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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数量均为15条。

但13版清单加强了对风险分担、办法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这五类内容强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根据。

表1-1 

新清单新增强制条文

序号

条款

清单强制条文规定

1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要在招标文献、合同中明确计价中风险内容及其范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风险内容及其范畴

2

4.3.1

办法项目清单必要依照有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编制

3

5.1.1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要编制招标控制价

4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5

8.1.1

工程量必要按照有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②新清单规范某些强制性条文语调增强。

某些强制性条款由08版清单规范“应”变为清单规范“必要”,这些变化增强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

详细内容对例如下表所示。

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

08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

3.1.5

办法项目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要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5

办法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要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2.1

分某些项工程项目清单必要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1

分某些项工程量清单应涉及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某些项工程项目清单必要依照有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2

分某些项工程量清单应依照附录规定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6.1.4

投标人必要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工程量必要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工程量必要与招标人提供一致

11.1.1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必要在合同商定期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1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商定期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清单明确了承发包双方风险范畴

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外部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

第二,发包人完全承担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

工程变更、项目特性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

变更类风险导致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积极行为,由于通过业主(监理人指令)容许才会发生变更,因而本风险是相对可控发包人应完全承担内部风险。

第三,合同商定承发包人共担风险

(1)工程量偏差风险。

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节原则为:

当工程量增长15%以上时,其增长某些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某些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物价变化风险。

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合同没有商定,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畴为5%),调节合同价款。

(3)不可抗力风险。

13版清单9.11.1~9.11.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

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

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以往招标人会在招标文献中商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信息进行核算,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精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括在其她某些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献工程量清单精确性负责)”。

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要作为招标文献构成某些,其精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是强制条款,因而就形成了招标文献或合同中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冲突情形。

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究其因素是没有明确招标文献或合同文献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规定与否有效。

当前普遍存在着两种观点 

:

※观点一:

优先执行清单计价规范

理由如下:

1.1强制性原则必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化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十四条规定:

强制性原则,必要执行。

《工程建设国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规定:

国标编号由国标代号、发布原则顺序和发布原则年号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国标编号为:

GB50***--***;

(二)推荐性国标编号为:

GB/T50***--***。

因而,从编号可以看出清单属国家强制性原则,必要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第63号“关于发布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公示”规定: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标,编号为GB50500—,自12月1日起实行。

其中第l.0.3、3.1.2、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

因而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招标文献及合同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规定应无效。

1.2违背上位法规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商定”。

因而违背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强制性条文,就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因而违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规定强制性条文而订立合同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献相应规定无效。

※观点二:

优先执行招标文献或合同文献

1.3合同至上思想。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并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约束。

1.4清单是原则不是法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是国标,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强制力。

如果招标文献中已有商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商定执行。

当前“招标文献或合同文献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规定与否有效”仍处在“各执一词”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

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利益,经常会在招标文献专用条款中商定,招标文献效力高于投标文献,招标文献和投标文献不符或冲突地方以招标文献为准;

或把招标文献作为合同文献构成某些,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合同书之后。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7.1.1款进行了如下规定:

“实行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根据招标文献和中标人投标文献在书面合同中商定。

合同商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献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献与中标人投标文献不一致地方,以投标文献为准。

因而,在清单下,招标方应加强对招标文献管理,保证招标文献精确性与完整性。

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利益,以往会在招标文献中商定:

“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节”。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9.1款-9.9.3款进行了规定:

9.9.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依照合同商定本规范附录A办法之一调节合同价款。

9.9.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中商定重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范畴或幅度,如没有商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某些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节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节法(详细办法见附录A)计算调节材料、工程设备费。

9.9.3 

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期,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应按照下列规定拟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节价格:

3.1.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则筹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价格,采用筹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较高者;

3.2.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则筹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价格,采用筹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较低者。

同步清单第3.4.1款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要在招标文献、合同中明确计价中风险内容及其范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风险内容及其范畴。

因而,在清单下招标方应加强对固定价格合同中调价方略管理。

依照现行普通做法和理解,模仿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征询机构根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献,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立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款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要作为招标文献构成某些,其精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性条文)

因而,在清单下招标方采用模仿工程量清单招标也应加强对工程量及价格管理。

以往业主可以在招标文献及合同中商定“办法费总价包干,办法费一律不调节”。

而清单计价规范对于办法费调节有如下规定:

5.1变更引起办法费调节规定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变化,并使办法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节办法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行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阐明与原方案办法项目相比变化状况。

拟实行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节办法项目费:

5.1.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发生变化办法项目根据本规范第3.1.5条规定计算。

5.1.2.采用单价计算办法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办法项目按本规范9.3.1条规定拟定单价。

5.1.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办法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办法项目调节,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节金额按照实际调节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办法项目费调节或承包人放弃调节办法项目费权利。

5.2新增工程引起办法费调节规定

9.5.2:

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某些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办法项目发生变化,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规定,在承包人提交实行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节合同价款

5.3工程量变化引起办法费调节规定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节原则为:

9.6.3:

如果工程量浮现本规范第9.6.2条变化,且该变化引起有关办法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工程量增长办法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办法项目费调减。

5.4此外清单规定业主也必要参加办法费风险分担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要在招标文献、合同中明确计价中风险内容及其范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风险内容及其范畴。

(强制性条文)

因而,在清单下,招标方必要对办法费风险予以管理,同步加强办法费调节方略管理。

根据清单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依照下列根据编制与复核:

6.1.本规范;

6.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6.3.建设工程设计文献及有关资料;

