区为重点整治范围(重点整治的旗县、乡镇名单见附表1),指导和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为全市广大农牧民创造优美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

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少、环境效益明显的农作物。

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断面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优化空间布局。

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情况,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重点流域干流和一级支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

各地区要开展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逐步实现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对工业园区内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推动煤炭、钢铁、造纸、纺织印染、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促进再生水利用。

以缺水地区(年均降雨量<200毫米或人均水资源量<60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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