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认定评分指标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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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范化
1、章程制定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相关决策、监督制度健全有效;
依法登记注册1年以上,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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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以登记单位备案为依据
2、以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重点组建合作社,成员数5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成员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设立成员名册,每个成员都要按章程规定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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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建账、规范核算;
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
实行社务公开制度。
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4、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5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布置规范,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经营品牌化
5、产业属本市主导或特色产业,生产基地相对集中,产业带动作用显著。
带动非成员农户10户以上。
生产基地有设有明显标志
6、合作社生产规模:
种植业类不少于50亩,其中粮油产业不少于100亩,畜牧业类饲养量生猪不少于2000头、家禽1万只以上,水产养殖类不少于50亩;
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亩次。
7、合作社年统一经营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合作社本级年均盈余1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和本级盈余分别为50万元和5万元以上。
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15%以上。
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为佳,提供规范账册为基本,其他形式为参考。
8、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
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占总销售量60%以上。
生产标准化
9.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农产品生产标准或操作规程;
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占总产量60%以上。
10.技术应用先进。
配有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技术顾问。
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农作制度创新和生态化建设,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11.建立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有生产纪录台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60%以上。
成员技能化
12.每年组织社员参加各类生产技能、标准化、营销等知识培训不少于1次。
产品安全化
13.通过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者森林食品基地认证,或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
14.配备必要的农产品检测仪器,采用二维码、标签、耳标等方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15.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不良记录。
无重大质量、卫生、安全事故。
发生一起本项不予得分。
加
分
16.合作社及负责人取得市级以上相关荣誉酌情加分,同类型荣誉以最高荣誉加分,不重复加分。
在政府主办展销会上突出合作社及品牌,在城镇建立品牌店等,酌情加分。
加分项合计不超过10分。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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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办法:
达到《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管理办法》基本条件的,各明细项目评分为本项目分值的80%,同一明细项目评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差别得分,最高不超过本明细项目分值。
低于基本条件的,本明细项目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