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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2.1 

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我市出现输入性新冠肺炎病例。

(2)我市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

(3)我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病例。

(4)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2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10个百分点。

(注:

基线水平根据监测结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动态调整)

(5)国内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地市出现新型流感病例。

(6)我市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

(7)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可能超过发病所在区、县(市)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8)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2.2 

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国内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地市出现新冠肺炎持续性社区传播,或我市出现本地病例。

(2)我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病例。

(3)我市发生人感染禽流感聚集性疫情。

(4)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4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20个百分点。

(5)我市出现新型流感疫情。

(6)我市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且出现多点扩散、病例死亡、社区传播、院内感染等情况之一者。

(7)我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输入性病例。

(8)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已超过发病所在区、县(市)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9)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2.3 

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我市出现新冠肺炎局部社区传播。

(2)我市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我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聚集性疫情。

(4)我市2个以上区、县(市)范围内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并出现人感染禽流感聚集性疫情,或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病毒已具备人传人的能力。

(5)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8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40个百分点。

(6)我市出现新型流感疫情局部社区传播,并出现2例以上死亡病例。

(7)我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本地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8)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可能超过我市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9)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2.4 

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我市出现新冠肺炎、新型流感广泛社区传播。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波及我市2个以上区、县(市),呈扩散趋势。

(3)我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持续社区传播。

(4)人感染禽流感疫情出现社区传播,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持续出现。

(5)我市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6)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已超过我市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7)市政府或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政府应将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纳入本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管理框架,开展防控工作。

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市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的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市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应急指挥部,市领导小组组长兼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建工作组,实施专班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工作组职责参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一般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指导响应区域内县级政府开展防控工作。

3.1.2 

市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进行应急处置,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2)向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省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省级有关部门和省内其他地市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各级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

(4)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1.3 

区、县(市)应急指挥部

各区、县(市)成立由政府领导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3.2 

日常管理机构

3.2.1工作机构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为各级政府事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设机构,开展卫生应急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3.2.2工作职责

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牵头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制定应急处置政策和措施;

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

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

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政策宣传。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意见建议,参与事后评估。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工作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做好监测预警、应急指挥、应急响应、物资调度、部门联动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4.1应急指挥机制。

立足常态,各区、县(市)政府构建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实现事件的统一指挥、高效协调。

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高级别专家组,发挥技术优势在应急处置中的关键支撑作用。

3.4.2联防联控机制。

在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建立各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各自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推进市内县际公共卫生应急合作,形成区域联动格局;

统筹多方力量,健全基层网格化疫情防控体系。

3.4.3监测预警机制。

围绕“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目标,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系统,完善各类监测哨点布局。

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多点触发机制,健全监测预警网络。

3.4.4精密智控机制。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强化卫生健康、公安、大数据、通信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和智能疫情防控工程研究,提升管控水平。

3.4.5平战结合机制。

以防范化解重大疫情风险隐患为指引,建立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化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

打造重大公共卫生平台,提升卫生应急保障、处置和恢复能力。

3.4.6“三情”联判机制。

推进疫情、舆情、社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防风险、战疫情和保稳定各项工作。

完善重大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3.4.7医防融合机制。

坚持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贯通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流程。

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和“两员一中心一团队”医防融合机制,提升一线医务人员基础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能力。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不明原因肺炎、发热呼吸道症候群、实验室检测、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科研发现报告、舆情监测以及公众举报电话等多渠道监测网络,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海关等负责开展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的日常监测。

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后,各地可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4.2 

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海关、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为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报告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3 

评估

根据多渠道监测网络数据、国内外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发展趋势、舆情监测数据等信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排查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发展的风险隐患。

针对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发出的预警提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根据核实评估结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按规范程序启动。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技术,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的处置发展情况,针对性开展动态的专题评估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

4.4 

预警

在健全多渠道疫情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科学设定预警指标体系以及风险预警阈值,建立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

在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处于未然状态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发生形式、波及范围、发展趋势、严重程度、病原特征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四个级别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我市范围内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达到四个级别预警阈值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情核实评估后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建议,作出预警决定,根据防控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等全部或部分对象发布相应级别(颜色)的预警(预警的分级标准和方法见附件),并向市政府报告。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照市级预警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海关等应根据监测、预警结果,及时公众发布健康提示。

预警发布后,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事件发生发展可能性的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

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经组织评估后及时解除预警。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1.1市级响应原则

符合Ⅰ级应急响应的事件,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市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省政府报告备案后发布实施。

省政府启动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或者省政府要求我市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符合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事件,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市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向社会发布实施。

符合Ⅳ级应急响应的事件,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5.1.2各级响应原则

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无特别要求的,下级政府应随之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如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具体程序和原则参照市级响应原则。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和指挥机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上级政府取消应急响应后,其所属有关部门、下级政府须根据本部门和辖区内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作出是否继续本级本部门响应的决定。

