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清单指导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清单指导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清单指导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将宗教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平安创建负面清单考核。
5、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及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6、四套班子领导与宗教界人士开展联系交心活动。
7、建立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二)成员单位职责
8、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本地宗教领域重点难点热点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消防安全及联动执法等方面工作。
9、支持各级爱国宗教团体建设,保障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发挥宗教团体在坚持宗教中国化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的积极作用。
10、加强宗教三支队伍建设,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强化人员素质提升。
11、建立健全防范抵御宗教渗透协同工作机制,严禁利用宗教向卫健、教育、非公经济等领域进行渗透,防范抵御线上线下等形式的境外渗透及宗教极端思想传播。
12、指导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不参教不信教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民宗部门职责
13、贯彻执行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开展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承担有关宗教事务方面指导性意见的具体起草工作。
14、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5、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16、指导乡镇(街道)民宗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反邪教工作。
17、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坚持我市宗教发展的中国化方向,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18、指导和督促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19、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20、指导乡镇(街道)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推进实施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宗教管理信息化建设。
根据分工做好宗教领域的安全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21、组织协调本地宗教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
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友好交流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
22、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乡镇(街道)层面
(一)主体责任
1、党(工)委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2、严格落实镇街、村居两级责任制,即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居依法协助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3、党(工)委要参照市、县做法,建立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将相关职能部门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成员名单。
4、建立相应的宗教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宗教工作。
民宗工作机构(民宗所)应掌握辖区内场所、人员、活动等宗教领域基本情况。
5、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定期专题研究宗教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
6、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至少1次组织学习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宗教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7、党委将宗教工作纳入村(居)党组织年度工作要求。
(二)工作重点
8、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全面建立“三人驻堂”小组,落实“四包”责任。
9、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平安巡查,加强小子班、主日学、暑期夏令营及非法宗教出版物、宣传品等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的排查治理工作。
10、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五进”活动,即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平安创建进宗教活动场所。
开展各类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实施“十百千万”普法工程。
11、筑牢党员“信党不信教”思想防线,做好党员信教情况排查,常态化开展党员隐性参教信教专项整治,落实“红色帮教”。
12、做好宗教工作日常信息报送,做好辖区内宗教领域重要信息掌握及反馈,配合做好宗教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三、村(居)层面
(一)工作职责
1、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和上级宗教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村(居)范围内的宗教事务管理。
2、村(居)委落实宗教工作责任,明确班子成员宗教工作分工,村(居)委主职干部应了解本地宗教领域基本情况,包括场所数量、信徒数、场所建筑、场所管理组及教职人员情况,私聚点整治情况等。
3、支持宗教活动场所网格管理工作,明确村居网格员,协助并监督场所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日常巡查工作职责。
4、宗教工作重点村(居)要建立宗教事务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定期走访场所,熟悉掌握场所情况。
5、协助乡镇(街道)做好“五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政策法规宣传。
6、自觉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严防宗教势力介入、干预村(居)建设,掌握本地非法宗教活动开展情况,配合镇街及相关部门做好宗教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做好本地宗教领域重要信息掌握及反馈。
7、村(居)党组织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抓好“党员不信教”相关工作。
8、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其他宗教事务管理。
四、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一)组织建设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县级宗教团体指导下经该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众代表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镇街审核,经本地宗教团体批准并报所在县级民宗部门备案。
2、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财产、消防安全、人事、财务、卫生、学习、活动、组织等八项管理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3、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须经认定备案。
(二)主要职责
4、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合、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就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5、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应自觉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协会的财务监管,每年3月底前需向县(市、区)民宗局和协会提交上一年度场所财务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定期向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合的事业。
6、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成立安全消防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确保处于安全正常范围。
7、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积极配合“三人驻堂”小组成员开展“五进”、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
8、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积极开展“1+9”平安创建工作,落实场所平安创建主体责任。
9、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做好信众引导和劝导工作,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严禁开展小子班、主日学和暑期夏令营等非法宗教活动。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