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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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金额:

万元整(小写元),

已转让债权金额:

剩余债权金额:

本次债权转让金额:

万元整(小写万元)

债权性质:

□抵押债权/□信用债权;

转让类型:

□全部转让/□部分转让

债权转让期限:

债权转让年化利率%

债权转让利息支付日:

每月日支付当月日至次月日的利息。

3.甲方已应乙方要求对借款债权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甲方确保其所转让的债权为真实存在,及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否则甲方承担因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借款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决定受让该借款债权。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主债权:

指甲方对《借款债权明细表》所列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借款本金.

1.2借款债权:

指作为本协议标的主债权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

1.3转让价款:

指乙方受让借款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4借款债权证明文件:

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借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借款合同、借据、抵(质)押权利凭证、强制执行公证文书、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借款债权中各借款人项下的单户借款债权证明文件详见本协议附件《借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

1.5基准日:

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借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

1.6交割日:

指借款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借款债权均须以本协议第6.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为前提。

1.7过渡期:

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8抵债资产:

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协议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9瑕疵:

指借款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主体因素、时效因素、借款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0风险:

指乙方受让借款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第二条声明与保证

2.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2.1.1签约和履行资格保证:

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转让借款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2.1.2诚信管理保证: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借款债权,除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情形外,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借款债权后权力行使的单方行动。

2.1.3债权真实性声明:

甲方确保其所转让给乙方的借款债权为真实存在,己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否则甲方承担因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2.2.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

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借款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相应授权或批准。

2.2.2非欺骗保证:

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2.2.3乙方声明: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乙方对借款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

2.2.4依法行使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在借款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借款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

第三条借款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借款债权;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借款债权。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下述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

(1)甲方对于借款债权的全部相关权益;

(2)借款债权所产生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全部还款(不含利息);

(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借款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

(4)与实现和执行借款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

第四条风险转移

交割后,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笔借款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对于基准日之前发生的任何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5.1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5.2收款专用账户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现金或其他汇款方式立即划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户名(与甲方姓名一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精确到支行):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付款金额确认

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任何情况下,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乙方应在交割日前补清欠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选择推迟交割日至乙方补偿全部欠款之日。

第六条借款债权的交割

6.1交割日的确定

6.1.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6.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满足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割,以实际日期为准。

但若在交割日前,甲方未能足额收到乙方按照第八条约定的过渡期服务报酬的,则交割日自动顺延至甲方足额收到前述过渡期服务报酬之次日。

6.1.2甲方有权在6.2款规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第6.1.1款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6.2交割条件

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进行借款债权的交割:

6.2.1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第5条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以及第8.3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如有)。

6.2.2截至交割日,乙方已经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约定,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前的所有重要方面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6.3交割前的准备

6.3.1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与主张和行使借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制作成《借款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在交割日一并移交乙方。

6.3.2如过渡期内未发生上述行为,则可不提交《借款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

6.4借款债权的交割及借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

6.4.1双方确认,在交割日,借款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借款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

若在过渡期内,甲方对借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则在交割时甲方应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

6.4.2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借款债权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应向甲方出具确认其已收到相应借款债权证明的收据。

若乙方延迟签发或拒绝签发借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甲方有权将交割日顺延至乙方签发借款债权证明文件之日,并在该日向乙方交付借款债权证明文件。

6.4.3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借款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借款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6.5交割后的合作

6.5.1甲乙双方应在借款债权全部交割后,甲方应当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将借款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甲方承担。

6.5.2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借款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借款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6.5.3借款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笔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含可能需缴纳的上地出让金、罚款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6.5.4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借款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

6.5.5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第七条过渡期借款债权的管理

7.1双方确认,在交割前,相应的借款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借款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借款债权的自主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借款债权。

7.2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对于与借款债权有关的重大事件,甲方应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不含公告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转告乙方。

7.3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甲方可自主决定借款债权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但涉及以下两种情形的,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7.3.1涉及单笔费用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

7.3.2需要放弃借款债权项下部分权利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

虽有上述规定,乙方确认,若甲方认为需要立即通过起诉、上诉或申请执行等司法途径维护其对借款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利的,甲方有权在书面告知乙方拟采取的权利维护方式及理由后,立即采取行动,相应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7.4过渡期内,甲方应对借款债权所涉及的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撤销权、申述权和复议权的行使除外。

借款债权在基准日之前移交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的,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损失。

8.2甲方的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经一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补救或无法补救,而致使乙方在交割日后不能主张借款债权的,甲方应按照该部分借款债权占转让借款债权比例所对应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予以退还。

8.3乙方的违约责任

8.3.1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在签订本协议3个工作日内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有权选择:

(a)解除协议,同时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甲方委托第三方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债权再行转让的,乙方应当补足再行转让低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的差额;

(b)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3.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他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九条保密

9.1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

双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其任何人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9.2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甲方因对方违反保密义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以本协议第五条所列本债权转让价款金额为限。

第十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0.1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选择如下第10.1.2种争议解决方式:

10.1.1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0.1.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台湾、澳门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

地震、风暴、水灾、战争、暴乱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1.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1.3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二条通知和通讯

12.1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递送。

12.2甲方的联络方法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电邮:

_____________________

12.3乙方的联络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电邮:

12.4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2.4.1由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标示的日期;

12.4.2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12.4.3由传真传递,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当日;

12.4.4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12.4.5由电子邮件发送,以邮件从发送方服务器成功送到对方服务器的当日:

12.5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

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三条附则

13.1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3.2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13.4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3.5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主合同编号:

借款债权明细表

年月日

债权

情况

债权总金额

签约时间

抵押率

债权收益率

债权最长期限

债权剩余期限

已转让债权数量

已转让债权金额

可转让债权金额

最低转让金额

债权人

债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债务人

债务人姓名

抵押物

产权证号

面积

楼层

评估值

位置

备注

已受让债权情况说明(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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