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地标与企业VOCs治理现状与要求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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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衔接,均不再有“VOCs厂界无组织浓度限值”这一概念,新建企业自2020年1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均不用进行厂界无组织上下风向VOCs的浓度监测。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均引入了“厂房外监控点”作为无组织监控点位,并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的回复内容,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以及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均要执行,但是由于二者并不是同一种监测方法,而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方法暂未发布,因此需要在国家发布相关监测方法后,排污单位再进行自行监测。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回复内容,目前暂无对于厂房外监控点设置的要求,也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具对于监控点位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对于天津市企业而言,《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同时公布了新的监测方法,在监测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时需要按照附录F中的监测方法进行监测,待国家发布相关监测方法后再根据要求执行相应监测方法。

3、结语

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对挥发性有机物这一类污染物进行了系统的分类,今后也将根据行业特性进行管理监控。

排污单位还要根据新标准要求,合理安排自行监测计划。

很多企业VOCs治理设施还停留在“有没有”“上没上”的层次上

 

11月3日,在由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和中国环境记协在京共同举办的以“开展监督帮扶,减少VOCs排放”为主题的第八期环境茶座上,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今年夏季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的5个轮次的蓝天保卫战夏季VOCs污染防治精准帮扶情况。

结果表明,石化、化工、油品储运销企业VOCs的排放问题较为突出。

化企VOCs治理难度大

  参与监督帮扶的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督查专员李天威介绍说,今年7月15日至9月22日,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5个轮次的蓝天保卫战夏季VOCs污染防治精准帮扶,涉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长三角、长江中游以及珠三角等区域的82个城市,围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5个行业,筛选出近30%的VOCs减排潜力大的重点县区,聚焦300个典型园区、3200余个特色产业集群和每个城市VOCs排放量前100名的重点企业。

  李天威提到,调研中,生态环境部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3.3万家,占全部企业的28%,累计发现各类VOCs问题10.5万个。

从区域和城市来看,珠三角、长三角、长江中游地区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占比较高。

其中,油气储存行业里问题企业占比高达74%、出现问题的化工企业占比为50%、石化企业为42%。

问题类型中,涉VOCs有组织排放问题占比32%,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占比25%,VOCs物料储存与输送中的问题占20%,台账记录不合格的占比22%。

  “很多企业没有装置运行记录,有的企业有一本台账也是三五页纸在那儿摆着,有的企业连台账都没有。

另外,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储罐呼吸阀未安装收集处理设施,成为涉VOCs无组织排放中的典型案例。

”李天威谈道。

问题产生有四大根源

  李天威表示,这些VOCs问题的根源有4个。

一是政府职能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

相关企业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VOCs治理意识和管理措施不足。

VOCs排放涉及到的门类很多,涉及到的中小企业更多,但多数中小企业对VOCs的认识存在明显不足,对其使用的原辅材料中VOCs的含量、VOCs的产排污节点以及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治理效果等不甚了解,也掌握不住。

  二是污染治理设施问题集中,治污设施设计安装普遍不规范,收集率低;

缺乏有效监控手段,设备运行率低;

低效工艺设施充斥市场,处理率低等“三率”低的问题成为明显短板。

很多企业的VOCs治理设施还停留在“有没有”“上没上”的层次上,认为自己有了设施就不错了,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运行管理差等问题。

包括有不少企业根本不清楚活性炭、光氧管需要更换,甚至出现活性炭吸附设施中未安装活性炭的问题。

  三是监管基础薄弱。

一方面,企业的VOCs管理底数不清;

另一方面,各地也尚未建立准确实用的VOCs企业污染源清单。

而且第三方检测市场也很混乱,政府对其也缺乏应有的监管。

根据《大气法》的规定,大部分企业VOCs排放的监测是由第三方来做,但由于第三方检测市场混乱,导致监测门槛很低,地方政府对此没有监管和处罚措施,因此监测中弄虚作假的现象非常突出。

