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滥办大办酒席管理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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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滥办大办酒席管理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第四条 

镇村酒席操办范围界定:

(一)可以操办的酒席:

婚丧嫁娶、乔迁新居;

可以操办婚宴的范围是指本人、本人子女或本人直接监护的亲属对象初婚或至少有一方初婚且另一方未超过第二婚的婚事。

可以操办丧事的范围是指由本人直接负责赡(抚)养的亲人的丧事。

乔迁酒必须是首次新建、新购住宅的;

在原有自建房屋上加层等一律不得操办。

全镇各级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操办或变相操办除婚(初婚)丧以外的所有酒席。

(二)不可以操办的酒席:

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事宜,一律不准操办酒席;

(三)严禁一事多办或化整为零、分散办酒、转移办酒。

第五条 

对可以操办的酒席,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一)操办婚事要简化仪式、注重节约,严格控制婚宴规模、缩小宴请范围。

(二)提倡厚养薄葬,操办丧事做到不乱搭灵堂灵棚、不高音播放哀乐、不大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大摆酒席、不影响他人,以环保、简朴、文明的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悼。

(三)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全镇各级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不得超过300人(30)桌,婚嫁双方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400人(40桌);

群众操办婚丧嫁娶、乔迁新居事宜要坚持节俭原则,缩小宴请范围。

(四)镇区范围内操办婚丧事宜,需在指定地点宴请宾客。

第六条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借他人名义操办违规酒席。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违规办理酒席时,本人应及时制止,没有制止、制止不力或以不知晓为由搪塞,造成违规酒席事实的,予以追究责任;

(二)家人操办违规酒席,本人同事、朋友及管理服务对象参与送礼、帮忙、赴宴的,无论以谁的名义、规模大小、自身是否在场,均视为本人办理违规酒席从重处理。

第七条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党员参与违规酒席:

包括赴宴、送礼、帮忙、请客、收礼、接待客人等行为。

第八条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用公款送礼,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参与操办酒席。

严禁借婚丧嫁娶之机宴请管理及服务对象。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操办婚嫁、乔迁事宜的,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前申报,并说明宴请时间、地点、事由、范围和规模等。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丧事的,必须事先口头申报,在安葬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备案。

(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填写《**镇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申报备案表》。

属科级(含主任、副主任科员)干部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属实,批准同意并签字盖章后,送县纪委备案。

属股级及以下公职人员的,由镇分管领导批准,加盖单位公章后送镇纪委(镇纪检监察室)申报备案。

(三)群众操办婚嫁、乔迁事宜,必须填写《**镇村(居)群众操办婚嫁事宜申报备案表》,按照“本人申报、村(居)委会审批、村(居)委会报镇纪委备案”的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全镇各单位、各部门对整治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滥办、大办酒席不正之风负主体责任。

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宣传教育、任务分解,管理好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办酒行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止,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镇党委、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工作负主体责任,镇纪委对所辖行政区域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工作负监督责任,集中整治辖区内滥办、大办酒席不正之风。

(一)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宣传教育、任务分解,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台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不正之风相关规定,制定工作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办法,组织抓好本辖区整治滥办、大办酒席工作。

(二)管理本镇国家公职人员办酒行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止,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三)以村(居)民自治为主,引导村(居)制定《村规民约》、签订《承诺书》,成立村(居)民整治滥办、大办酒席自治组织。

(四)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辖区内滥办、大办酒席的举报投诉。

组织有关部门和村(居)两委进行巡查,对辖区内滥办、大办酒席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对辖区群众滥办、大办酒席整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按照“村(居)民自治、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让群众自行讨论,达成整治“办酒风”的共识,按照群众形成的共识,结合有关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后组织实施。

(二)充分发挥村(居)两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整治“办酒风”自治组织的作用,由村(居)委组织群众签订承诺书,让群众向村(居)委会承诺不违规滥办、大办酒席。

(三)负责受理本村(居)操办酒席审批工作,对符合操办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操办条件的予以制止和取缔。

(四)对本村(居)操办酒席进行巡查,对办酒苗头提前介入、及早预防,减少群众损失;

