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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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

负责对镇街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协办人员进行培训;

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以及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信息的录入、日常维护工作;

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

3、村(居)委会协助镇街做好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及审核工作。

履行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

受理困难居民委托代为申请享受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

协助镇街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材料收集上报,以及对象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协助镇街做好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对发现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动情况及时上报镇街。

(二)规范工作流程,优化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要指导镇街研究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细化操作流程,规范业务管理,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水平。

1、优化审核审批流程。

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的镇街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镇街根据核对结果,符合相关规定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按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工作;

对经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送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各镇街要确定专人核对,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实施保密管理,不得利用核对平台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2、压缩审核审批时限。

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批结果由镇街直接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各镇街要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压缩到15个工作日内;

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优化平台信息共享。

各镇街要及时调整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数据信息,切实做到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公示、变更、退出等环节通过系统操作实施,确保管理平台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县民政局要加强与省市民政部门的联系,协调做好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应用工作。

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核对平台作用,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4、规范精简工作材料。

精简救助申请材料,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为原则,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待遇审核审批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相关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对于确需申请人填写的低保申请表、委托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应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填写。

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对于《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必须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的信息事项,包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等,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严格档案管理,全面应用全县统一的低保行政文书,推进低保工作规范化。

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对低保行政文书进行归档,确保关键环节和核心程序有据可查。

(三)强化人员保障,增强服务能力。

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等部门通过调剂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各镇街通过调配人员等方式,充实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保障;

各镇街要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配备3—5人的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在村(居)委会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并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

定期举办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视频授课、印发资料、以会代训、实践提升等方式,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全面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强化工作监管,营造良好氛围。

县民政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在下放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的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规范化运行情况,确保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后规范有序运行。

县、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要分别对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其中县民政局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各镇街、村(居)委会要通过政务公开栏以及固定的低保公示栏等场所进行公示,保障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加快推行申请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加大对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联合惩罚,积极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

各镇街要根据全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和计划,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动员部署、启动工作。

(二)协调推进,组织实施。

各镇街要认真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要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

县民政局要做好各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积极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三)评估总结,深化提高。

各镇街要认真总结工作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每年年底向县民政局报送工作评估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镇街,是上级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大而进行的创新改革。

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审批权限下放的重大意义,全面落实政策要求,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镇街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明确专人专职,定岗定责定位,聚焦群众办事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持续推动“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走向深入。

(二)加强组织领导。

将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县民政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供给保障、拨付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工作业务经费;

县纪委监委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县扶贫开发办要做好扶贫政策措施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积极发展生产;

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镇街社会救助工作的调研,提出进一步加强镇街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交警大队、人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住建、行政审批、医保、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统计、税务、市场监管、公积金中心、残联、银行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数据共享,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居民家庭经济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在办理时限内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三)大力宣传实施。

各镇街要充分利用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发放社会救助宣传手册等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按照总体部署思路和要求,及时启动下放工作,根据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同时,做好相关工作材料的收集、整理,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镇街受理审核审

批操作规程(试行)

3、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下放镇街受理审

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4、县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镇街受理审核审批操

作规程(试行)

附件1

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附件2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镇街受理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一、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条件。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本人申请。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镇街包村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2)按规定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索引页、个人单页及复印件;

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3)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视其具体情况确定申请人提供必需材料);

(4)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填写《低保备案表》。

镇街对纳入备案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全部进行入户调查和经济状况核对,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重点复核。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应在申请人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信息查询核对,出具核对报告。

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街应当按政策规定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4、受理申请。

各镇街负责受理低保申请。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街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结果。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人书面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镇街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出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

对同一家庭,3个月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

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后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镇街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调查和审核

镇街应成立调查审核小组,并充分调动驻村干部、脱贫攻坚人员队伍、第一书记等人员力量参与低保工作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镇街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及低保协理员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工作,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街分管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三)审批

审核结束后,由镇街分管负责人提出拟审批保障对象,提交镇(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逐一研究。

镇街应当自审核结束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拟批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低保公开栏公示拟保障人口、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确定保障金额,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上签批,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并在镇街政务公开栏、服务大厅和村(居)委会设置的低保公示栏上进行长期公示。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镇街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由镇街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示。

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镇街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二、资金发放

低保金每月按时发放。

镇街要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低保户发放名册和上月低保金调整、停发名册的电子版及纸质版(签字、盖公章)上报县民政局,新增的低保户要维护好“一本通”银行账号。

县民政局应及时通过“一本通”系统向财政局提交镇街上报的低保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救助金数额,按月通过银行足额拨付到低保对象账户。

三、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镇街受理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监管工作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每年的新增对象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核实,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

