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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二合同期限

  (三)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劳务派遣期限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四)用工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3―

  (五)劳务派遣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上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

  (七)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八)乙方的工作职责是:

  1.2.

  3.。

  四劳动报酬

  (九)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具体发薪日期为。

  (十)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3.。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十一)用工单位根据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特点实行工时制度。

  A.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4―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C.不定时工作制度;

  (十二)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乙方加班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及用工单位的审批程序。

  (十三)乙方享受国家规定休息休假之外的福利假期约定如下:

1.

  2.。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十四)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十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医疗待遇等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七)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并督促用工单位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十八)甲方和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5―

  篇二:

人才公司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

  人才公司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

  (劳务派遣)

  编号:

____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

____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________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____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____省(市)____区(县)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______

  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元或按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元或按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石家庄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石家庄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石家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

  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石家庄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石家庄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年6月

  篇三: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

  乙方(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本协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协议期内,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以乙方的使用期限为准。

(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终止、解除劳务关系的,派遣人员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解除。

  第一条根据乙方要求,乙方所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自行招聘和委托甲方代招聘二种招聘方式,委托甲方定岗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须严格按招聘的岗位安排工作或劳务项目(除经协商本人同意的)。

  第二条甲、乙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须严格按劳动法规及商定协议执行。

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乙方的劳动纪律,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非定岗招聘的应服从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

  2、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合同签订和鉴证等各项用工手续。

  3、为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金(委托省职业介绍中心代为办理),并负责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的缴纳、申报、申领或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乙方予以配合。

  4、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5、对乙方依法解除、终止派遣人员劳务关系的,应及时为其办理劳动关系中止和社会保险中止等事宜。

  6、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由甲乙双方保存。

  7、甲方配合乙方处理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因用工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前,应向甲方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劳务派遣人员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2、乙方自行招聘及委托甲方代招的人员,经乙方审核确定录用的,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前,需统一填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表》,组织体检,提供医院证明。

  3、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保证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4、乙方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中约定规定,留用或解除、终止劳务关系的派遣人员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5、使用的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应在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协助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因乙方不能及时按甲方要求办理劳动事务代理,所导致甲方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迟缴、中断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实行月工资制,乙方应于每月日前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工资所得税由甲方每月按实进行代扣代缴。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乙方汇至甲方后,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可选择下列方式支付:

()

  

(1)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

  

(2)委托乙方自行发放的,乙方需将劳务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交至甲方备案。

  7、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各种突发情况(如严重违反乙方劳务派遣人员规章制度、重大疾病、失踪、违法犯罪等),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终止劳务关系,需书面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并经双方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表》签章后,递交甲方办理退工手续。

提前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以报表时间为准,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8、在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乙方须将依法制定的下列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向劳务派遣人员直接公示,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

  

(1)

  

(2)

  (3)

  第五条劳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劳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商议,按确定标准结算。

  1、劳务服务费用选择标准:

(2、3)

  

(1)按照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资的%,收取劳务管理费。

  

(2)按照劳务派遣人员每人每月元(其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费元),收取劳务管理费。

  (3)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

引进专技人才户口挂靠元/人.次;

委托甲方代招聘元/人.次。

  2、结算时间和方式:

  乙方每月日前从银行足额拨付到甲方帐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明细。

  3、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第六条协议期内如一方发生变更或需提前终止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相互支持,协商解决。

  在履行协议期内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条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假期。

  2、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工资,由乙方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用工待遇问题,由乙方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与派遣人员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领取补偿金的,由甲、乙双方核定,划拨至甲方具体办理补偿金发放手续。

  5、劳务派遣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及工作时间以外造成伤、残、亡,所发生的费用由劳务派遣人员本人及家属承担,甲乙双方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6、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经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天津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XX〕7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津人社局发〔XX〕7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略)

  2.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略)

  3.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

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

劳动者)、使用派遣员

  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

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三条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

  第四条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人员名册;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派遣单位责任

  第五条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

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二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

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用工单位责任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

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

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第五章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三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工单位联系方式,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使用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义务。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人力社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当制定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参照使用。

  第六章工资管理与社会保险缴纳

  第十六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独立帐管理,设立专门的工资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别管理。

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用,劳动者应当个人负担的用水、用电、供暖、通讯和房租等费用除外。

  第十八条派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

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第一个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复核,不合格的,收回《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工商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派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相关资料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派遣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9月20日起施行,XX年9月20日废止。

  附件3

  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

  签约须知

  8.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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