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示范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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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经办责任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责任主体为区直各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原则:

及时性原则。

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延时不误事。

准确性原则。

准确领会批示要求,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精准办理,严格落实。

保密性原则。

所有涉密批示件,严格按保密规定办理,做到不误传、不外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二章分办

第四条区长批示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室登记后,按照区长批示要求和来文途径,将区长批示件转交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承办,其中,区长批示给各副区长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办;

区长批示给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的,由政府督查室转办、督办。

副区长批示件,由文书室登记后,转交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办理,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

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时,区长批示件由政府督查室转交牵头部门(单位)和承办部门(单位)办理具体事项。

第三章办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过程中登记、转办、协调、催办、汇总、反馈等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转区级领导阅批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室呈送相关区级领导,并负责获取阅批结果;

需要转办的,由办公室转承办部门(单位)办理并获取办理结果。

在转办领导批示件时,需承办部门(单位)反馈办理结果的,应明确办理时限。

第七条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承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批示件承办工作负总责,要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及时研究,采取措施,确保承办工作如期完成。

第四章办复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办结。

难以在办理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度,经区级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间。

承办部门(单位)对办理责任分工有不同意见的,在收文3日内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重新确定承办部门(单位)。

第九条各承办部门(单位)完成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后,要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室收到承办部门(单位)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后应及时登记,并审核办理情况是否符合领导批示要求和相关政策、法律规定。

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退回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全面向批示领导反馈,确保件件有回音。

针对落实自治区、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重大事项、紧急事件的批示件,按照“一事一督办、一事一报告”的方式,整理形成办理结果及时专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针对正在推进或长期性工作的批示件,建立工作台账,定期了解办理进度并向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办结一件销号一件。

第十一条区长、副区长批示件的办理结果,由各承办单位(部门)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反馈,由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汇总整理后,3至5个工作日形成《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情况专题报告》,呈送区长、副区长。

第五章督办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督办工作。

批示件督办采取电话询问、书面催办、过程跟踪、实地督办等方式,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督办。

急件实行即时督办,并建立办理过程重要情况备忘录,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批示件督办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特别是影响批示件正常办结的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报告,并酌情向区长、副区长报告,请求协助办理,协调解决问题,加快办理工作。

第六章责任

第十四条各经办主体和承办主体要高度重视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严格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办理质效。

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办理工作不及时,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

办理工作质量差,敷衍塞责,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因工作不力或推诿扯皮,导致领导批示事项不能按时有效落实的;

办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七章归档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按月对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原件、办理情况报告等进行整理,建立专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需长期存档的,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室存档。

涉密批示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存档。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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