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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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信息发布

5.7善后处理

6.应急结束

6.1结束程序

6.2事故调查与总结

7.监督管理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制定与管理

8.3解释部门

8.4实施时间

为确保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建立有序、有效的迅速救援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保障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发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包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次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本预案也适用于在本区发生的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础(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

因高切坡及其他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区住建分局职责,明确各相关部门、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咨询机构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以快速妥善处置为目标,统筹协调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确保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能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处置事故。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

落实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1 

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2.1.1 

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住建分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

成 

员:

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分局、区供电局、区质技监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应急办、各镇(街道)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2.1.2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

(3)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掌握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区政府、市住建局、省住建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6)决定其他有关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区府办:

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外部救援力量的联络;

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落实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救援的指示。

(2)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区内所属新闻单位对事故的宣传报导工作,组织协调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3)区住建分局:

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住建局;

积极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加强建设单位的应急管理,落实建设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4)区安监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区公安分局:

负责事故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爆破、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

(6)区消防大队:

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8)区发改局:

负责相关建设工程的协调,以及影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抢修的协调。

(9)区财政局:

负责保障区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10)区卫计局:

负责协调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协调做好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宣传。

(1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负责组织抢修因事故被损坏的园林绿化、环卫设施、清理事故周边街道,协助对事故地秩序维护。

(12)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水路、水运公梁工程的抢险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3)区环保分局:

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

负责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

(14)区供电局:

负责事发区域电力供应、线路迁移和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15)区质技监局:

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工作。

(16)区民政局:

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中受伤人员的紧急撤离、安置等工作,协助做好事故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17)区气象局:

负责对台风、大风、暴雨、寒潮、低温、道路结冰、高温、雷电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

(18)区应急办:

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

审核、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应急处置过程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19)各镇(街道):

参与事故救援及善后相关工作。

2.2.1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分局局长兼任。

2.2.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

(3)帮助各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传达应急组织体系的各项指令。

(7)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2.2.3专家工作组

由建设工程的地基与岩土、建筑、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预测重大事故隐患,在处理事故现场时,针对技术问题提出应急处置对策,为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政府和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各建筑施工单位等组成。

各单位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组织体系,成立应急机构,完善抢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建设工程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等工作。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2)重大事故(Ⅱ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3)较大事故(Ⅲ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性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4)一般事故(Ⅳ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性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区住建分局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省、市、区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区领导小组同当地政府、区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

由施工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

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

由区住建分局和相关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区住建分局制订紧急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本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施工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5、应急响应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加固、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

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件,可越级上报。

发生Ⅰ、Ⅱ、Ⅲ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需要由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省、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区应急预案必须第一时间启动;

发生Ⅳ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5.3.1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须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5.3.2报告程序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区住建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并且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区住建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3.3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2)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3)发生事故的工程概况:

名称、类别、专业、规模、造价、结构类型、形象进度、工程性质、投资主体、承包形式、开竣工日期。

(4)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5)事故的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应立即启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展开自救,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区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好事故现场和证据收集工作。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区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

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建设厅。

需要区政府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区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开展应急工作。

(3)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省、市上级部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区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决定建设工程的抢险、抢修加固、临时疏散、拆除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6)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由各职能部门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入事故调查工作。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必要时,区新闻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区政府或由市住建局报市政府决定。

5.7善后处理 

区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特殊情况下,由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1)由区安监局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相关职能部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发生事故的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4)区住建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的基本常识等。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负责。

(1)由区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工作人员。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区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8.1名词术语解释

(1)本预案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解释。

新建:

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

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扩建:

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

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

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改建:

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或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拆除:

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不包括个人民宅)。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住建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住建分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并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区政府批准。

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区住建分局备案。

本预案由区住建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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