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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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污染物减排途径和要求29

(二)大气污染物减排途径和要求38

六、“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和减排量测算44

(一)水污染物减排项目和削减量45

(二)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和削减量51

七、可达性分析59

八、政策措施60

附表及附件61

一、总

(一)目的和意义

污染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是改善环境质量、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减排措施,大幅度推进治污工程建设,全国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基本得到控制,环境恶化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总体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以化学需氧量为代表的水体有机污染尚未解决,部分水域富营养化问题突出;

酸雨污染未得到有效缓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转化形成的细颗粒物污染加重,光化学烟雾频繁发生,许多城市和区域呈现复合型大气污染的严峻态势。

“十二五”期间我国仍然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工业化和城市化仍将处于加快发展阶段,资源能源与环境矛盾将更加集中。

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战略目标,应抓住“十二五”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战略机遇期,继续强化污染减排,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科学编制总量控制规划是落实国家环保目标、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十二五”排污总量指标分配、减排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总量控制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规划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各省(区、市)总量控制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

(三)编制原则

1、统筹衔接。

规划编制要服从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重大战略、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从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全过程系统控制角度,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进行总体设计。

在规划目标与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要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衔接、部门联动,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区域与流域相结合,行业与项目相结合。

2、分类指导。

各省(区、市)应基于分区域、分流域、分行业的技术、政策、标准等差异化要求,合理测算减排潜力。

总量控制目标与任务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资源能源消费需求,综合考虑地区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治理现状、污染密集型行业比重、环境容量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区域性、特征性污染物总量控制。

3、分解落地。

按照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要求,准确掌握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重点行业治理水平,科学测算总量控制基数、新增量,上下统筹衔接,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地区、行业、项目,明确工作重点,落实责任、严格考核,通过规划编制切实推动“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

4、合理可行。

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和任务落实要兼顾需求和实际可能,在综合考虑新增量的基础上,按照技术可达可控、政策措施可行、经济可承受的思路,做好存量、新增量、减排潜力、削减任务之间的系统分析,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步伐,做到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投入、政策相匹配。

(四)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

各省(区、市)应按照本指南的方法,科学测算污染物新增量,深入挖潜分析减排量,合理制定“十二五”减排目标,明确提出减排工程和政策措施,于2010年8月上报本省(区、市)“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一上稿)。

国家结合经济发展态势、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环境管理政策标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等因素综合平衡提出各省(区、市)总量控制任务要求(一下),在“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批复后,各省(区、市)根据国家总体要求提出总量控制规划修改稿(二上),国家正式下达总量控制任务要求(二下),并签署目标责任状。

1、控制因子

在“十一五”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主要污染物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氨氮和氮氧化物(NOx)纳入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上述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国家总量控制,统一要求、统一考核。

“十二五”期间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还将把污染源普查口径的农业源纳入总量控制范围。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特征,增设地方特征性污染物控制因子,由各地实施考核。

国家专项规划和本省(区、市)规划有明确控制要求的区域性、特征性污染控制因子,有关地区应将其纳入“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统筹予以安排。

2、目标确定

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降低流域内水体中主要污染物环境浓度、区域中酸沉降强度为重点,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需求、污染物排放强度、现有源减排潜力等因素,基于排放基数、新增量测算、减排潜力分析,合理确定减排目标。

减排目标采取绝对量和相对量两种表达形式。

绝对量指2015年排放控制量相对于2010年排放基数的减排量(以万吨/年表示),相对量指该绝对量相对于2010年排放基数的削减比例(以%表示)。

各省(区、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原则上参照本省(区、市)“十一五”减排比例要求测算,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削减比例参照“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削减比例,各地工业水污染物减排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十二五”主要水污染物减排比例;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削减比例参照“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比例。

在减排项目清单编制过程中,各省(区、市)在充分挖掘工程减排潜力的基础上,应提出严于国家的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严格控制新增量,应有确保能实现“十一五”减排比例要求的情景方案。

