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13页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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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P207、202、203、205)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等准予扣除项目)×
【解释1】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解释2】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解释3】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19年调整)
【提示】正式文件的内容为: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确定。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通常应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4: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关于经营所得扣除项目的规定(★★)(P203)
(一)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例如,未经核准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二)与人员报酬、福利相关的项目
1.从业人员的工资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业主的工资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据实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2018年第4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3个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3.保险费
(1)基本社会保险
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社会保险
①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3)商业保险
①商业健康保险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1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②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三项经费
(1)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5.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6.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能否扣除或扣除限额
从业人员
业主
工资
√
×
(减除费用)
“五险一金”
补充养老保险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补充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
——
不超过2400元/年
商业保险(特例除外)
合理劳动保护支出
三项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2%、14%、2.5%
代他人负担的税款
(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项目
1.生产经营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2.亏损弥补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8.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0.公益性捐赠
(1)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2)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1.研究开发费用
(1)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在当期直接扣除;
(2)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2.损失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2)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据实扣除还是限额扣除
扣除项目
具体规定
生产经营费用与个人、家庭费用
分别核算
生产经营费用据实扣除
难以分清
按难以分清费用金额的40%扣除
亏损
可以结转在以后5年内弥补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据实扣除
借款利息
向金融企业借款
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
在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扣除
业务招待费
限额1:
实际发生额的60%
限额2: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取较小者作为最终扣除限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扣除
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
财产保险费
开办费
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除按规定可以全额扣除以外的其他公益性捐赠
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准予当期直接扣除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
损失
按净损失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
【例题1·
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
(2018年)
A.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B.个人所得税税款
C.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D.税收滞纳金
【答案】ABD
【解析】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例如,未经核准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业主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例题2·
单选题】个体工商户张某2016年度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宣传费25万元,上年度结转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15万元。
已知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张某在计算当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宣传费金额为(
(2017年)
A.30万元
B.25万元
C.40万元
D.15万元
【答案】A
【解析】
(1)2016年度扣除限额=200×
15%=30(万元);
(2)2016年度“待扣金额”=本年度发生额+以前年度结转额=25+15=40(万元);
(3)“待扣金额”>
扣除限额,在计算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仅允许按限额扣除30万元。
第11单元
其他4个征税项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P195、211、213、200、207、196)
(一)基本规定
1.征税范围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免税的利息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率:
3.按次计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每次收入额×
【提示】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没有任何扣除。
【案例】张某2018年11月份从某非上市公司取得红利5000元,为此支付交通费50元、银行手续费1元。
(1)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2)每次收入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减除任何支出、费用;
(3)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
20%=1000(元)。
(二)个人持有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
1.应纳税所得额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统一适用20%的税率。
【案例】张先生为自由职业者,2018年8月取得如下所得:
(1)从A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16000元,张先生已持有该股票5个月,然后该股票于2018年9月转让,张先生实际持股时间为6个月;
(2)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7000元;
(3)兑现8月10日到期的1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500元。
计算张先生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从A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由于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应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6000×
50%×
20%=1600(元);
(2)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应全额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000×
20%=1400(元);
(3)取得的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P196、200、208)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相关链接】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出版、发表除外)取得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税率
(1)一般情况下为20%;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
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A.周某出租机动车取得的所得
B.夏某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
C.林某出租商铺取得的所得
D.刘某出租电子设备取得的所得
【答案】B
3.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月)收入≤4000元(公式1):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
4000元(公式2):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1-20%)
【提示】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或者10%)
【案例1】李某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2018年11月取得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2500元,本月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的税费合计为100元,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2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
【解析】李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100-200-800)×
10%=140(元)。
【案例2】李某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2018年11月取得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6000元,本月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的税费合计为240元,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5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
【解析】李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240-500)×
(1-20%)×
10%=420.8(元)。
【案例3】李某出租商铺,2018年11月取得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6000元,本月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的税费合计为720元,发生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10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
【解析】李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720-800)×
20%=716.8(元)。
6.转租
(1)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及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单选题】2017年9月,王某出租自有住房取得租金收入6000元(不含增值税),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的税费240元,支付该房屋的修缮费1000元。
已知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税率暂减按1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计算王某当月出租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6000-240-800)×
10%=496(元)
B.(6000-240-1000)×
10%=476(元)
C.(6000-240-1000)×
10%=380.8(元)
D.(6000-240-800)×
10%=396.8(元)
【答案】D
(1)“修缮费1000元”:
最高扣800元,排除选项BC;
(2)6000-240-800=4960(元),超过4000元,应适用上述公式2计算,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单选题】2016年7月,王某出租住房取得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3000元,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的相关税费120元,支付出租住房修缮费1000元。
已知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王某当月出租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3000-120-800-800)×
10%=128(元)
B.(3000-120-800)×
10%=208(元)
C.(3000-120-1000)×
10%=188(元)
D.(3000-120-1000-800)×
10%=108(元)
最高扣800元,排除选项CD;
(2)租金收入3000元,明显应适用上述公式1计算,选项A有2个“-800”,一个是减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另一个是适用公式1计算时允许减除的800元费用。
【例题3·
多选题】中国公民李某,2018年11月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000元(不含增值税),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的相关税费240元,支付该房屋的修缮费500元、购房贷款2200元、供暖费23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当月下列各项支出中,在计算房屋租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准予扣除的有(
A.供暖费2300元
B.相关税费240元
C.购房贷款2200元
D.房屋修缮费500元
【答案】BD
【解析】计算“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每次收入额中减除的项目仅限于(转租除外):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3)法定扣除项目(800元或20%)。
财产转让所得(★★)(P197、200、208、213)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权属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2014年)
A.转让著作权收入
B.转让股权收入
C.转让非专利技术收入
D.转让机器设备收入
【解析】选项AC:
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按次计算
20%=(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二)个人转让房屋
1.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李某转让一处临街商铺(原值为200万元),取得不含增值税的转让收入450万元,支付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合理税费合计5万元(均取得合法票据)。
【解析】李某出售该商铺应纳个人所得税=(450-200-5)×
20%=49(万元)。
(三)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1.上市公司股票
(1)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转让所得,暂不(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上市公司股权
个人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王某持有甲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2018年11月初取得第3季度红利2000元,月底将股权出售给李某,取得转让款50000元(假定股权原值为20000元,按照规定可以扣除的合理费用为5000元)。
(1)“2000元”是红利,是王某作为股东而获得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0×
20%=400(元);
(2)“50000元”是转让款,转让完成后王某不再是甲公司的股东,李某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由于甲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50000-20000-5000)×
20%=5000(元)。
【案例2】中国公民张某为境内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11月取得境内A上市公司非限售股股息2000元;
该股票于当月转让取得所得20000元。
该股票持有期限为10个月。
(1)A是上市公司,则不仅要辨别是股息收入还是股票转让收入,还要考虑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2)“2000元”是张某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上但不足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2000×
20%=200(元)。
(3)“20000元”为张某转让该股票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享受优惠政策“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转让所得,暂不(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必缴税。
表5-18
适用税目
解题关键
具体处理规则
取得上市公司(非限售股)股息红利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关键看持有期限
1个月以内(含1个月)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1年
暂免征收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财产转让所得
关键看是否为限售股
非限售股
暂不(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