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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6.2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3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1.5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1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3.4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3.8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7.4.2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3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9.0.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

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4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9.0.7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3.0.4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

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

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6.2.2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l~2mm。

6.2.4水平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

6.5.4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

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的连接也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

6.8.1搭设脚手架的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作好排水,回填土地面必须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7.3.1搭设门架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

5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

7.3.2加固杆、剪刀撑等加固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7.3.3连墙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

7.5.4脚手架的拆除应在统一指挥下,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及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进行:

4连墙件、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

5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6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的连接棒应放入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

8.0.1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8.0.2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8.0.3操作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

板、钢筋等物件。

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8.0.5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1交叉支撑,水平架;

2连墙件;

3加固杆件:

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等;

4栏杆。

8.0.7在脚手架基础或邻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8.0.10沿脚手架外侧严禁任意攀登。

9.4.3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拆除模板支撑及满堂脚手架时应采用可靠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掷。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3.2.4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GB/T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

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8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5.1.4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6.1.4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

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见图6.1.4)。

1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

2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当脚手架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每隔5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

斜杆应对称设置;

4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6.1.6当采用钢管扣件作斜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紧力矩应为40~65N·

m;

2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见图

6.1.6)。

6.1.7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6.1.8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见图6.1.8)。

6.2.2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

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

一60°

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2.3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7.2.1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7.3.7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的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7.4.6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9.0.5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

1.0.3当选材、材质和构造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排架不得超过20m;

2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当需超过25m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高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1.1.1杆件、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斜撑、剪刀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

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

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2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

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

松。

其材质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

3.1.3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必须选用8号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且不得有锈蚀斑痕;

用过的钢丝严禁重复使用。

6.1.2单排脚手架的搭设不得用于墙厚在180mm及以下的砌体土坯和轻质空心砖墙以及砌筑砂浆强度在M1.0以下的墙体。

6.1.3空斗墙上留置脚手眼时,横向水平杆下必须实砌两皮砖。

6.1.4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留置脚手眼:

1砖过梁上与梁成60°

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2砖柱或宽度小于740mm的窗间墙;

3梁和梁垫下及其左右各370mm的范围内;

4门窗洞口两侧240mm和转角处420mm的范围内;

5设计图纸上规定不允许留洞眼的部位。

1.2.2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双排脚手架的外侧均应在架体端部、转折角和中间每隔15m的净距内,设置纵向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剪刀撑的斜杆应至少覆盖5根立杆:

(图

6.2.2—la)。

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

之间。

当架长在30m以内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多跨剪刀撑(图6.2.2—lb)。

6.2.3对三步以上的脚手架,应每隔7根立杆设置l根抛撑,抛撑应进行可靠固定,底端埋深应为0.2—0.3m。

6.2.4当脚手架架高超过7m时,必须在搭架的同时设置与建筑物牢固连接的连墙件。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应既能抗拉又能承压,除应在第一步架高处设置外,双排架应两步三跨设置

一个;

连墙件应沿整个墙面采用梅花形布置。

2开口形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沿竖向每步架设置一个。

3连墙件应采用预埋件和工具化、定型化的连接构造。

6.2.6在土质地面挖掘立杆基坑时,坑深应为0.3~0.5m,并应于埋杆前将坑底夯实,或按计算要求加设垫木。

6.2.7当双排脚手架搭设立杆时,里外两排立杆距离应相等。

杆身沿纵向垂直允许

偏差应为架高的3/1000,且不得大于100mm,并不得向外倾斜。

埋杆时,应采用石块卡紧,再分层回填夯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6.2.8当立杆底端无法埋地时,立杆在地表面处必须加设扫地杆。

横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100mm,其上绑扎纵向扫地杆。

6.3.1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应按表6.3.1的规定选用。

8.0.5上料平台应独立搭设,严禁与脚手架共用杆件。

8.0.8不得在各种杆件上进行钻孔、刀削和斧砍。

每年均应对所使用的脚手板和各

种杆件进行外观检查,严禁使用有腐朽、虫蛀、折裂、扭裂和纵向严重裂缝的杆件。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5.1.6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压构件长细比:

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

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

不应大于200;

2受拉构件长细比:

钢杆件,不应大于350;

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6.1.9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l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

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

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

可调

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

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

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

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

增加一道水平拉杆。

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

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

50mm木条或25mm×

80mm的木板

条与木立柱钉牢。

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

3.5mm钢管,

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

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采用铁钉钉

牢。

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lOOmm处进行固定。

6.2.4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1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

的规定。

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l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

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

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

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

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

夹角宜为45°

~60°

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

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

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

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6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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