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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等。

制定者:

财政部

(二)会计市场管理

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

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个方面。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

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

2.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

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

3.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属于会计人才评价范畴。

4.继续教育

(四)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软件合法即生成合法。

 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

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

一)办理需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不真实:

是指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虚假或者根本不存在;

不合法:

是指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三)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

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二)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另立账簿。

(三)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四)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对账)

(1)账实相符。

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

(2)账证相符。

账证相符时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3)账账相符。

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

(4)账表相符。

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会计档案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会计监督

 

广义: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社会监督是对内部监督的再监督;

政府监督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监督时间:

核算的同时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建立并实施---注意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三人分离单位自行决定;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政府监督

(一)概念

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

两类:

第一: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体:

 所有单位 会计行为、会计资料

第二: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

 有关单位 会计资料

被检查单位的义务:

配合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应设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

设置会计账簿情况是否合规;

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等。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具体包括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现代审计体系的生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控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

2.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是相对独立;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完全独立。

(2)审计方式不同。

内部审计根据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具有较大灵活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进行,必须依准则实施审计。

(3)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不对外公开;

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业、会计培训、代理记账等业务。

一、会计机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在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例】结婚并非幸福

3.直系亲属包括: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等)以及近姻亲(如岳父母、儿女亲家等)关系。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代理记账中介机构(3类)。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

责任不转嫁。

三、会计从业资格

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岗位):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非收发人员)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委托: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铁道部——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终生的)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两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一是针对性;

二是适应性;

三是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以接受培训为主,自学为补充。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考试科目为:

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1.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

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2.收款员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3.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引申:

总会计师岗位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会计法

(一)行政责任(一般违法行为)---4个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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