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法的适用范围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8512190 上传时间:2022-12-18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1.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消防法的适用范围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关于消防法的适用范围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关于消防法的适用范围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关于消防法的适用范围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关于消防法的适用范围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消防法的适用范围Word格式.docx

《关于消防法的适用范围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消防法的适用范围Word格式.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消防法的适用范围Word格式.docx

草案第13条第2款第3项,"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建议改为"

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这就不仅仅只限定于单位职工了,对农民居民也要进行培训。

第31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里面列举了一些单位。

但是从南方一些城市的实际来看,县城消防队离一些乡镇较远,如果偏远地区发生了火灾,消防队开车1个多小时才能赶到。

希望增加一个内容:

"

距离县公安消防队较远,且规模较大的乡镇"

,也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作为第6项。

比如广西,有些乡镇离县城70、80公里,如果没有1个小时的话消防队根本赶不到,所以也有必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还有不仅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负起当地消防工作的责任。

不仅仅是乡镇以上的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也要组织好本村的消防知识、安全培训等,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起管理、教育消防知识、安全培训的责任。

现在农村,按照中央所要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的消防设施也应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建议加上此内容。

贵州省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很多苗寨、布依寨、侗寨,这三个民族的寨子,小的几十户,多的几百户,大的一千多户,一户连一户,全部都是吊脚木楼,由于火灾每年平均烧掉一个村。

因为没有消防拴,消防龙头,救火非常困难,救火车开过去也没有办法。

一点火星就可以烧掉一个村庄,而且这些村子都在山区,都是依山而建的,救火非常困难。

现在农村改水了,就可以配备水龙头、消防栓,这就可以解决很大的问题。

现在这些村庄大都成为旅游资源,也是少数民族世居的家园,每年政府救灾都花了不少钱,农民群众也没有能力大规模地新建村庄。

新建的村庄不是旅游资源,新建的话,这些村庄主要收入会因此中断。

因此建议在第26条增加一条,即"

加大城乡的消防宣传、执法和监督工作,加强农村的消防设施建设,国家应对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关于森林和农村失火的问题。

尤其是农村的失火问题很严重。

现在是春天比较干旱,在北方一些地区失火的现象比较严重。

失火事件发生大多是在农村,主要是在清明节前后,清明节都要上坟、祭祖,根本控制不了。

还有的是整合土地,焚烧地面的草,根本不管失火不失火。

政府虽然也下了很大的决心进行控制,每年从农村到城市都专门组织灭火,也进行了宣传,但是效果并不明显。

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对农村、草原、林区的教育制度、预防机制和措施的规定,加强防火意识,这确实非常有必要。

消防法应该包括城市和农村,昨天刘部长在作解释的时候也说60%的火灾发生在农村,火灾伤亡人数中的60%也发生在农村。

而草案第8条第一句和之后两处写的都是"

城市人民政府"

,希望可以从城乡两个角度全面考虑。

消防法修订草案第8条,建议将"

改为"

城乡人民政府"

,因为现在我们有的乡镇,特别是像江苏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现在已经农村城市化了,所以要关注到乡村和城镇的消防建设和规划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把农村的消防纳入到城市统一的布局中,在各个乡镇逐步完善或者是逐步建立专职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的消防人员和装备。

第22条,村民安全问题,必须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村民自救火灾的机制和体制,发生了火灾靠城里的消防队去,早就烧的光光了,不少地方,比如浙江等地已经有了村民自己联防、消防的机制和体制,仅仅是一个宣传教育、安全检查还不够,还应该增加一些力度,要推进、推动或者落实村民火灾自救的机制,来保证边缘地区减少火灾的问题。

建议把第32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当中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单列一条,与第26条相对应,以突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中的重要性。

现在农村的消防工作是整个消防工作中非常薄弱的一个环节。

火灾预防有城市这一块,也有农村这一块,消防法修订草案在这方面基本上是把农村和城市两块分开来表述,所以我有一个思考,比如说在火灾预防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我认为这方面的内容是共同的,可以一并规定。

比如分开以后,第25条规定"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

,农村就要开展宣传教育,那么平时就不教育了么?

