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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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等结果信息。
第三条 综合执法局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要求,负责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并保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公开、准确。
第四条 综合执法局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执法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六条 综合执法局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摘要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信息主要包括:
(一)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处罚事由;
(四)处罚依据、处罚结果;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和日期;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主动公开:
(一)被处罚人有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国家规定不得主动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
第八条 因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
(二)、(三)、(四)项情形,综合执法局决定不予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肖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被处罚人以及被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综合执法局认为需要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综合执法局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公告栏、公众号、门户网站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有依法被变更、撤销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综合执法局发现其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综合执法局予以更正。
综合执法局应当在收到书面更正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自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的期间为5年。
被处罚当事人有自然人的,主动公开的期间为2年。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期间届满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询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等相关人员开展综合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培训,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综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在公开综合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