6.4.拟定招标文献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6.5.与建设项目有关原则、规范、技术资料;

6.6.施工现场状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6.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参照市场价;

6.8.其她有关资料。

同步根据13清单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是结合工程详细状况编制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

即:

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

若招标控制价编制低于成本价,则:

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工程成本。

违背清单第6.1.3款规定: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 

清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招标控制价编制根据,相比于清单增长了“施工现场状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项。

发包人人经常会规定赶工,并只会支付较少赶工补偿。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12.2款有如下规定:

“发包人规定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批准后与承包人商定采用加快工程进度办法,并修订合同进度筹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长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因而,在清单下,招标方不能随意规定承包人进行赶工;

同步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合理赶工补偿。

1.1风险分担下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

1.2清单规范了合同价款调节中风险分担

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要在招标文献中或在订立合同步,载明投标人应考虑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畴或风险幅度。

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合理分担。

清单第3.4.1款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要在招标文献、合同中明确计价中风险内容及其范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风险内容及其范畴”。

第3.4.2款规定了由发包人承担三大风险因素。

第3.4.3条规定:

第3.4.4条规定: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因素导致施工费用增长,应由承包人所有承担。

第3.4.3-3.4.5条对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范畴进行了商定。

由此可见,清单第3.4.2~3.4.4条对计价风险规定与08版清单风险分担原则一致,即体现单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

(1)承包人应完全承担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2)承发包双方人应有限承担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等风险;

(3)发包人完全承担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风险,此外还涉及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人工费调节、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引价管理原材料等价格调节。

承发包双方之间合理风险分担,有效地改进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核心。

1.3 

清单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承担三大风险

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影响合同价款风险: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人工费调节,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报价高于发布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引价管理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节;

2.1、依照清单第3.4.2条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调节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引价管理原材料等价格调节是发包人完全承担外部风险。

2.2、依照清单第9.3条(工程变更)、第9.4条(项目特性描述不符)和第9.5条(工程量清单缺项)规定,变更类风险是发包人完全承担内部风险。

2.3、依照第9.9条(物价变化)、第9.11条(不可抗力)和第9.6条(工程量偏差)规定,这三种风险是合同商定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

3、发包人需要承担风险

3.1外部风险:

3.1.1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法律法规类风险涉及:

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调节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引价管理原材料等价格调节。

清单中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影响合同价款风险:

清单中9.2.1条规定: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规定调节合同价款。

清单中9.2.2条规定:

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 

条规定调节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不予调节,合同价款调减予以调节。

3.1.2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调节

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法律法规变化规定变化要点如下:

(1)清单与法律法规变化风险分担与08清单完全一致:

以基准日期为界限,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2)但清单在08版清单基本上新增了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且法律法规变化发生在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节方式。

清单第9.2.2条规定:

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调节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不予调节,合同价款调减予以调节。

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应遵循违约人不受益原则,即因己方因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

清单第9.2.1条规定:

3.1.3 

人工费调节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引价管理原材料等价格调节

清单第3.4.2条规定: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因素浮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引价管理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节。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人工成本文献调节合同价款。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引价管理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节,应由发包人承担。

实行政府指引价或定价商品和服务范畴:

根据《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政府指引价、政府定价和法定价格干预办法、紧急办法。

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应及时按照地方政府发布水、电、燃气价格进行调节。

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

施工过程中涉及水、电、燃气等价格,此类商品和服务属于重要公共事业,其价格应实行政府指引价或者政府定价。

3.2内部风险:

3.2.1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

清单规定调价因素中工程变更(9.3)、项目特性描述不符(9.4)、工程量清单缺项(9.5)为变更类风险因素。

当合同状态变化时,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行,发包人要对原合同状态进行补偿,此时就发生了变更。

而合同状态就是合同订立时所受到客观约束与主观愿望,例如工程范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政治经济背景等。

与此同步,变更发生是发包人一种积极行为,只有通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容许后才会发生,发包人应为自己行为负责,承担此类变更风险。

工程变更风险分担条款在9.3.1-9.3.4款中规定,条款内容详见后文。

项目特性描述不符风险分担条款:

清单第9.4.2条规定: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实行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浮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性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应按照实际施工项目特性定重新拟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节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新增分某些项清单项目风险分担条款:

清单第9.5.1条规定: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某些项工程清单项目,应按照第9.3.1条规定拟定单价,调节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新增办法项目风险分担条款:

清单第9.5.2条规定:

新增分某些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办法项目发生变化,应按照第9.3.2条规定,在承包人提交实行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节合同价款。

3.2.2 

工程变更概念

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在术语解释2.0.15条款中新增了工程变更概念,与56号令中“一增一减三变化”工程变更范畴相比,重要有两处不同:

(1)未包括“变化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质量或其她特性” 

(2)将“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而引起合同条件变化或工程量增减变化” 

明确为变更范畴。

表 

清单与99版FIDIC、56号令中关于变更概念内容对比表

99版FIDIC

56号令

清单

条款13.1 

有权变更

每项变更可涉及:

(a) 

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变化(此类变化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b) 

任何工作质量或其她特性上变更;

(c) 

工程任何某些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变化;

(d) 

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她人完毕;

(e) 

永久工程所必须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涉及任何联合竣工检查、钻孔和其她检查以及勘察工作

(f) 

工程实行顺序或时间安排变化。

15.1 

变更范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她人实行;

(2)变化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质量或其她特性;

(3)变化合同工程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变化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施工时间或变化已批准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毕工程需要追加额外工作。

条款2.0.15 

工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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