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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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再组织专业力量对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失能等级。

(二)对象。

本区所有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在户籍所在地实施评估。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养老机构进行初步调查;

老年人不在户籍地居住的,由民政会同公安、人社、大数据等相关部门进行协查评估;

在辖区内居住但户籍不属于本辖区的,协助户籍所在地实施评估。

(三)任务。

本次自理能力筛查评估费用由户籍地承担。

建立全区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形成老年人综合数据库,实现评估结果互认共享。

二、筛查流程

(一)组织初步调查。

村(社区)或者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对辖区内老年人进行初步调查,通过“浙里办”系统的“浙里康养”自理能力筛查模块,填写《老年人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

经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后,将失能失智和疑似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名单上报乡镇(街道)。

其中,入住养老机构的(含医疗机构登记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由所在机构填报。

镇(街道)对村(社区)、机构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向区民政局上报需专业评估的人员名单。

原则上,进入专业评估的数量控制在户籍老年人口的8-12%,情况特殊的,最多不超过15%。

(二)组织专业评估。

镇(街道)或村(社区)可以采取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浙江省地方标DB33/T2476—2022)(附件3)进行评估,一般安排人员上门为老年人评估,也可集中评估。

每组评估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三级/高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能力评估师等资质。

评估机构利用“浙里康养”自理能力筛查模块和市级筛查评估系统,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填写表格、上传现场情况及评估结论。

结合老年人认知障碍全周期干预照护试点,选定若干个认知障碍筛查干预试点社区,由民政部门确定的专业机构同步开展两套差异化量表的专业评估,开展对照分析,形成专业结论。

(三)形成评估结论。

区民政局牵头成立由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参与的评审委员会,对各镇(街道)评估情况进行审核,重点是各等级人员的比例是否异常、评估程序是否规范,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上报民政局,并落实评估机构书面通知评估对象(附件4)。

被评估人或代理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户籍地所在村(社区)或者养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区民政局指派其他评估机构复核,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复查结果维持原等级的,复查费用由申请复查人承担;

复查结果与原等级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民政局应当组织力量,对所辖镇街道评估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其中,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前,由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如有必要进行复核,复核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

(四)评估结论应用。

评估结论分为四级,分别为基本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评估结论在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互认,作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服务、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社区定期探访、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本依据。

三、评估机构

(一)基本条件。

应为依法设立的组织,具备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且有专业资质的评估队伍,其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三级/高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能力评估师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6人。

(二)人员培训。

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卫健、医保、人社等部门统一组织初筛人员和专业评估人员进行培训。

发挥老年社工作用,就筛查、评估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加强指导培训。

待具备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后,区人力社保部门再指导符合资质的社会评价组织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师技能等级认定。

(三)评估监管。

评估机构和评估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区民政局应全过程进行监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评估服务,并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相应处理:

1.评估机构(含评估人员)当年3次以上被投诉,查证属实的;

2.随机检查中发现机构筛查时出现严重失误;

3.弄虚作假;

4.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评估机构主动退出的。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组织筹划。

7月上旬—7月15日,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能力筛查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筛查上报。

7月16日—7月31日,组织村(社区)组织开展筛查工作,7月底全面完成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

同步开展培训和专业评估,以镇(街道)为单位,初筛完成一批,专业评估开展一批。

第三阶段,专业评估。

8月1日—8月20日,基本完成专业评估。

第四阶段,审核验收。

8月21日—8月30日,区民政局分析评估结果,校正评估结论,查漏补缺。

第五阶段,数据汇总。

9月20日前,区民政局汇总、核对筛查评估数据,形成全区老年人综合数据库,通过老年人“精准画像”进行具体应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

在筛查评估前,依托大数据平台、农民信箱、电信运营商等渠道,通过媒体、短信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告知。

此次筛查结果,将作为建立老年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基本依据,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需求提供精准服务。

要充分认清这次自理能力筛查的重大意义,引导全区所有户籍老年人积极参与、应评尽评。

(二)明确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能力筛查工作,完善区级老年人综合数据库。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能力筛查所需经费,从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和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人力社保部门协助开展评估人员培训,待具备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后,人力社保部门再指导符合资质的社会评价组织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师技能等级认定。

卫健部门提供专业力量支持,共享健康体检等相关数据。

区民政局将每周对各镇(街道)此项工作进度进行统计通报。

(三)加强资源统筹。

机制上,老年人常态化探访关爱工作,将初步调查工作与社会救助困难对象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探访关爱服务有机结合,减少资源浪费,避免重复上门。

工作上,整合社会工作站、幸福邻里中心社工资源,加强工作人员指导培训,确保沟通效能,提升筛查品质。

经费上,按照专业评估每人100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市区财政各半承担。

(四)强化数字支持。

对筛查工作进行数字化监测,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运用智能设备获取相关数据,提高筛查科学性、精准性。

附件:

1.老年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2.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

3.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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