  四是科技支撑力量不足。

首先是标准制修订相对滞后。

从行业上看,大部分行业VOCs有组织排放仍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但该标准已多年没有修订,标准值较为宽松,难以适应当前管理的需要。

从工艺环节上看,部分重点行业排放量较大工艺环节尚未纳入行业标准控制范围。

如石化行业的延迟焦化装置切焦环节等都具有较大的VOCs排放,但在现行行业标准中对这样的工艺环节并未进行管控。

从污染因子上看,在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已有的标准中,没有对臭氧生成潜势较高的烯烃、芳烃和烷烃等行业特征污染物单独实行差异化管理限值要求,还是进行“一刀切”的管理,不利于行业精准管控。

  此外,由于缺乏可行性的VOCs治理技术指南,使VOCs治理缺乏权威性指导。

再加上一些标准规范配套机制不健全,也令地方在实际操作中无所适从。

多措并举弥补治理不足

  李天威指出,为进一步弥补VOCs治理方面的问题和不足,石化行业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在中国现行的体制下,如果地方政府的认识不到位,企业的主体责任得不到强化,很多监督检查工作绝对会流于形势。

要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的认识,厘清部门间的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VOCs治理时限和目标任务要求。

  同时,政府要针对不同行业VOCs来源众多、组分复杂、治理技术多样、适用性差异大、技术选择和系统匹配性要求高等特点,强化分类管理和科学帮扶指导。

  此外,加强科技保障势在必行。

要强化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对VOCs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能力;

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势在必行。

  “‘十四五’期间,还要充分发挥经济政策工具,实现对VOCs的精准治理。

既要完善税收价格政策,又应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

没有政策的创新,VOCs的整治步履会很艰难。

另外,要创新、完善、实践监督帮扶新路子。

还要全面夯实臭氧物质防治基础,包括研究基础、激励措施、标准规范的制修订,特别是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执法能力的短板必须补上。

否则,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李天威如是说。

  据了解,对于今年夏季的监督帮扶效果,生态环境部还要进行“回头看”。

一是看重要问题的整改“干没干”,二是看地方承诺和企业承诺的立行立改“改没改”,还有没有新的问题出现。

  “为提升石化、化工、炼油储运销企业VOCs治理意识,除政府监督帮扶外,还应将企业容易出现的问题向社会公开,让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企业的排放情况,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实现自主减排。

”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

VOCs的整治投入要远远大于治理SO2、NOx

“现在的臭氧污染防治,VOCs(可挥发性有机物)的整治,和十年前的颗粒物整治非常像,一进企业几乎就能找到问题,很多企业的很多环节都有问题。

11月1日,在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举办的“开展监督帮扶,减少VOCs排放”第八期环境茶座上,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督察专员李天威做如上表述。

如何解决好企业低效率处置、VOCs排放与技术不匹配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关键。

李天威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当前在提供合适的技术供企业选择方面还存在短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要搞二期攻关,除了研究污染治理的机理、规律、方法,还得把技术梳理出来。

“必须要鼓励技术进步,否则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将无所适从。

”李天威解释说,中小微企业可能一年挣几十万元利润,但如果上一台设备也要好几十万元,企业就难以承受。

“为此要鼓励技术研发出来,这是一个很大的任务,在‘十四五’时期应该重点突破。

臭氧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臭氧浓度为14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6.5%。

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总超标天数的41.8%,导致全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同比损失2.3个百分点。

李天威介绍,337个城市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比,从2015年的12.5%增加到2019年的41.8%,仅次于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比(45.0%),特别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比已超过PM2.5。

李天威说:

“随着蓝天保卫战的推进,最突出的就是大气污染成分的结构性变化非常明显,比较典型的就是颗粒物指标下来了,颗粒物对优良天气的影响下来了,但是臭氧的影响开始显现了。

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文件提出,通过攻坚行动,VOCs治理能力显著提升,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夏季臭氧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臭氧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6~9月优良天数平均同比增加11天左右,推动“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省(区、市)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

