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表格推荐下载.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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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无1.重点监管;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3.信用监管。

无1.重点监管;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检查。

1、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或依法强制拆除;

2、超期设置的责令依法拆除或补办延期手续。

设设定定依依据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412号。

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102项:

审批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412号。

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101项,审批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2.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规定,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等,须征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监监管管流流程程1.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个人开展行政检查;

2.对发现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改正;

3.对发现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1.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单位/个人开展行政检查;

2.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3.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对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个人开展行政检查;

2.对发现未经同意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改正;

3.对发现未经同意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件核审;

4.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5.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7.案件备案和归档。

1.监督检查;

2.跟踪问效。

实施检查1.开展监督检查;

2.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3.进一步开展调查;

4.作出处罚决定;

5.跟踪问效;

1.开展监督检查;

1、制定计划;

2、随机抽查;

3、受理举报;

4、公示结果。

监监管管结结果果监监管管层层级级1.未发现问题的,终止调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并恢复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行政命令;

3.发现问题,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市级、县级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3.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市级、县级1.未发现问题的,终止调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其停止侵害城市树木等行政命令;

3.发现问题,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行政命令;

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命令;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命令;

市级、县级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3.发现问题已实施行政处罚;

4.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市级、县级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不配合监管情节严重,行政处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省级、市级、县级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

市级、县级1、未发现问题;

2、随机抽查发现问题责令改正;

3、涉及投诉举报的重点检查,及时公开结果;

依法处罚或拆除。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1、未发现问题;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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