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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2)全市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3)本市以外出现的并已被当地列为Ⅰ级,已经或极有可能影响本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1.4.2重大(Ⅱ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县(区)、功能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2)所涉及县(区)、功能区或金融及相关监管部门不能单独或协同应对,需进行跨地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1.4.3较大(Ⅲ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县(区)、功能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地区协调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2)所涉及金融及相关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的,按较高一级事件处理;

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因情况变化上升的,按升级后的相应程序处理。

1.5 

工作原则

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分级控制的原则。

1.5.1预防为主。

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管和内部管理,提高研判水平,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1.5.2依法处置。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1.5.3属地为主。

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1.5.4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1.5.5分级控制。

按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不同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和处置。

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舟山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金融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和舟山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

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武警舟山支队及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成员组成可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2.1.2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和牵涉因素复杂的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确定应急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分析、研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决定应急措施;

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协调、指导有关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主体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1.3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在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相互协作。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做好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会同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汇总分析、跟踪研究有关情况,视情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负责地方金融组织应急响应处置,协同证监局做好证券期货业应急响应处置;

会同有关部门对通报的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市处非办组织协调市处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做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

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急响应处置;

对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

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报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后,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

报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后,决定是否启动存款保险基金,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

舟山银保监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银行业、保险业应急响应处置;

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对通报的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加强对属地媒体的管理,及时做好相关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协调组织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网上舆论引导和处置。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参与、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协助地方政府强化对金融机构经营场所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切实维护金融机构正常有序的经营环境;

妥善处置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确保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依法查处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第一时间发布案件权威动态信息。

市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武警舟山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保障工作。

属地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

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等工作;

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作为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由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

负责收集、整理、报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按照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督促、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及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应急措施;

及时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提出有关建议;

承担特别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评估总结工作,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

组织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答工作;

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

3.1.1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其他主体等要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加强对本系统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可能产生风险的研判,加强对因国家重大金融经济政策调整或国内外市场变化而可能引发的相关金融风险的预测预警。

3.1.2舟山银保监分局要建立银行业、保险业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指导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强化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要建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流动性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

市金融办要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等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1.3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金融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金融稳定。

对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2 

信息报告

3.2.1报告责任

各级金融及相关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3.2.2报告时限与程序

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应的监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当地金融办和人民银行。

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报市金融应急办,并通报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及市级相关部门。

市金融应急办和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特别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由市金融应急办将有关信息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应急局等部门,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省政府,抄送省金融应急办公室。

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严格遵守“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紧急信息报送的时限规定,情况紧急的可以越级上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3.2.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

发生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发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

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市金融应急办在汇总分析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

经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3)本预案启动后,市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视情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4.1.2 决策和防控

(1)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视情设立相关工作小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综合各方提出处置方案。

(3)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权限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4.1.3 

处置

(1)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方案经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实施过程中需要资金支持的,通过存款保证金、再贷款资金或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具体程序和规定详见“6.1资金保障”。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等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按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管理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等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4)在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需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发地政府、相关市级部门负责。

4.2 

Ⅱ级响应

4.2.1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件所涉及的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金融及相关监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处置方案和处置结果及时报市金融应急办,并通报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及市级相关部门。

4.2.2协商不成的,报请市金融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并按协调意见进行相关处置。

4.3 

Ⅲ级响应

较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件所涉及的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金融及相关监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应的部门和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等主体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所涉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因金融突发公共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5.2 

总结评估

(1)较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相关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分别牵头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金融应急办。

(2)特别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参与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金融应急办;

由市金融应急办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等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报市政府和省金融应急办公室,抄送有关单位。

(3)各有关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及防范手段、应急预案等。

针对协同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5.3 

检查与审计

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存款准备金或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4 

奖励与处罚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对经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或给予再贷款支持等政策工具的,由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根据上级行规定进行操作和监管;

确有必要动用财政资金的,由市金融应急办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决策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6.2 

人力资源保障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人力调配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中人力合理调配安排。

6.3 

技术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日常运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的畅通、文电的高效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的保证和专家队伍的支撑等。

7 附则

7.1 

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会同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制订,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金融应急办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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