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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道、公共楼梯间(电梯间、管道间)、户外墙面、屋面、计入公摊的露台;

(二)由单幢建筑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各类共有水电管线、信报箱、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围墙、各类水电管线及管沟、池井、水泵、照明设施,监控设施、消防设施、计入公摊的露天停车场、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园林景观、计入公摊的花园、道路、垃圾中转站、业主委员会用房、传达室、警卫室等。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1、地下车库;

2、不计入公摊的露台;

3、不计入公摊的花园;

4、不计入公摊的露天车场;

5、不计入公摊的门卫及大门;

6、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办公楼、设施设备;

7、开发建设单位所持有的其他设施设备。

开发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购房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第四条按照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甲方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有:

1、常规性的公共服务。

2、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指业主专有部位的服务,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向业主公开,业主自行选择)。

3、委托性的特约服务(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具体管理服务项目如下:

(一)共用部位维护:

承担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

屋顶、梁、柱、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

(二)共用设备维护:

承担房屋公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建筑本体共用的上水主管道(立管)、污水主管道(立管)、雨水排放主管道、通风主道、排烟主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业主电表箱之外至供电部门接入端头之间的配电设施、楼宇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供暖主管道(立管)、公益性文体设施。

(三)公用设施养护:

承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道路、通道、室外给排水管道、化粪池、检查井、泵房、路灯、门房及自行车棚(库)。

(四)配套设施管理:

配合相关产权单位对小区内室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液化气管道进行防护和管理。

(五)环境卫生保洁:

承担公共环境(业主进户门以外的公共场地、建筑物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扫、保洁工作。

(六)环境绿化美化:

负责小区绿化设施和绿化景观养护管理。

(七)小区秩序管理:

1、承担小区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等秩序管理;

2、公共区域、休闲、健身区秩序;

3、小区噪音控制管理;

4、户外广告发布管理;

5、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秩序管理;

6、楼道内堆放杂物和高空抛弃杂物等管理。

(八)安全协助管理:

按本物业服务标准对小区范围内进行巡逻巡视,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小区公用设施、设备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不含业主专有部分。

(九)装修监督管理:

依据双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房屋装修装饰施工管理三方协议书》对乙方装修工程进行跟踪管理。

(十)楼宇外观管理:

业主在楼宇外安装空调、防护栏、广告牌、太阳能及其它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一)物业档案管理:

做好小区物业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保存管理工作。

(十二)小区车辆停放管理:

认真做好小区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及其它约定的费用;

(五)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七)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造成建筑外观损坏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五)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六)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

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溜宠物时应拴链并避开人群;

(七)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八)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笛;

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

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如封闭阳台、加设防盗窗、加设电视信号接收器等;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设摊点;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以及对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构成滋扰或威胁的其他物品;

(七)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八)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通告、涂画、安装招牌、广告及其它物件或从事其它任何有损小区环境和观瞻的行为;

(九)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或其它装饰装修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行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不得侵害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相邻权;

造成侵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四条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五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有关规定及缴纳相关费用;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早8:

30之前,晚18:

00之后,中午12:

00---14:

00之间,以及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

(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章遵规守约

第十七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一)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

(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

(三)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

(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

(四)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第七章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执行平凉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的标准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标准,如下: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物业】:

元/建筑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电梯运营维护费:

高层具体标准为:

首层为元/建筑平方米/月;

二层至五层元/建筑平方米/月;

六层至十层为元/建筑平方米/月;

十一层至十五层为元/建筑平方米/月;

十六层至二十层元/建筑平方米/月;

二十一层以上为元/建筑平方米/月;

若首层电梯不能达到地下室则不予收取首层电梯运营维护费。

小高层具体标准为:

二至五层元/建筑平方米/月;

六层以上为元/建筑平方米/月;

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

(1)地上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车位元/个/月;

车库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车位元/个/月。

(2)汽车在小区内固定停车场停放:

小型汽车每次元、过夜元、全月停放每辆元/月;

两吨以上

货车每次元,过夜元、全月停放每辆元/月。

平凉市法规条例规定收取的其它服务费用,如生活垃圾消纳费等,收费标准采用法规条例规定之标准或同等资质市场标准。

首次办理入住缴纳物业服务费以入住通知书要求为准,业主应当按季度到物业收费处缴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上一季度末月20日前,逾期缴纳者按应缴纳金额每日3‰的标准缴纳滞纳金。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