发现违规办酒行为或参与违规酒席的,按照《村规民约》和承诺内容,及时进行制止或查处,并报告**镇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镇属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的第一责任人;

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整治国家公职人员滥办、大办酒席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镇挂村领导对所挂村(居)整治群众滥办、大办酒席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包组干部、村(居)支书、村(居)主任是整治群众滥办、大办酒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镇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大力开展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工作。

(一)镇纪委:

负责组织协调全镇各级各部门开展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工作,对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公职人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办理酒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镇科教宣传文化中心:

积极倡导讲文明、革陋习、树新风,加强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工作宣传教育,对先进典型予以报道、对反面典型予以曝光,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镇派出所:

依法打击干扰、阻碍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工作的不法行为。

(四)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完善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村规民约,并负责监督执行。

(五)镇卫计工作服务中心、安监站:

对操办酒席中的食品卫生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

(六)镇工商所:

制止并查处操办酒席中的无照经营行为。

(七)镇城建办: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滥办、大办酒席工作的查处工作,治理群众在办理酒席过程中的占道(市政主次干道及街面、集市)行为,完成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镇供电所、水管所:

积极参与整治滥办大办酒席工作,加大安全用电、安全饮(用水)检查力度。

对未经审批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对不按要求滥办大办酒席的,无条件分别断水、断电,断水、断电时间以各村(居)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为准。

(九)镇中心校、镇各中(小)学:

主要负责整治本系统教职员工滥办、大办酒席的相关工作,并以小手(学生)牵大手(家长)的方式对全镇教职员工、学生开展禁止滥办、大办酒席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镇综治办、司法所:

负责对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工作中的矛盾纠纷人调处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给予责任追究:

(一)组织处理:

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待岗、调离、辞退、解聘、降职、免职;

(二)纪律处分:

党纪、政纪处分。

(三)收缴礼金:

违规办酒所收礼金一律视为违纪资金收缴财政;

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超出申报数量和范围所收取的礼金,一律视为违纪资金收缴财政。

(四)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个人年度目标考核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

追究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非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席的,由各村(居)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及群众承诺书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单位及领导责任:

(一)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违规办酒的,除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单位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一票否决”。

(二)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一年内发生1起干部违规办酒的,责令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

发生2起及以上的,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单位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一票否决”,并责成镇纪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一案双查”。

(三)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八条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一)及时停止违规行为,主动交清违规款物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纪违规问题的;

(三)认错态度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有功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态度恶劣,拒不改正,致使不良影响扩大的;

(二)拒不配合组织调查,或干扰、阻碍调查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调查人员的;

(五)对责任范围内发生违规办酒制止不力、包庇纵容、压案不查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时间

全镇从202*年3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实施步骤:

1、广泛宣传动员。

在202*年1月25日前,各村要召开村组整治滥办、大办酒席征求意见会;

在202*年2月29日前,由各村“两委”负责逐组召开群众会,宣传州、县、镇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张贴《关于狠刹滥办大办“酒席风气”,自觉践行“移风易俗”的倡议书》,确保家喻户晓。

同时,制定出村规民约。

各村“两委”负责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将整治范围、申办条件、申办程序、处罚规定等纳入《关于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村规民约》。

2、开展承诺践诺。

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全镇各级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和群众,要按管理权限,逐级签订承诺书,并履行承诺,自觉接受监督。

3、严格启动实施。

全镇整治镇村滥办大办酒席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管理,创新方法措施,确保整治滥办大办酒席工作出明显效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镇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申报备案表》

2、《**镇村(居)群众操办婚丧嫁娶、乔迁事宜申报备案表》

附件1

**镇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申报备案表

申报

人基

本情

姓 

出生

年月

是否

党员

工作单位

职务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或

现居住地址

事项

申报事由

宴请范围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办理数量

申报人签名

人所

在单

位审批意见

单位分管领导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附件2

镇群众操办婚嫁、乔迁事宜申报备案表

村(居)委会主任签名:

申报人所在 

村(居)委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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