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监管协议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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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债务人/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仓储人/监管人):
电话: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号《综合授信协议》及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
同、担保合同(以下统称为“授信协议”)的履行,经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质物规定
一、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提供保管服务,并按照本协议进行占有,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二、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商品,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丁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若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甲方或丙方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押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丁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
若质押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四、质物以《质物活单》(附件1)列明的为准。
五、质物在每次入库时、每次办理提货及换货前,均须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物活单》,并自动成为授信协议与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与附件,无需另行签
署补充协议。
《质物活单》与授信协议不符的,以《质物活单》为准,并构成对授信协议中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
《质物活单》须传真至甲方,传真机号码为(区号)和,《质物活单》的原件应在三天内交存甲方。
六、在全部偿活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丁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甲方、乙方向丙方出具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确定。
七、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甲方依据授信协议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
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乙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乙方的保证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占有和监管
一、乙方同意将交由丙方保管的货物质押给甲方,丙方同意在自有的仓库或者场地为乙方进行保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二、自《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到达丙方之日起,质物移交至甲方。
甲方采用问接占有的方式监管质物,由丙方直接占有质押物。
乙方需保证配合丙方的占有、监管。
三、丙方确认,丙方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若由丁存放监管质押物的场地或者仓库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甲方的质权落空或者对甲方质权产生不利影响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一)按照合同法和本协议以及乙丙双方仓储保管合同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丁甲方授信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
(二)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出具《质物活单》。
(三)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四)审核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的价值、数量、质量,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五)每日上午10时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甲方。
(六)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七)在乙方质押物办理入库后,在相关的质押物粘贴质押标签。
质押标签中质权人甲方以中文缩写“光大银行”作为标识。
(“光大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的缩写)。
(八)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五、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处丁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的最低价值不符合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丙方就错提的部分或者就质物的最低价值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占有、监管的存续期间,从质物交付丙方占有、监管时开始计算,至乙方全部活偿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时终止。
七、占有监管期间,乙方应当按约定向丙方支付仓储保管费用。
费用标准: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丙方同意,在监管期内其承担的仓储监管责任是独立的、无条件的,不以仓储保管费如期足额支付作为其承担仓储监管责任的条件,不得因乙方拒付或拖延支付仓储保管费而拒绝履行仓储监管责任或降低履行仓储监管责任的标准,亦不得以此作为其未能履行仓储监管责任的抗辩和豁免的理由。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丙方因监管本协议项下质押货物应收取的相关仓储保管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丙方通知之日起内付活所欠款项。
在此期间,经与乙方协商,甲方可代乙方支付经
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
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3)
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每日算)支付给甲方。
该代付款项,作为乙方质押担保的授信协议项下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受质物的担保偿还。
八、丙方传送给甲方的质物的电子数据为本协议及质物活单的一种形式,该电子数据在到达甲方电子数据接收系统时构成本协议及授信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接受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
九、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电话
为: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即认为是丙方的行为。
十、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在质押物上粘贴质押标签,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即使没有在质押物上粘贴质押标签,有关质押仍然有效。
第三条出质通知与印鉴式样
一、质物开始出质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将质物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收到后会同乙方签发《质物活单》。
二、《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的印鉴式样为:
甲方:
乙方:
乙方、丙方签发《质物清单》的印鉴式样为:
丙方:
三、上列印鉴式样的规定,同样适用丁本协议所列的附件。
四、《质物活单》同样构成乙方、丙方对质押的确认。
五、粘贴质押标签的质押物皆为乙方所有的,并质押给甲方的质押物。
未粘贴质押标签的质押物,若届丁有关质押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丁质物活单、质物进仓单)规定的质押物的,仍然届丁质押给甲方的质押物。
第四条提货规定
一、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丁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丁质物的最低价值。
二、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丁质物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书》(附件3),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或者向甲方事先提供与所提
质物价值等值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监管(即以货换货),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4),向丙方办理提货。
三、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担保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x1/担保率。
四、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丁质物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在授信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丁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
五、以上各款中质物的最低价值适用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的约定。
六、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盖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盖章式样为: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指定人员为:
(1),签字式样为,或
(2),签字式样为。
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上述印鉴,质物不得出仓、出库。
如甲方指定人员外出无法在提货通知书签字时,甲方需提供签名后补说明书给乙方和丙方。
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后,应以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发送传真的传真机号方为:
(区号)和。
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可与甲方指定人员(电话:
(区号))进行电话核实。
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的提货。
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丁丙方。
丙方在收到甲方的传真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库存作出帐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押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
其余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七、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5),并送达甲方。
第五条价格规定
一、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做向上或者向下的调整。
二、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押物价格相比较涨幅大丁
时,质物价值可以予以调整;
就超出质物最低价值部分的质物,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办理提货。
三、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押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丁_-
%时,不论甲方是否通知,乙方应在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
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在整个授信额度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第六条其它约定
一、占有监管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办理质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和保险权益转让书由甲方保管;
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丁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丁授信到期期限后三个月,并在偿活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连续办理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丁偿还授信本息费用。
二、甲方对乙方、丙方在本协议或授信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甲方享有的权利或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协议、授信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和权力,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米取行动的权利。
三、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按照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一)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本协议中“担保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价值X100%风险敞口是指甲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总额减去金钱、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部分后的余
额。
五、授信到期或提前到期,若乙方无法偿还,甲方有权对质押货物进行变卖以偿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
签署本协议的同时,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变卖协议》。
变卖过程中,乙方、丙方均应为满足甲方一切必需要求而予以足够配合,以促进变卖成功实现。
六、其它:
1、关丁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由各方加盖公章生效。
2、乙方、丙方就本协议项下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质物签订的有关仓储保管合同、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丙方同意放弃对乙方质押给甲方货物的留置权。
(各方同意【1、适用2、不适用】本项约定)
第七条声明与保证
一、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二、三方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是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
乙方、丙方已悉知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活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后果,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三、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协议前或订立本协议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响或妨碍甲方质权的其他情况。
四、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五、乙方、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回守约方支付滞纳金。
违反其它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丁本金、利息、罚息、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商业利润)的损失。
二、乙方违反授信协议或者本协议,甲方有权宣布全部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额度或削减授信额度,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或补救措施,要求乙方及其担保人提前偿还已使用授信额度。
三、乙方、丙方申通损害甲方利益的,对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本息、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丙方因监管不力造成质物短损、甲方质权落空或部分落空的,就质权落空或者质权落空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丁三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偿活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时终止。
二、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1、《质物活单》(附质押确认回执)
2、《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3、《提货申请书》
4、《提货通知书》
5、《提货通知书回执》
6、《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7、《质押标签》
三、本协议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月—日签订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