据了解,今年7月15日至9月22日,生态环境部开展了5个轮次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行动。

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长三角、长江中游以及珠三角等区域82个城市。

李天威介绍,围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5个行业,筛选出近30%的VOCs减排潜力大的重点县区,聚焦300余个典型园区、3200余个特色产业集群和每个城市VOCs排放量前100名的重点企业。

李天威透露,夏季臭氧监督帮扶组共检查企业11.7万家,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3.3万家,累计发现各类挥发性有机物问题10.5万个。

其中,问题类型包括:

涉VOCs有组织排放占32%,涉VOCs无组织排放占25%,VOCs物料储存与输送占20%,台账记录占22%,其他占1%。

可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超2000万吨

此次夏季臭氧监督帮扶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李天威介绍,2020年7月15日至9月22日,全国337个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同比增加共计1076天,平均每个城市增加3.2天。

其中,夏季监督帮扶涉及的82个城市优良天同比增加567天,平均每个城市增加6.9天。

“今年夏天的监督帮扶是为‘十四五’预演,臭氧的问题必然在‘十四五’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但是,与PM2.5治理相比,臭氧治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未来需要加强的地方还很多。

以企业为例,李天威谈了一个自己的感受,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对VOCs的认识明显不足,对自己使用的原料里有没有VOCs,产生VOCs的环节,设施运行情况等都掌握不清。

“有的企业上了设施,但到底能不能治VOCs、平时运不运转都不关心,所以很多企业的VOCs治理还停留在设施有没有的水平。

李天威强调,VOCs涉及企业和门类太多,共有460多个行业门类,非常重点的行业也有90多个,每个行业的情况都不一样,没有一个工艺可以适应所有行业,一个行业里不同品种、不同工艺环节差距也很大,远远超出原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的复杂性。

“几百万的企业跟VOCs都有关系,这里面大部分是中小微企业。

”李天威说,需要鼓励技术进步、鼓励技术研发,这是一个很大的任务,“十四五”应该重点突破,否则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无所适从。

李天威介绍,关于VOCs的排放量,现在各个单位的说法不一样,但每年至少是2000万吨以上的水平。

“我个人体会VOCs的治理要比前一阶段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治理要难,治理看得见的东西要花钱,而看不见的、闻不见的会花更多钱,能源结构调整的代价会更大,我认为VOCs的治理投入要远远大于治理二氧化硫、治理氮氧化物。

石化行业VOCs排放检查要点及重要环节附|检查一览表

石化行业VOCs排放合规性现场按照VOCs排放源项开展检查,包括原辅料环节、涉VOCs无组织排放环节、涉VOCs有组织排放环节和台账环节,各环节及需要重点关注的VOCs排放内容均要根据现场检查的方式,编制现场检查工作表。

1、石化行业VOCs排放现场检查要点图

2、石化行业VOCs排放重点关注环节

3、石化行业VOCs排放现场检查一览表

石化行业涉VOCs有组织排放现场检查/督查要点

分享石化行业涉VOCs有组织排放现场检查/督查要点,VOCs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的检查内容是完全不同的,下面详细介绍有组织排放的注意要点:

(1)有组织废气是否按照要求安装治理设施(需现场检查)

检查石化企业有组织废气是否安装治理设施。

应安装治理设施的环节见下表:

(2)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是否同步运行(需现场检查)

现场可通过“视频监控治理设施”“单独安装治理设施电表”“用能监控治理设施”“DCS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等方式判断治理设施的同步运行率。

(3)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需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相关运行参数可参照治理设施技术规范或厂家设计维护手册,检查要点可参考附表。

(4)治理设施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是否达标(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根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系统、现场检测等方式判断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是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控制要求,有地方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5)治理设施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验收(需现场检查)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石化企业,主要排污口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6)监测报告是否符合许可要求(主要通过资料检查)

检查企业的自行监测报告,其监测频次、内容是否符合下表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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