欠费6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费情况;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缴。

同时,业主应按规定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网络通信费、生活热水费等。

第二十二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第八章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二十四条依据平凉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平政发[2009]197号《平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要求,乙方向售房单位或甲方缴纳元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依据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若乙方不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或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交付房屋。

第二十六条乙方缴纳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也不提供税务发票。

第二十七条甲方在物业管理中若维修资金不敷使用,向全体业主续筹。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属房屋专用维修款项,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甲方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或最新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九章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条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明确告知物业费用承担责任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

出租物业一周之内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承租方的相关信息,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对转让房屋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要求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否则,视为本规约的有效存续,继受人一切行为后果及责任由业主继续承担。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一十章共同利益

第三十二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调节、仲裁或起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以要求责任方按照标准恢复原状或收取责任方补偿金的形式弥补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的其他方(如业主聘用的装修公司、搬家公司等)在本物业范围内对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部位造成的损毁、破坏或污染,并包括不合规的装修行为;

(四)以禁止进入的方式制止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烟花炮竹等危险品流入小区,并包括不合规的装修工具、材料等,以免妨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权益;

(五)以禁止进入的方式制止可疑闲杂人员,以及与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无关的企业进入小区,以免影响小区安全秩序;

(六)对于严重违反公共安全、影响社区环境、妨碍其他业主利益、影响社区观瞻或其他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造成严重影响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临时强制性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后果,并申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包括造成社区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严重影响结构及使用安全的装修行为、严重影响社区观瞻的装修项目、严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等;

(七)对于自然灾害、火情、跑水等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合规手段紧急进入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位进行排险或救护。

第三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相关业主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一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调解决;

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如限期未改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八条其他增加条款:

1、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的其他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2、限制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权力从而引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利益损失,限制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权力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责任或连带责任;

3、当遇物价调整时,造成物业服务成本增加或减少,物业服务费标准可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笫十二章补充条款

第四十条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所称物业的专有部位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具体包括进户防盗门(商业门店、车库、地下室外门)、窗户、室内墙面、天棚、地面、室内电器设备(插座、开关、灯具)、卫生洁具(座便器及上水阀、地漏、洗面盆、洗菜盆)、内门、暖气片、供水供暖排污立管以外的支管道(水平支管、给水总阀、水表、水龙头、排污软管)、业主自己装饰装修设施、综合布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网络线路)、空调、太阳能等。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定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也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样本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附件及向乙方公开的制度、办法、标准等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乙方对安装在房内的水、电、暖、消防等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生效日期

第四十七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购房人签订物业管理确认书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安全责任

一、甲方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物业的单位,负责检查、维护建筑物管沟、组织好雨季防汛,及时与建设单位衔接做好基础沉降观测工作,保证建筑物周围排水畅通。

二、甲方对供电、电梯消防、锅炉等重要公用设施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

人员、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维护。

三、乙方对家庭成员(包括租赁、借用乙方房屋的使用人、经营者、居

住该房屋的亲属等)人身、家庭财产、房内专有部分房屋土建、水暖安装设施、卫生洁具、装修设施、用电设施、家具家电、经营商品等安全防护、安全保管、安全使用负全部责任,发生人身伤害、财物损坏、丢失等事件,须自行向公安部门报案。

四、乙方(包括与乙方有关人员)自行停放在小区院内、楼道内的摩托

车、自行车和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自负安全责任,发生丢失、损坏,甲方概不负责。

五、乙方不得在窗台、阳台外放置花盆等物品,并对掉落物品伤及他人

人身、财物安全者负全部责任。

六、甲方遇到危及乙方和其他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为了避免生命危险或损失扩大,可以在第三方见证情况下,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采取必要手段进入乙方专有部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包括与乙方有关的人员)在小区出入行走、乘坐电梯、休闲娱乐、使用健身设施时,必须遵守安全常识,老人、小孩必须有人监护或陪同,否则出现意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若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按照有关部门统一安排进行预防、消毒、隔离,共同维护小区卫生安全。

九、乙方不得在小区私自饲养宠物,饲养者必须办理检疫登记手续、严控活动范围,以免伤害其他业主。

因宠物恐吓、伤害他人人身安全和人格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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