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表格文件下载.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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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坏、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4、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5、在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范围内游泳、炸鱼;

6、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7、截断、拆卸使用或者备用中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8、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

(八)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企业、个人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监监管管方方式式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3.现场监管;

4.在线监测XX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监监管管措措施施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4.在线监测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4.在线监测非现场监管重点监管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无无无系新增职能,目前尚无具体规定1.现场监管;

3.信用监管1.现场监管;

1.现场监管;

设设定定依依据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2.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令)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

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

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XX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法人)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的;

(二)不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报建手续,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

(四)不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的;

(五)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六)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履行职责的;

(七)隐匿、伪造项目建设资料的;

(八)不按要求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的;

(九)不按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四督四保”建立五项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9号)(八)动态跟踪信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制定详细的项目推进工作计划,将各项任务细化到月、落实到人,形成项目推进的时间表、路线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信息采集设备,采取现场督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项目信息的日常跟踪管理。

(十四)强化督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现场督导、定期通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围绕年初目标任务,按照“四督四保”要求,及时督促督办,切实促进储备项目早转化、新建项目早开工、在建项目早竣工、竣工项目早投产早达效。

省重点办要加强省重点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第一条: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第七条:

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千印发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贸服规(2020)12号)笫十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地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

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职能包括:

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2.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六)备案交易文件(含补充文件),发现交易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改正;

依法对专家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环节进行监督;

依据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核工作;

1.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专家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专家的日常考核和信用管理;

(三)负责对专家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各类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二)保管专家抽取工作的有关资料;

(三)严格遵守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四)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三十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监监管管流流程程监监管管结结果果监监管管层层级级1.制定计划;

2.印发通知;

3.组织自查;

4.现场检查;

5.梳理汇总。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县级1.制定计划;

3.实施监察;

4.督促整改。

3.不配合实施监察;

4.整改期满后未达到要求。

县级XX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1.制定计划;

2.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县级1.对照衔接本级规划和上位规划;

2.对照衔接本级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1.根据衔接结果修改不适宜之处县级1.查看申报省级服务业集聚区材料和经营主体状况1.审核修改转报2.不予转报县级1.制定计划;

2.抽取对象;

3.进入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有关企业告知检查结果;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并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3.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4.对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7.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1.作出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罚款等行政处罚;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发现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1.作出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

2.取消其收购资格;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发现违法线索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1.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2.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县级系新增职能,目前尚无具体规定系新增职能,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县级现场监督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处消资格等处理;

3.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及时移交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县级现场监督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现场进行扣除信用管理处分;

2.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废标处理;

3.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及时移交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县级1.制定检查计划;

2.选定检查对象;

3.开展行政检查;

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县级1.制定检查计划;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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