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事中事后监管目录清单表格文件下载.xls
《气象事中事后监管目录清单表格文件下载.xls》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气象事中事后监管目录清单表格文件下载.xls(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
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XX县气象局事中事后监管目录清单监监管管流流程程监监管管结结果果监监管管层层级级1、制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监管计划;
2、选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3、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开展行政检查;
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4、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省级市级区县级1、立案: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
3、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7、结案归档。
1、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撤销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县级1、立案:
1、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2、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市级区县级4县气象局对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5县气象局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行政处罚6县气象局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一类对建设单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建设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3、信用监管;
4、非现场监管。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1、立案: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级区县级1、制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监管计划;
2、选定建设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3、对建设单位开展行政检查;
3、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省级市级区县级7县气象局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8县气象局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9县气象局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一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被许可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1、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撤销其许可证书;
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级区县级10县气象局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监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第一类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11县气象局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12县气象局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申请单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施放气球活动许可申请单位施放气球活动许可申请单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1、制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申请单位监管计划;
2、选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申请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3、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申请单位开展行政检查;
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
2、已取得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2、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放活动许可。
市级区县级13县气象局对违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活动单位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1、立案:
1、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