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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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总量
亿立方米
市水利局
6
万元GDP用水量降低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7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
8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9
耕地保有量
万亩
市自然资源局
10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万公顷
11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市自然资源局、市统计局
12
资源产出率
万元/吨
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0.92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4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环境治理(权数=16.5%)
15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降低率
市生态环境局
16
氨氮排放量降低率
17
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率
18
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
19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2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22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1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市农业农村局
22
污水集中处理率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23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
三、环境质量(权数=19.3%)
24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2.95
25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县区浓度降低率
26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27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28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2.03
29
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30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
河池不考核
31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1.12
32
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
千克/公顷
1.13
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33
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
1.14
市统计局、市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四、生态保护(权数=16.5%)
34
森林覆盖率
3.00
市林业局
35
森林蓄积量
2.99
36
林地保有量
0.85
37
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38
草地综合植被覆盖度
2.08
39
自然岸线保有率
40
湿地保护率
41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
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42
海洋保护区面积
43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0.86
44
可治理石漠化土地治理率
2.07
45
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
公顷
五、增长质量(权数=9.2%)
46
人均GDP增长率
市统计局
47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人
国家统计局河池调查队
48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49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50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六、绿色生活(权数=9.2%)
51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
0.69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统计局
52
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
53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率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54
绿色出行(城镇每万人口公共交通客运量)
万人次/万人
市交通运输局
55
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6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7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人
58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0.81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59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60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局
七、公众满意程度
61
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
—
注:
1.指标分为三类。
标★(16个)为《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约束指标;
标◆(23个)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桂发〔2015〕9号)和《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监测评价指标;
标△(21个)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
2.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
结合《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目标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各市绿色发展指数和资源利用指数、环境治理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态保护指数、增长质量指数、绿色生活指数等6个分类指数。
绿色发展指数由除“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60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成。
3.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自治区通过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组织抽样调查,通过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对14个市的样本量随机抽取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
目前我市尚未对县(区)开展此项调查。
4.市本级负责对11个县(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评价。
5.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各县(区)、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市直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部分指标数据来源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第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提供相应的指标数据。
对于缺失指标(30、39、42),已把各该指标权数平均分配给相应一级指标中的其他二级指标。
6.为便于指数计算,有10个指标名称转换,含义不变;
9个指标由绝对数转化为相对数;
三个指标由于2016年无数据,暂时使用高度相关指标替代(见附表);
部门提供绿色发展统计指标数据。
7.所有指标自治区能够取数的,我市也应该具备市级和各县(区)数据。
确有原因无法取得数据的,可以采用类似或近似指标作为过渡指标(给出指标解释)代替,但最终还应该与自治区指标一致。
附件:
1-1指标名称转换,含义不变
1-2.绝对数转化为相对数
1-3.暂时替代的指标
-8-
附件1-1
指标名称转换,含义不变
指标序号
绿色发展指标
绿色发展统计指标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率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万元GDP用水量降低率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氮氧化物排放量降低率
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
附件1-2
绝对数转化为相对数
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率
用水总量增长率
耕地面积增长率
人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
林地保有量增长率
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保有量增长率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比例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任务完成率
附件1-3
暂时替代的指标
能源产出率
石漠化土地治理面积
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13-
附件2
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目标类别
目标类分值
子目标名称
子目标分值
目标来源
一、资源利用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规划纲要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市统计局、河池供电局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耕地保有量★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二、生态环境保护
本县(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本县(区)浓度下降★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森林覆盖率★
森林蓄积量★
三、年度评价结果
本县(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
四、公众满意程度
居民对本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
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五、生态环境事件
扣分项
本县(区)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
1.标★的为《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县(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县(区)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能源消费总量”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县(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
4.“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县(区)的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县(区)得4分,其他县(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0.2分。
5.“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市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县(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县(区)“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6.“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各县(区)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
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7.根据各县(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县(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
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
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
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