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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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4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级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专家组。
2.1.1县指挥部
指挥长: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科)、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县中队、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县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县指挥部成员。
2.1.2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部署。
(2)协助市指挥部处理全县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统一指挥全县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启动和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5)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物资、交通工具、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
(6)协调县人武部、武警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7)向县委、县政府、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
2.1.3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科):
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
指导做好涉及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县发改局:
与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共同支持有关乡镇街道做好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县经信局:
指导、监督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在事故中被破坏的公用电信网通信设备。
县公安局:
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人员疏散撤离、事故现场警戒、撤离区域治安管理;
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民政局:
做好符合低保、低边等条件的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
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提供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对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
指导污染物品清除和废弃物处置。
县住建局:
牵头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监控监测及预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
组织建设行业救援队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牵头组织评估、修订全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组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建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县交通运输局:
协调紧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视情启动高速公路应急绿色通道。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牵头做好市政设施使用、维护生产安全监管及预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
组织救援队伍参加市政设施使用、维护过程中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市政设施使用、维护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牵头组织评估、修订全县市政设施使用、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组织市政设施使用、维护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建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县水利局:
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水文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县卫生健康局:
指导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事故伤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统计工作;
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心理援助。
县应急管理局:
指导协调事故救援与处置;
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对事故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紧急处置;
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指导和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配合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
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统一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处置;
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
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县人武部:
根据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民兵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协调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县中队:
根据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授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救援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
县气象局:
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气象监测,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气象资料。
县供电公司:
协调应急救授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事发地乡镇(街道):
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辖区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2.1.4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为县指挥部办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组织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组织事故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召集县指挥部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负责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等工作;
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应急救援专家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
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
2.2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县住建局、县应急局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教援预案;
建立健全应急救授组织,成立应急救授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3预防与预警
3.1生产安全风险防控
县住建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
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
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建设,推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隐患排查,确保及时闭环整改到位,做好台账记录;
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和监测评估;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授演练;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3.2预警行动
县住建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定期召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分析辖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动态、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形成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县住建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到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指导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刻开展隐患排查整改,跟踪整改情况,并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和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县住建局。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明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房屋市政工程产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当立即按照本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严防次生事故(灾害)发生。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2)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向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
(3)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0等电话号码,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
(4)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等候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
(5)当施工安全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
(6)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7)在不影响一线救援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等。
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企业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县住建局应急处理事故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
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2事故报告
4.2.1报告程序。
(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2)县住建局(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伤亡和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2.2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3处置措施
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现场指挥小组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4.3.1交通疏导和管制。
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应及时对事故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
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故伤亡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4.3.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
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和秩序维护工作。
4.3.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
因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
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3.4抢修受损市政管线设施。
因突发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
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
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4.3.5风险源监测。
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4.3.6专家会商。
技术支持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上报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4.3.7相关资料调取。
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应及时协调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及工程勘察等资料数据,应及时协调提供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4.3.8事故人员营救。
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
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
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4.3.9救护、转运事故人员。
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
4.3.10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
当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4.3.11家属接待。
县指挥部办公室协助事故所在企业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
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4.3.12现场指挥小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4.4应急响应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省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
县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4.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采取以下Ⅳ级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发地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
(2)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次生事故(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3)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支援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4.2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即时成立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
服从市指挥部统一指挥。
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根据本预案,县指挥部办公室紧急通知各成员集中办公,并立刻派人进驻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紧急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现场。
(2)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
(3)现场指挥部紧急制定救援方案,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秩序维护、群众转移等工作,及时抢修受破坏的道路和电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开展环境监测,控制污染扩散。
(4)必要时,及时请求各方救援力量支援。
县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各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组织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6)及时向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县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5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在抢险工作进行中,各参与抢险的单位应及时将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续报指挥部办公室。
4.6信息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和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新闻办、市网信办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协助;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6.1信息发布时限。
对涉及重大、特别重大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4.6.2信息发布内容。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失踪和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
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初步原因;
事故导致的次生事故(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等。
4.6.3信息发布形式。
互联网社交平台官方账号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等。
4.7响应升级或降级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应急局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经研判,Ⅳ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县政府报请台州市人民政府并宣布应急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有效遏制时,县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降级。
4.8响应结束
当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县政府宣布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
同时,现场指挥部可依据各单位抢险救援任务完成情况,向相关单位下达撤场指令。
待事故现场恢复常态后,现场指挥部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牵头负责,必要时申请省、市政府及省、市级有关部门提供支持。
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照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
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
及时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干预。
做好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次生事故(灾害)预防监测工作。
5.2事故调查评估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2.1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3有关责任
对玩忽职守、渎职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