我是在农村长大的,也是农村人口,经常见到火不烧空仓,在收获季节才开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很强固然很好,但我认为宣传教育应是以一贯之的,预防为主嘛。

我来自贵州省,贵州省的山好、水好是出名的,特别是苗族、侗族的居住屋,多以木材为建筑材料,尽管我们的改厕、改灶、改水等的工作做得一年比一年好,但是由于经费等种种原因,还有部分村民仍然居住在木板房中,木板房的第一层是饲养猪、牛的地方,二层是人居住的地方,只要到了收获季节,稻草等收进屋中就容易发生火灾。

所以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应该是经常化的、规范化的,不能说是到了那个季节才进行,说句不好听的话,"

三十夜的砧板,你砍我也砍"

,那时候才来开展宣传教育就来不及了。

所以,共同的宣传教育、防范、督促、检查是非常必要的,应该把它作为预防的重要一条。

第二,森林法也规定了火灾的防范以及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是不是与消防法的火灾预防对接起来了?

建议注明一下。

农村的消防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森林,二是民居。

从贵州的情况看,应该在增加消防设施方面加强。

在西部贫困的地区,投入又很困难,所以有群众讲"

辛辛苦苦几十年,一把火就回到解放前"

,因为一下子生产生活的用品都烧光了,而且很多民族民间的工艺都烧光了。

现在农村一旦发生了火情,由于交通不便,消防车也进不来。

如果在森林成片的地方以及民族地区的民居都投入一定的消防设备,再加上宣传教育,就能比较好地解决消防的问题。

现在法条中有几处讲到村民委员会的消防问题,我呼吁国家加大对这方面的投入,对特别需要又特别困难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支持和帮助,解决他们的消防设施问题。

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的文化非常丰富,但大多数是木质结构的房子,老百姓自己拿不出钱或者地方财政也拿不出这个钱投入消防设施。

所以,我想呼吁这个问题。

我们现在造林很难,但是毁林很容易,一把火,几十亩、几百亩、甚至是千亩的森林都没有了,看得很心疼,但是没有办法。

关于处罚的问题,我也感觉处罚比较轻,200块钱不足以让违规违法人员增加消防的意识和履行法律的责任。

200块钱,写上也没有威慑作用。

不要说在城市,现在在农村大多数的地方,200块钱的处罚也感觉比较轻。

火灾现在是我们地市工作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我感到有两种类型的两个责任主体,一是城镇火灾,属于公安局负责、消防队负责。

一是森林火灾,主要是林业局负责。

这部法律好像是公安部门起草出来的,林业部门的角度没有体现,好像不能管到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

江西的灾后重建,灾后的次生灾害其中就有火灾。

前年大旱也经常引起森林火灾,这几年森林火灾比较多,需要有法律来对森林防火、灭火等工作作出规定。

现在管城镇的这块,这部法律基本上是管用的,对于消防队的组建、火灾的预防、责任追究、中介审批、器具的配备都是管用的。

但是森林火灾方面,好像不太管用。

森林防火主要还是靠成立防火指挥部,靠林业局,然后是责任制,然后是靠"

防止炼山"

,怎么批准炼山,阻止火源,这些和城市里防火消防都不太一样,包括消防器具与设备的配备,城市消防与森林防火都不一样。

现在规定的是乡镇可以建消防专职队,我在地市工作时原认为消防队是管全部消防的,但是后来他们说消防只管城镇建筑物的火灾,广大农村的森林火灾是不管的。

如果是一部法律涵盖所有的火灾,森林火灾的问题就要考虑一下。

目前的森林防火没有法律,是条例,是用行政手段,在我们那里是分管市长组织一个分管指挥部,乡镇再组建专业灭火队,每个人一天补助50元,临时配备一些设备,这些都是行政手段。