四、其它规定

(一)低保补助水平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

县民政局也可以根据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困难程度制定相关细则,实行分类分档补助,但严禁实行平均发放。

镇街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定标的原则,按照低保对象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经济状况、致贫原因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低保对象类型及救助金额。

(二)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镇街应当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并向低保户送达《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同时,调整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数据信息。

低保家庭应当向镇街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天内向镇街主动报告。

没有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可以减发或暂时停发其低保补助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补助金不予补发。

镇街对于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可每年核查一次(其中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的应当随时复核);

对于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可每半年核查一次;

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一次。

附件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下放镇街受理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一)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

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意见》(高民发〔2020〕18号)规定,凡户籍为县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供养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镇街要确定专人核对,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实施保密管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镇街在收到信息核对结果3日内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镇街按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工作。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镇街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予批准告知书》。

3、申请程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残疾证明等相关材料,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家庭财产状况。

如实填报《县城乡特困供养申请审批表》,根据本人意愿,确定供养方式。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街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1、组织入户调查。

镇街在收到特困供养申请10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镇街工作人员。

2、签署审核意见。

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街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审核结束后,由镇街分管负责人提出拟审批保障对象,提交镇(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逐一进行研究。

拟批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县特困供养申请审批表》上签批,并在镇街政务公开栏、服务大厅电子屏和村(居)委会公示栏上进行长期公示。

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镇街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多数通过的,予以审批,纳入特困供养;

民主评议有较大异议的,暂缓审批,启动重新核对机制。

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镇街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予批准告知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时限要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享受待遇

特困供养人员在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申请集中供养的,由镇街组织在辖区内或指定的集中供养机构供养,无特殊理由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

供养机构、村(居)委会、镇街和特困人员签订集中供养协议。

集中供养机构应为入住的特困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基本生活条件;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提供疾病治疗;

协调丧葬事宜。

申请分散供养的,经本人同意,镇街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于当月15日内告知镇街,由镇街审核审批后,在15日内报县民政局备案,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

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资金分为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一)分散供养特困救助资金发放

基本生活费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照料护理费按照护理协议发放给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的个人或机构。

1、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镇街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批准的特困供养人员发放名册和特困人员新增、取消名册电子版、纸质版(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民政局,新增特困户要维护好“一本通”银行账号。

县民政局根据上级公布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通过“一本通”系统,每月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特困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救助资金基本生活费数额,按月拨付到每个特困对象账户。

2.照料护理费的发放。

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三类标准。

照料护理费的发放,根据公布的标准,根据每个人评定的自理能力进行确定。

镇街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批准的照料护理费发放名册和照料护理人新增、取消、变更名册电子版、纸质版(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民政局,新增(新变更)护理人要维护好“一本通”银行账号。

县民政局通过“一本通”系统,每月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照料护理人名册和拟发放照料护理费数额,按月拨付到每个照护人账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由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镇街、村(居)委会协助实施。

镇街、村(居)委会、照料护理人(照料护理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服务项目、责任履行、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

各镇街要加强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监督的运行机制。

照料护理人应如实提供照料护理记录,作为领取照料护理费的必要依据。

照料护理费每月发放一次。

照料护理人为个人的,由各镇街确认护理服务达标,汇总统计,签字盖章后,提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通过银行发放给照料护理人账户。

照料护理人为社会机构的,由委托方确认护理服务达标后,由县民政局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将照料护理费发放给向特困人员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集中供养特困救助资金拨付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按照公布的供养标准,根据各机构供养人数,按月拨付给集中供养服务机构。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镇街受理审核审批农村特困供养救助的监管工作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对特困供养救助人员的审核审批及照料护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

镇街要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聊民函〔2021〕3号)要求,建立完善分散供养对象联系、帮扶和定期探访制度,定期探望分散供养对象,及时掌握其衣、食、住、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资,帮助改善分散供养对象的生活。

鼓励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帮扶、救助服务。

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日间照料服务。

(一)供养方式的变更

特困人员供养方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

需要变更供养方式时,由本人或亲属提出,各镇街批准后执行。

各镇街在批准后报县民政局备案,调整资金发放。

(二)档案管理与维护

根据“谁审批、谁存档”的原则,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的档案,分散供养的,由镇街负责存档维护,集中供养的,由镇街和供养机构各自存档一份维护。

各镇街应当明确档案保管人员,提供档案保管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

县民政局依法指导、监督各镇街、各供养机构的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申请审核审批材料;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

民主评议材料;

分散供养照料护理协议、照料记录;

动态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待遇复审、供养方式调整、终止等材料;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数据、磁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材料等。

附件4

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镇街受理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口。

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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