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公建民营合作协议书(参考模板)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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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甲方在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协议期满后,若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3.运营管理期协议期满,乙方应在协议期满10日前结清其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并办理完毕敬老院移交和退场手续。
乙方在运营管理期内无违约行为发生,则在乙方退场之日起15日内,甲方对敬老院进行验收并收回。
二、“公建民营”管理事项
1.甲方将**县乡镇/街道敬老院(具体以现状为准)实行“公建民营”由乙方运营管理。
合作协议签订后,乙方在管理期间,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接受甲方及各行政主管或者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更正不正当或缺陷的行为。
2.在“公建民营”管理期内,乙方必须在敬老院的法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在“公建民营”管理期内,乙方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负责甲方敬老院设施设备的完好,及时修缮,加强管护,并自行承担修缮、管护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房屋主体、床、沙发、电视机、热水器、洗衣机、冰箱(柜)、消毒柜、监控设备等)发生自然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换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需要更换的必须书面经甲方同意及时更换。
4.乙方在有效运营管理期内,如发生医疗责任、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引起的劳动争议,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罚款及其他民事纠纷、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5.在有效运营管理期内,国家省、市、县出台的新的相关政策和文件,乙方必须遵照执行。
三、“公建民营”管理条件
1.乙方须保留原敬老院的用途,不能办成医院或康复(园)中心。
乙方必须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为入住特困人员提供优质、安全的养老服务。
2.县民政局招聘农村敬老院管理临聘人员工资由县民政局按原方式发放。
因自愿辞职、到龄退休、不履职等被解聘造成人员减少的,县财政资金不负担增补人员工资。
若因工作需要,乙方可适当增加县民政局招聘的临聘人员绩效奖,增加绩效奖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招聘人员工资由乙方负责按时发放并报县民政局。
3.乙方须保持敬老院的公益性质,妥善解决“特困供养”人员入住。
4.乙方必须持证照合法经营,相关证照由乙方负责办理。
5.乙方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6.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应严格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责,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如运营管理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如需对敬老院进行维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事先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报民政局备案。
维修及设备采购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及设备采购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在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中解决。
维修及设备采购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移或提出任何补偿。
8.乙方需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经营管理服务方案,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公布服务承诺,其经营管理服务方案须符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9.乙方不得以本项目的运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敬老院原有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乙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融资等。
10.乙方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水平。
要配备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和必要的专业人才(社工、医护、消防管理人员)。
11.甲方每月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街道)按报账程序要求划拨乙方经费依据。
县民政局不定期评估分值在90分以下(不含90分)为不达标。
对评估不达标的敬老院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在规定时限内部未完成整改的,县民政局有权要求乡镇(街道)不支付运营相关费用和取消运营资格,且乙方不能提出任何赔偿和其他要求。
四、“特困供养”入住人员相关费用支付
县民政局根据甲方上报的入住人员基本医疗生活费、自理等级评估等资金总额,按当年执行政策标准划拨到甲方,甲方每月根据《**县农村敬老院(含老年养护楼)公建民营考核评估细则(试行)》考核结果支付给乙方。
经甲方考核合格后,甲方按月将县民政局拨付的乙方院内入住人员的基本医疗生活费、照料护理费拨付给乙方,按实际天数折算据实支付。
(1)基本医疗生活费。
按月拨付入住特困供养基本医疗生活费。
2022年执行标准为858元∕月∕人(按照每年度提标标准为准)。
(2)照料护理费。
按照入住敬老院人数和自理等级评估,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0%、60%、20%按月拨付特困供养照料护理费。
2022年执行标准为:
全自理334元∕月∕人、半自理1002元∕月∕人、全护理1670元∕月∕人(按照每年度提标标准为准)。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县民政局和甲方有权根据工作职责对乙方的运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评估,有权在依法经营、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纠纷等重大事项上对乙方进行监督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如乙方不及时整改的,县民政局和甲方有权介入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托管运营期间,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对托管标的土地的使用权,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影响的与甲方无关。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积极动员辖区特困老人入住敬老院,提升敬老院入住率。
2.甲方对“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丧葬等费用,按现有政策予以补助乙方。
3.甲方协助乙方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护理及丧葬事宜,协助办理合医、大病救助报销事宜。
4.甲方不得单方无故提前终止协议,不得无故妨碍乙方正常经营。
5.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敬老院的开业前期各项工作、确保乙方接管运营敬老院。
敬老院按照法律或政策需申办或年检(审)的各类许可、行政审批手续均由乙方负责。
6.甲方应积极向上级争取配套的专项资金和各类补助资金,支持敬老院的建设。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在有效运营期间,乙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对本敬老院享有自主、独立的经营权。
1.有权设立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敬老院的领导机构,并报甲方备案,有效运营期满或协议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散。
由乙方聘用的所有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劳动关系由乙方处置。
2.乙方为改善入住特困人员的生活环境,自愿对敬老院进行改造的,需向县民政局和街道报备且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上级划拨专项资金要求对农村敬老院进行提质改造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
3.有权决定运营期间敬老院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4.乙方有权享受省、市、县政府有关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优惠政策。
(二)乙方的义务。
1.不得以“敬老院”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甲方财产设定担保行为,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有效运营期间,“敬老院”的名称和任何“知识产权”不得由乙方或个人持有,不得对外转让、出租。
乙方擅自对外转让、出租的行为无效,且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3.有效运营期间,敬老院的经营亏损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必须全部接纳乡镇/街道敬老院现有的管理人员。
七、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如下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运营期内乙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30日内仍没有进行有效改正的。
2.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协议主要义务的或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3.乙方因破产、重组、收购、合并、债务等原因无能力对托管标的进行经营管理的。
4.乙方在运营期间,未落实《**县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考核评估办法》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乙方因违法犯罪、经营制裁或第三方行为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运营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提前终止协议,甲乙双方所受的损失各自承担。
八、协议期满和终止
(一)运营管理期满或因乙方违约原因协议提前解除、终止的,乙方应在运营管理期满前或协议解除、终止时将敬老院(包括运营管理期内乙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和经营设备等)交付甲方,甲方无须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拆除或损坏建筑物的装修、装饰或附属设施,乙方交回敬老院应处于使用状态,人为损坏或有遗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交接时甲乙双方应办理敬老院的移交清单,并签字确认。
(二)协议期满后,甲方有权单方进行清场并收回敬老院的管理使用权。
本协议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协议履行,以及甲方依法或者依据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本协议等情况下,乙方应确保敬老院的正常运营,妥善保管敬老院的设备设施。
结清有关乙方营运期间应承担的费用后,向甲方移交敬老院。
乙方在运营期间投资于敬老院的所有固定资产均归甲方所有。
九、争议解决
(一)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适用、解释、执行、效力、违约、终止或无效的任何问题,甲乙双方应首先努力通过协商解决。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未涉及事项,参照《**县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的实施方案(试行)》《**县农村敬老院(含老年养护楼)公建民营考核评估细则(试行)》《**县农村敬老院(含老年养护楼)公建民营考核评估表》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1份,报县民政局1份,
乡镇/街道、财政分局和社会事务办(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各存档1份。
甲方(签字):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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