(五)规划基准年与排放基数

规划编制的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15年。

各省(区、市)应以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后的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基础,采用2007-2009年的污染源普查口径数据变化趋势递推,参考2010年污染物减排计划及“十一五”污染减排实际进展情况,推算2010年排放量,作为总量控制规划一上、一下、二上的排放量基数。

污染源普查中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放量和削减量要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分摊到工业和生活污染源。

待2010年实际排放量确定后,国家统一调整排放基数,作为“十二五”总量控制方案(二下)和“十二五”减排考核的基数。

(六)规划编制技术路线

规划编制的技术路线包括以下步骤:

1、对“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十二五”减排形势进行分析,确定总量控制规划的范围(时间、控制指标以及控制对象等),掌握基础数据;

2、分析2009年排放量,确定基准年污染物排放基数;

3、测算“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包括地方特征因子);

4、测算减排潜力并提出相应的总量减排措施方案,落实到重点工程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项目;

5、根据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结果提出总量控制初步目标,采用二上二下方式协调确定各省(区、市)总量控制目标;

6、统筹考虑各项目实施计划安排、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等,国家与各省(区、市)签订目标责任状;

7、各省(区、市)将减排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等进行分解落实,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各项政策措施;

8、实施“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以及年度总量减排计划。

图1-1“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图

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情况评估

结合“十二五”减排潜力分析需求,对“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分析、评估。

(一)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说明本辖区“十一五”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排污行业(如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和化工、造纸、纺织印染、食品酿造等)各年度排污情况,分析本辖区减排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

(二)主要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火电厂脱硫设施、工业污染治理、淘汰关停落后产能等方面分别说明“十一五”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中工业污染治理和淘汰关停落后产能落实情况应给出本辖区重点行业的相关情况。

(三)减排配套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

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本地出台的污染减排配套政策情况。

(四)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总结本辖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十二五”总量控制实施建议。

三、“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总体思路

(一)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总体思路

1、推进重点行业结构优化调整,严格控制新增量。

工业重点行业的污染物削减仍然是“十二五”总量控制的重点任务,应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新增量,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避免形成生活污染持续削减但工业污染物排放量不断上升的局面。

一是大幅度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行业准入,以技术经济可行为依据,对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以及落后产能标准进行更新,倒逼造纸、纺织印染、酿造、化工、制革、制糖等重点行业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优化发展方式,减少污染物新增量。

二是继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提高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降低污染物产生强度、排放强度,从根本上促进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2、加快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提高治污设施环境绩效。

一是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和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

二是采取适宜工艺推进县县和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大力推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对重点区域、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提升其氮、磷去除效果,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控制项目全面达标。

四是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予以扣减削减量。

五是北方缺水城市要继续提高污水回用规模,明确污水回用方式和途径。

3、把农业污染源纳入总量控制管理体系,着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五”期间将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主要切入点,将农业污染源纳入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

一是以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养殖场沼气工程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向肥料、饲料、燃料转化。

二是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

科学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三是推行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探索分散型污水处理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落实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措施,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总体思路

1、推进能源结构持续优化,严格控制新增量。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全面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在单位面积排放强度大的地区要进一步加严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发展,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

新建项目必须按照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最严格的环保要求进行控制,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其中电力行业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低氮燃烧技术并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冶金行业新建烧结机全部脱硫,机动车实行国四排放标准、供应配套油品。

进一步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控制煤炭消费增量,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

2、巩固电力行业减排成果,推进二氧化硫全面减排。

“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减排将步入精细化管理阶段,要在“十一五”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推进全面减排,重点加大冶金、建材、石化、有色等非电力行业以及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减排力度,由“十一五”主要依赖工程减排向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齐头并进方向转变。

电力行业强化脱硫设施的升级改造与运行管理,显著提高综合脱硫效率,其他行业加快脱硫设施建设;

