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下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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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下篇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下篇)

7.2原材料

主控项目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说明:

7.2.1  水泥进场时,应根据产品合格证检查其品种、级别等,并有序存放,以免造成混料错批。

强度、安定性等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标,进场时应作复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等的要求。

水泥是混凝土的重要级成成分,若其中含有氯化物,可能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故应严格控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说明:

7.2.2  混凝土外加剂种类较多,且均有相应的质量标准,使用时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50199、《混凝土速凝剂》JC472、《混凝土泵送剂》JC473、《混凝土防水剂》JC474、《混凝土防冻剂》JV475、《混凝土膨胀剂》JC476等的规定。

外加剂的检验项目、方法和批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若外加剂中含有氯化物,同样可能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故应严格控制。

本章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都应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说明理解、执行。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7.2.3  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的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化物、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说明:

7.2.3  混凝土中氯化物、碱的总含量过高,可能引起钢筋锈蚀和咸骨料反应,严重影响结构构件受力性能和耐久性。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

 

    一  般  项  目 

    7.2.4  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等的规定。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说明:

7.2.4  混凝土掺合料的种类主要有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有些目前尚没有产品质量标准。

对各种掺合料,均应提出相应的质量要求,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掺量。

工程应用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用于水泥与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偻》GB/T18046等的规定。

 

    7.2.5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注:

1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

 

    2  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得超过40mm。

 

    7.2.6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检查数量:

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水质试验报告。

 

    说明:

7.2.6  考虑到今后生产中利用工业处理水的发展趋势,除采用饮用水外,也可采用其他水源,但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要求。

 

    7.3   配  合  比  设  计 

    主  控  项  目 

    7.3.1   混凝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配合比设计资料。

 

    说明:

7.3.1   混凝土应根据实际采用的原材料进行配合比设计并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等标准进行试验、试配,以满足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坍落度等)的要求,不得采用经验配合比。

同时,应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一  般  项  目 

    7.3.2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

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检验方法:

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

7.3.2  实际生产时,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并至少留置一组28d标准养护试件,以验证混凝土的实际质量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施工单位应注意积累相关资料,以利于提高配合比设计水平。

 

    7.3.3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吵、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检查数量:

每工作班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含水率测试结果和施工配合比通知单。

 

    说明:

7.3.3  混凝土生产时,砂、石的实际含水率可能与配合比设计时存在差异,故规定应测定实际含水率并相应地调整材料用量。

 

    7.4     混  凝  土  施  工 

    主  控  项  目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m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

7.4.1  本条针对不同的混凝土生产量,规定了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试件的取样与留置要求。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应指出的是,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除应考虑用于确定施工期间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外,还应根据本规范第10章及附录D的规定,考虑用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检验。

 

    7.4.2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试件抗渗试验报告。

 

    说明:

7.4.2  由于相同配合比的抗掺混凝土因施工造成的差异不大,故规定了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应按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取样不少于一次。

由于影响试验结果的因素较多,需要时可多留置几组试件。

抗渗试验应符合现于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的规定。

 

    7.4.3  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                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材料名称

允许偏差

水泥、掺合料

±2%

粗、细骨料

±3%

水、外加剂

±2%

    注:

1  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核,保持计量准确; 

    2  当遇雨天式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和骨料的用量。

 

    检查数量:

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复称。

 

    说明:

7.4.3  本条提出了对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偏差的要求。

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以保持计量准确。

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测定骨料的含水率,当遇雨天施工或其他原因致使含水率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以便及时调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使其符合设计配合比的要求。

 

    7.4.4  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技术方案中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

7.4.4  混凝土的初凝时间与水泥品种、凝结条件、掺用外加剂的品种和数量等因素有关,应由试验确定。

当施工环境气温较高时,还应考虑气温对混凝土初凝时间的影响。

规定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在底层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浇筑完毕,主要是为了防止扰动已初凝的混凝土而出现质量缺陷。

当因停电等意外原因造成底层混凝土已初凝时,则应在继续浇筑混凝土之前,按照施工技术方案对混凝土接槎的要求进行处理,使新旧混凝土结合紧密,保证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

 

    一  般  项  目 

    7.4.5  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

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

7.4.5  混凝土施工缝不应随意留置,其位置应事先在施工技术方案中确定。

确定施工缝位置的原则为:

尽可能留置在受剪力较小的部位;留置部位应便于施工。

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原则上不应留置施工缝,当必须留置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7.4.6  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

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

7.4.6  混凝土后浇带对避免混凝土结构的温度收缩裂缝等有较大作用。

混凝土后浇带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留置,后浇带混凝土的浇筑时间、处理方法等也应事先在技术方案中确定。

 

    7.4.7  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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