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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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必须将人工费和辅材费等其他费用分开,明确人工费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

5.总包单位应在工地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每月20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考勤、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资支付公示栏上粘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每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后5天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凭证在公示栏上粘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及时将农民工考勤、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上传到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6.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含分包单位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应当通过县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领域培训。

劳资专管员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7.总包单位每月对项目部上报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予以审核并负责代发工资。

工程完工后,工资专户撤销前对项目部提供的各班组、每个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进行审核;

8.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书面凭证在竣工验收后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9.在工程中间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之前,总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凭证(复印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

10.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每月底前发放上月工资,不得隔月发放);

第十条 总包单位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或者套取资金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并依照相关程序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或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商业银行未履行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相关规定的,三年内不得在我县新开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含分包单位项目部)进行申报,总包单位审核并授权各商业银行发放。

第十二条 

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基数:

房建项目:

根据我县工程项目市场合理造价,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协商一致,确定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比例,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再予以最终确定。

以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20~30%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下同)计算;

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修工程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40%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

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材料或构配件的(不含设备),该部分造价需计入工程价款总额。

市政、交通、水利项目:

根据项目施工的机械化程度情况,一般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10-25%,其中有桥梁工程的按桥梁部分合同价的25%+其他工程合同价对应比例确定工资总额,路面工程(包括大中修)、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按施工合同价款的8%,具体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工资性工程款比例与总额、拨付周期与日期、每期拨付数额等。

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总包单位工资专户。

第十四条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总包单位管理人员不得从工资专户发放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项目部从用工第二个月开始,根据各班组上月实际劳务用工、考勤开展情况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资表应由务工人员、班组长、项目经理和劳资专管员签字确认(涉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用工的还需由相应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上报总包单位书面审核。

总包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审核,并授权银行委托发放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上。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停工超过一个月的:

小型工程经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村建办、农业农村办等相关站办确认,其他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再由停工主张方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工资性工程款停止拨付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暂停拨付。

复工后的当月开始恢复拨付工资性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总包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约定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等情形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暂缓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前,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公示30日后,经建设单位确认,可向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社保局提出撤销专户申请,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

开户银行在收到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及五方签字盖章的撤销专户申请后,可以注销工资专户,账户内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人力社保局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我县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银行代发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开竣工环节工资支付情况报告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工程工资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工资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工资专户设置、资金拨付、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和公示、工资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人社所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在工程竣工前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工程验收、单位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县人力社保局主要职责:

1.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

2.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监督全县在建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对全县建设工程各建设、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及时反馈人民银行支行;

5.项目竣工前对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6.对不落实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逃避单位主体责任,农民工投诉处置不力的施工单位及不按本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向社会曝光。

第二十条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施工合同备案时,对招标文件中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的协议条款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2.监督总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办理施工许可时,对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委托代发协议进行审查;

4.督促总包单位建立工资专户,对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情况及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列入日常监管内容,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县人力社保局;

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对小型工程或者工期在3个月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提前将工资款单列拨付至总包单位账户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

2.对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人社所与相关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

4.督促辖区内建设工程各建设单位将工资性工程款及时足额打入工资专户;

5.建设工程竣工前对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6.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支行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各商业银行对工资专户开立、资金流向及每月银行代发、撤销专户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每月向县人力社保局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主要职责:

1.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工资专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工资专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工资专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工资专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2.开户银行依据工资专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3.配合县人力社保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阅基础资料。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

附件1: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doc 

 

附件2:

农民工工资支付授权书.doc

附件3:

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清单.doc

附件4:

竣工(中途)退场农民工工资结清单.doc

附件5: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doc

附件6: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doc

附件7: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8:

县各镇(街道)人社所地址及联系电话.doc

附件9:

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考勤公示牌.doc

附件10:

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申请及申请销户需要材料.doc

附件1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建设单位)

乙方:

(总包单位)

丙方:

(开户银行)

丁方:

(监管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盐人社〔2021〕80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就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承建的项目名称:

,所属镇(街道):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合同总造价:

万元;

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

%,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总额:

万元,合同工期:

日历天,每月工资性工程款应拨付数:

万元,作为本协议下的监管内容。

申领施工许可证后,甲方应将第一个月工资性工程款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乙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开设监管项目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户银行:

专户名称:

总包企业名称+工地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账号: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并在业务系统中对该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严禁以伪造资料、虚列冒报等方式从专户套现取资金行为,严禁项目管理人员从专户发放工资。

三、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每月15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乙方专户。

甲方应严格遵循本协议约定内容,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将工资性工程款按照约定金额打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因约定工资款付款拨付比例低、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乙方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甲方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在确保专户资金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下,乙方可提出书面申请适当降低拨付比例,经监管单位书面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调整拨付比例。

甲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乙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甲方、丁方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跟踪管理,乙方应允许甲方、丁方对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与查询。

五、丙方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专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现工资性工程款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报告丁方和县人社局,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六、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总包单位发放。

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农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在每月20日前进行申报,施工总包单位在每月25日前完成审核并授权落实丙方及时发放。

七、丙方应按人民银行支行要求,每月报送专户开立、资金到账、使用情况,并配合县人社局、丁方调阅相应基础资料。

八、工程完工且交付甲方使用30天后,乙方应及时撤销专户。

专户撤销前,乙方需向甲方、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丁方、县人力社保局备案,经核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方可撤销专户。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在专户撤销后终止。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四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四方各执一份,县人力社保局、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章)乙方:

(公章)丙方:

(公章)丁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2

农民工工资支付授权书

工程名称:

兹授权(银行)于(账户,账号)支付年月农民工工资款(大写)元整,(小写)元整。

(支付明细清单附后)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施工总包单位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附件3

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清单

年月日

总包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

证号

银行卡号

出勤天数

工资

金额

工种

签字

制表人:

项目经理:

劳资专管员:

班组长:

附件4

竣工(中途)退场农民工工资结清单

工人姓名

工程项目名称

工资款总计

已收到工资款总计

结算人承诺

出勤总天数:

(工资总额÷

出勤天数=日工资。

查工资的合理性,目的是了解是否发清剩余工资)

承诺:

本人在本工程工作已全部完成,全部工资已与班组负责人核对准确,并已收到全额工资。

(若有剩余,工资:

元(大写:

),由施工单位在年月日前通过银行发放给其本人。

工人签字确认(手印):

年月日

施工总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签字

年月日

劳务公司负责人

年月日

班组负责人

附件5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

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清单审核并报甲方,由甲方报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的商业银行落实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专业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并在进度款支付时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和考勤办法: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农民工工资卡或市民卡)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甲方应及时督促上报。

2、乙方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档案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3、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动用工管理员共同签字。

五、违约责任:

(双方可自行约定)

六、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合同》(合同编号:

)的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6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

班组名称

合同工资总额/元

已发工资总额/元

班组长签字确认

劳务分包劳资专管员确认

施工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钢筋班组

泥工班组

木工班组

架子工班组

……..

合计

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总额万元,已经合计发放万元,农民工工资已全额发放,上述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作假,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施工单位(盖章)劳务分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备注:

本证明后需附每月商业银行民工工资发放清单。

附件7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登记表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起止时间

(工期)

所属镇(街道)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经济承包人

项目工程总价

劳务协议

是□否□

班组协议

是□否□

劳动合同

变更协议

职工名册

是否建立

是□否□

考勤登记是否落实

农民工工资

发放月份

当月发放金额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

累计支付工资

万元

每月进专户

资金额度

万元

专户累计到位金额

万元

备案人签章

年月日

监管单位

经办人签章

应提供资料: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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