所以,我的建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界定一下范围,是不是管到了全部国土上面所有消防问题。

如果是,那么就建议在这部法律中增加森林防火的分量;

如果不是,那么,就建议在这部法的前言说明一下其范围,再建议另外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法。

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面积也是很大的,森林防火与灭火的强度也越来越大,更需要国家依靠法律的手段予以解决,包括卫星监控防控森林火灾,包括火灾扑救的设备(直升飞机、运兵车、森林灭火机)等。

如果靠单个的个人、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是很难做到的。

现在的消防法实际上主要是立足于人民政府的责任,用了很多词"

各级人民政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从预防的角度来说,应该是全社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都有责任。

但是从消防的角度,消防中队设在县级以上城镇,一个县一般1000多平方公里,等到消防车去已经烧光了,更不用谈那个地方有没有消防设施了。

我看了消防法修订草案后有一个感觉,干脆就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消防法"

,但是后面又讲到了农村的消防问题,不讲农村,不符合城乡统筹的原则,还是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但是对草原、森林防火又没有提及到。

总则部分,消防法是专门法,但是在我们国家其他法律当中,也会涉及到消防的问题,比如说关于森林的灭火,森林法也有,但是既然是一个专门的法,我理解就应该所有的有关消防灭火的问题,都由一个法律来统一规范,所以我建议在总则当中加一条,"

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应该遵从于本法"

,要有先后的顺序。

赵贵坤(全国人大代表)说,我来自广西的少数民族县。

广西的森林覆盖率占87.34%,在全国也是少有的。

既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防法,那么就应该涵盖森林消防。

但现在关于森林消防的内容比较少,只是针对城市消防以及一些公共场所、大企业、机关、团体、企业等的消防,我认为森林消防也应该涵盖在内,不需另行起草其他法律规定。

就森林消防工作谈点意见。

目前,我国的森林防火工作主要由各级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当森林发生火灾的时候,由森林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临时组织当地群众和驻地部队进行扑救。

由于都是临时召集的救火人员,缺乏严密的组织,所以反应比较慢,延误了最佳的救火时机。

同时因为扑救人员不懂扑救火灾的专业知识,也不具备扑救火灾的基本技能,往往使扑救工作事倍功半,甚至发生不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因此应考虑将森林消防纳入到大消防当中,由公安消防统一负责。

具体建议:

第一,在第二章火灾预防第25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各级政府应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划定森林防火等级区域,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二,第三章消防组织当中的第30条,增加:

森林资源较多的设区市,设立森林消防大队,森林资源较多的县建立森林消防中队,承担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并对森林专业扑救队、义务扑救队进行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三,第31条当中增加:

林场、森林资源较多的乡镇,应建立专业森林扑火队和义务森林扑火队。

第四,针对市以下消防机构,特别是县级消防机构装备比较落后,经费没有保障问题,建议在新的消防法中,对消防机构装备标准和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的要求。

消防法修订草案,与现行消防法相比,第4条中取消了关于森林和草原消防的条款。

整个消防法作为上位法应涵盖所有的消防行为。

而森林和草原消防是由不同部门来实施的,在执行主体上可能会有一些变化。

在消防法修订草案中应把消防行为在相应的条款中进行规定,但是在修订草案中这一部分内容没有覆盖,在进行草案修改时,建设采取两个实施办法。

一是在修订草案中增加森林和草原消防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是把这个消防法草案的适用范围缩小,变为城乡消防法,单独制定草原和森林相关的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该把我们国家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出现的消防问题都纳入进去,从现在这个草案来看,主体上还是城乡范围内的消防,至于森林、水上消防等其他方面的消防工作和问题基本上很少提到。

提了一点森林,也只是勉强写了一点内容。

消防法应该涉及到各个方面,希望在修改时考虑融合进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自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