燃煤锅炉走结构升级技术路线,以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替代小型燃煤锅炉,对大吨位燃煤锅炉因地制宜安装脱硫设施。

3、推进电力行业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控制,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减排。

氮氧化物排放控制以电力行业和机动车为重点,强化重点区域减排。

电力行业全面推行低氮燃烧技术,新建机组安装高效烟气脱硝设施,现役机组应因地制宜、因煤制宜、因炉制宜地加快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强化已建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

机动车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大在用车淘汰力度,重点地区供应国四油品;

冶金、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推行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其他工业行业加快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

四、“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科学合理预测污染物新增量是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制定减排规划的基础。

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指一个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化水平提高和资源能源消耗增长等带来的污染物增量,是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方式、资源能源消耗水平、污染治理技术、环境监管能力等情况的综合体现。

各省(区、市)应依据“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能源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重大产业布局等,按照严格控制增量的原则,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环保技术政策与污染治理技术要求等合理预测新增量。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新增量预测包括工业、城镇生活、农业源三部分,预测口径以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后的口径为准(不预测未列入污染源普查口径的污染物新增量)。

新增量采用排放强度法和产污系数法两种方法进行预测,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和工业氨氮采用排放强度法预测,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采用产污系数法预测。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新增量预测以宏观测算方法为主,并按行业测算方法予以校核。

其中,火电等行业以燃烧过程排放为主,采用单位能源消费量排污系数法预测;

冶金、建材、有色、石化等行业工艺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大,采用单位产品产量(或原料用量)排污系数法预测;

机动车根据车辆类型,采用排污系数法预测。

(一)社会经济发展主要参数预测

规划期内国内生产总值(GDP)、工业增加值、城镇常住人口、能源消费总量及构成是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的基础。

1、GDP

根据基准年GDP和“十二五”GDP增长率,预测2015年GDP:

(式4-1)

式中:

GDP2010、GDP2015——2010年、2015年的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GDP2010采用本辖区2010年预期值;

rGDP——“十二五”GDP年均增长率,%。

优先采用本辖区“十二五”规划数据;

没有“十二五”规划数据的,采用“十一五”期间GDP实际年均增长率。

2、工业增加值

“十二五”期间各年度工业增加值测算公式如下:

(式4-2)

Vi——i年度的工业增加值,万元;

i——年度,2011-2015;

V2010——2010年工业增加值,万元。

采用本辖区2010年预期值;

r工业——“十二五”期间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没有“十二五”规划数据的,采用“十一五”期间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排放氨氮的重点行业各年度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如下:

(式4-3)

Vi行业——i年度9个重点行业工业增加值之和,万元。

9个重点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饮料制造业,食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

V2010行业——2010年9个重点行业工业增加值之和,万元。

r行业——“十二五”期间9个重点行业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优先采用“十二五”规划数据;

没有规划数据的,采用“十一五”期间9个重点行业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3、城镇常住人口

2015年城镇常住人口数优先采用本辖区“十二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数据。

没有规划数据的,测算公式如下:

(式4-4)

P2015人口——2015年城镇常住人口,万人;

P2010人口——2010年城镇常住人口,万人。

采用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后的城镇常住人口数据;

r人口——“十二五”城镇常住人口年均增长率,%。

没有规划数据的,采用“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率,“十一五”期间按非农业人口进行统计的省份采用“十一五”非农业人口年均增长率。

4、能源消费量

能源消费量预测包括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量和电力煤炭消费量等指标。

有“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直接采用规划数据。

没有规划数据的,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测算。

(1)能源消费总量

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测算公式如下:

(式4-5)

En2015——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万吨标煤;

e2010——2010年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

λ——“十二五”单位GDP能耗下降比例,%。

根据当地“十二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或能源发展规划取值;

没有规划数据的,参照“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比例取值。

(2)煤炭消费增量

根据“十二五”期间能源消费总量变化趋势,测算2015年煤炭消费量和“十二五”期间煤炭消费增量,公式如下:

