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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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五条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及本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符合条件的创新业务,持续督导挂牌机构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迎合挂牌机构的不当要求,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挂牌机构及相关机构的非法行为。

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经纪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有损本所及相关方的利益及名誉的活动。

第六条经纪会员进行文化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本所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以及本办法之规定。

本所对经纪会员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纪会员的资格管理

第七条申请本所经纪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营类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推荐类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一般经纪类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具备健全的业务规程;

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经纪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符合经纪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3年以上行业背景、市场运营能力,且近3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

(五)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行政处罚;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机构申请经纪资格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简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六)信用机构代码证;

(七)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

(九)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业务规程的说明;

(十)经纪代表人的名单及其简历;

(十一)本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个人申请经纪代表人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3年以上相关经纪业务的经历:

(二)参加本所的文化产权经纪代表人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

(三)最近36个月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申请经纪代表人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二)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三)本所出具的经纪代表人资格证书;

(四)从事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工作情况的说明;

(五)所任职经纪机构出具的推荐函;

(六)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经纪机构和经纪代表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注册登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二条对经纪机构资格的申请,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经纪代表人资格的申请,本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经纪机构、经纪代表人应当持续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

如果经纪机构、经纪代表人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本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本所撤销其经纪资格。

第十四条经纪机构应当自经纪机构、经纪代表人注册登记每满12个月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所报送年度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本所对经纪机构、经纪代表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经纪机构、经纪代表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六条经纪机构、经纪代表人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所备案:

(一)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变更;

(二)经纪机构合并或分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变更;

(三)经纪代表人从原经纪机构离职,调入其他经纪机构的,应当通过新任职的经纪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执业证书;

3、本人出具的其在原经纪机构经纪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4、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5、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四)个人会员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等原因导致其会员资格可能由其监护人、继承人行使;

(五)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的;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被撤销经纪资格的经纪机构、经纪代表人再次申请经纪资格的,应当在经纪资格被撤销之日起超过6个月后才可重新提出申请。

重新申请经纪代表人资格的,应当重新参加本所组织的文化产权交易经纪代表人培训考试。

第十八条经纪机构会员可向本所派出驻场代表,驻场代表应具有《文化产权交易经纪人资格证》。

驻场代表凭会员单位授权书在本所登记后,方可开展场内文化产权交易业务。

驻场代表发生变更,经纪会员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本所有权拒绝会员单位派出的驻场代表。

第三章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责

第十九条经纪机构推荐文化产权挂牌时应向本所提交推荐文件,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条经纪机构在推荐文化产权挂牌前,应当按照本所的规定对其挂牌机构进行辅导。

文化产权首次挂牌的,经纪机构应当在挂牌前对其挂牌机构至少辅导1个月。

第二十一条经纪机构应当推荐合格的文化产权。

挂牌机构及其文化产权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纪机构方可推荐其文化产权挂牌:

(一)文化产权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且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二)拟挂牌文化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三)挂牌机构与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影响挂牌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形;

(四)挂牌机构的治理结构、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对拟推荐的文化产权,经纪机构应当对其挂牌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第二十三条经纪机构应当对挂牌机构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第二十四条经纪机构应当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

经纪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经纪机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经纪机构应当在推荐文件中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保证挂牌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且其文化产权适合在本所交易系统挂牌;

(二)保证挂牌机构的申请文件和信息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保证挂牌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在挂牌机构的申请文件和信息资料中所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保证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经纪代表人已勤勉尽责,对挂牌机构的申请文件和信息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推荐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挂牌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所的规定;

(八)自愿接受本所的监管管理;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经纪机构提交推荐文件后,应当主动配合本所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文化产权挂牌后,经纪机构应当对挂牌机构进行下列持续督导工作:

(一)督导挂牌机构完善并执行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挂牌机构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挂牌机构完善并执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挂牌机构利益的制度;

(三)督导挂牌机构完善并执行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督导挂牌机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五)持续关注挂牌机构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六)持续关注挂牌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七)本所规定及经纪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经纪工作,经纪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经纪机构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持续督导期届满,经纪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代表人履行经纪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挂牌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经纪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经纪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为会员组织的版权交易相关培训,行业研讨会、沙龙等活动;

(二)利用本所提供的包括交易场所、网络设施等在内的硬件及软件设施;

(三)向本所申请维权及救助的权利;

(四)退会或转让会员资格的权利;

(五)对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本所规定的会员其他权利;

(七)本所为会员提供的其他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经纪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文化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所交易规则、交易流程、规章制度及规定,接受本所的考核、认证、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提供真实的资料和信息,并对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

(四)在本所进行交易及其他相关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五)建立并整理文化产权交易档案,保存十年以上,并报本所备案;

(六)自觉维护本所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时缴纳会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八)本所规定的会员其他义务。

第五章收费事项

第三十二条经纪会员及其协议相对方,应当保证经纪协议的收费项目、收费数额等事项的真实性。

因该等事项存在虚假情形而导致的责任均由经纪会员及其协议相对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经纪会员与挂牌会员应当约定,挂牌机构向经纪机构支付的费用应当由本所监管。

经纪会员应当安排挂牌会员将该等费用缴付到本所或本所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本所根据其相关规定统一监管和结算。

第三十四条本所原则上每月10日前无息结算上个月的费用或收益。

收款方应提前向本所提供结算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并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如出现下列明显的异常情况,本所有权暂缓结算,相关方应当就该等异常情况向本所作出书面说明和相应的保证:

(1)显然不合理的费用;

(2)经纪机构出现重大财务纠纷;

(3)经纪机构出现重大法律纠纷;

(4)其他严重的异常情形。

相关方就该等异常情况向本所作出了合理的说明,并按本所要求作出相应的保证后,本所应立即办理结算。

第三十五条本所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收费类别、收费标准及结算明细进行调整(以在本所官网上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经纪会员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本所有权取消或暂停其经纪机构资格。

除此以外,逾期缴纳相关费用的,本所可按每日拖欠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由此所产生的的责任、风险和损失均由经纪机构承担。

第六章经纪会员资格的转让

第三十七条年度内如果经纪会员在本所没有发生任何经纪业务,经申请,本所同意并批准后,本所可以全额退还经纪会员年费;

跨年后,经纪会员资格可以转让。

第三十八条经纪会员资格的转让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但是受让方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

资格转让在本所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经纪会员资格转让时,年费不予退还,随会员资格一并转让。

第四十条本所应保守各类会员的商业秘密,本所只接受司法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资金的查询、冻结与解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经纪会员有以下情形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限制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文化产权交易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对本所恶意隐瞒,仍然进行相关经纪业务;

(二)在文化产权交易中使用带有虚假、欺诈内容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

(三)违法、违规交易,造成当事人或他人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

(四)违法、违规交易,造成本所声誉或权益受损;

(五)交易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

(六)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七)违反本所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会员章程制度及规定;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所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经纪会员有以下情形的,本所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逾期60天未交付会费及其他应付费用;

(二)经纪会员被管理部门吊销从事会员工作必须的经纪资质;

(三)经纪机构会员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纪机构会员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实施之日起公示于本所网站,并置备于本所供所有相关公众查阅、咨询。

所有在本所进行经纪业务的经纪会员,一旦参与相关经纪业务活动,均视为已经充分知悉、理解及接受本办法所有条款,本办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所。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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