县级政府启动区域内应急响应,参照市级响应原则,按规范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上级政府根据疫情形势、评估结果和防控工作需要,可要求下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5.2 

分级响应与措施

5.2.1Ⅳ级应急响应

(1)组织领导:

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指导响应区域内县级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信息报告,针对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

(3)重点人群管理:

对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采取就近隔离、就近观察、就近治疗措施。

对密切接触者、共同暴露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

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开设发热呼吸道门诊,其他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大数据、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联合开展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等调查处置工作。

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加强疫情相关监测工作。

(4)事件控制:

精准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化单元,对疫点、疫区进行应急处置和终末消毒,加强日常预防性消毒。

加强学校、农贸水产批发市场、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所等重点和特殊场所的防控。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对涉及疫情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学校等采取停工停业停学措施;

可对发生疫情的社区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闭式管理等措施;

可对禽类、野生动物、冷冻水产品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在疫情涉及的市场等场所禁止交易。

(5)信息发布:

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常规每月发布疫情,必要时及时发布。

(6)健康教育:

开展公众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保障措施:

市政府做好对事发地疫情防控的支援准备,抽调医疗卫生资源加强事发地防控力量,或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收治病人。

(8)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

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依法处理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工作组,分工负责,实行专班运作,统筹组织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实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每周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编制疫情风险地图,并向社会发布。

根据国内外、省、市疫情形势变化动态调整疫情重点地区(国家)名单,建立与区域疫情风险等级相对应的人员安全流动管理机制。

可对来自疫点、疫区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国家)的人员实施严格排查管控措施和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医学检测等必要措施。

提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服务能力,满足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需求。

县级政府为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主体,涉及疫情防控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重点落实好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防控措施,对公共场所实施必要的限流限客措施。

避免非必需的人群聚集活动,尽可能减少参加活动的人数,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实施“大数据+网格化”管理,落实社区防控责任,对进出人员、车辆采取“健康码+体温测量”等查验措施。

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分具体场合科学合理使用口罩等防护用品。

必要时,各级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实施封锁措施。

根据防控需要,可对禽类、野生动物、冷冻水产品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在疫区范围内可禁止交易。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每周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

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广覆盖,重点普及针对性疾病防治核心知识。

市政府实施统一的物资调配保障机制,统筹调集使用行政区域内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各类疫情防控资源,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工作需要。

(8)其他措施:

组织协调多部门利用新技术和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

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信息报告、统计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共享,促进防控措施有序落实;

建立各区、县(市)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5.2.3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启动专班运行机制,集中办公,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等各项应急工作。

建立各区、县(市)、各部门24小时畅通的每日调度和会商机制;

每日开展疫情风险评估,每三日编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疫情风险地图,并向社会发布。

有关频次可根据防控需要调整。

对病人、疑似病人,以区、县(市)为单位实施“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

不能开设发热呼吸道门诊的医疗机构开设发热诊室、设立临时隔离病室,开展发热病人筛查,及时转诊并做好登记和报告。

市领导小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分区分级采取限制措施。

高风险地区可采取除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物资生产供应外的全面停工停业停学措施,关闭公共场所,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

严格限制人员流动、物流、商流,实施严格交通运输管制,可采取除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物资和人员运输外(开通绿色通道),全面或局部区域内停止客运、市区交通和物流运输,实施市际交界、交通卡点管控。

中风险地区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工和公共场所开放开业负面清单,并及时调整,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位和场所采取停工停业措施,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位和场所在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继续生产经营;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采取学校停学措施;

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

对人员流动、物流、商流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实施市际交界、交通卡点管控。

低风险地区在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开工开业开学;

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

划定控制区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市领导小组可决定是否实行县域或多个县域封锁。

强化社区管控措施,高风险地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限制居住人员进出,中风险地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低风险地区人员进入须测温亮码。

公众外出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行测温亮码。

根据防控需要,可对禽类、野生动物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可在一定县域范围内采取禁止交易措施。

(5)社会动员:

中高风险地区,积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以及居(村)委会、有关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协助做好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报告、重点人群查验、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整治。

(6)交通检疫:

实施中高风险地区交通检疫,铁路、交通部门可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运送物资进行检疫查验;

低风险地区可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交通工具、乘坐人员、运送物资进行检疫查验。

做好出租车、网约车、公共汽车、客运大巴、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

(7)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每日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

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

及时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8)健康教育:

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干预,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9)保障措施:

建立全市物资统一调配保障机制,根据需要可调集市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疫情防控资源支援中高风险地区防控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

中高风险地区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要求,可临时调整医保政策,启动医疗救助应急机制。

(10)其他措施:

建立跨市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组织相关部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支持开展重大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辅助精密智控。

5.2.4Ⅰ级应急响应

省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省政府未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我市Ⅰ级应急响应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启动专班运行机制,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

每日开展疫情风险评估,编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疫情风险地图,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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