(式4-6)

(式4-7)

M2010、M2015——2010年、2015年煤炭消费总量,万吨;

En2010、En2015——2010年、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万吨标煤;

M增——“十二五”期间煤炭消费增量,万吨。

(3)电力煤炭消费增量

采用全口径方法预测燃煤机组发电量,根据“十一五”期间火力发电煤耗下降量预测2015年的发电标准煤耗,据此测算2015年发电煤炭消费量;

热电联产供热量增加带来的煤炭消费增量,按照各地“十一五”期间供热煤炭消费量增长比例测算。

(式4-8)

M电增——“十二五”期间电力煤炭消费增量,万吨;

M2015电、M2010电——分别为2015年和2010年电力煤炭消费总量(包括发电和供热耗煤量),万吨;

CAP2010——2010年煤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CAP十二五——“十二五”期间新增加的煤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采用项目累加方法,包括在建煤电机组、取得环评文件尚未开工的煤电机组、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的煤电机组等预计在“十二五”期间投产的煤电机组;

g2015——2015年发电标准煤耗,克/千瓦时,按照下式计算:

g2010——2010年发电标准煤耗,克/千瓦时;

Δg——2005-2010年发电标准煤耗年均降低值,克/千瓦时;

M2015热、M2010热——分别为2015年和2010年热电联产机组供热煤炭消费量,万吨;

κ——2005-2010年热电联产机组供热煤炭消费量年均增长比例,%。

2010年供热耗煤量比2005年减少的省份,按照全国平均增长比例(6.2%)确定“十二五”供热耗煤量增长比例。

如果“十二五”期间新增加的煤电装机容量(CAP十二五)数据难以获取,可以按照2010年电力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例预测“十二五”电力煤炭消费增量,见下式:

(式4-9)

(二)工业水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1、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量

“十二五”期间,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量为2011-2015年各年度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量之和。

“十二五”期间减排核查将按照分年度排放强度进行核算。

原则上,新增量采用分年度排放强度和分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量进行测算。

为简化计算,也可采用2010年和2014年的排放强度平均值与“十二五”期间工业增加值增量测算,公式如下:

(式4-10)

(式4-11)

(式4-12)

E工业COD——“十二五”期间工业COD新增量,吨;

I2010COD——2010年度工业增加值COD排放强度,吨/万元。

采用2010年本辖区预期值;

IiCOD——i年度单位工业增加值的COD排放强度,吨/万元。

以2010年的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强度为基础,逐年等比例递减,i为2011-2014;

rCOD——“十二五”期间COD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年均递减率,%。

取2007年、2009年COD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递减率的算术平均值,公式如下:

(式4-13)

2、工业氨氮新增量

“十二五”期间,工业氨氮新增量为2011-2015年各年度重点行业氨氮新增量之和。

(式4-14)

(式4-15)

(式4-16)

E工业氨氮——“十二五”期间重点行业的氨氮新增量,吨;

I2010氨氮——2010年度重点行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氨氮排放强度,吨/万元。

Ii氨氮——i年度重点行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氨氮排放强度,吨/万元。

以2010年重点行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氨氮排放强度为基础,逐年等比例递减,i为2011-2014;

r氨氮——“十二五”期间重点行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氨氮排放强度年均递减率,%。

取2007年、2009年重点行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氨氮排放强度递减率的算术平均值,公式如下:

(式4-17)

(三)城镇生活水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新增量预测采用综合产污系数法,公式如下:

E生活=(P2015人口-P2010人口)×

e综合×

10-2(式4-18)

——“十二五”期间城镇生活污染物新增量,吨;

e综合——人均COD和氨氮综合产污系数,克/人·

日;

D——按365计。

数据来源说明:

“e综合”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和餐饮、医院、服务业等污染源COD和氨氮综合产污系数,为污染源普查中五区五类系数在各省的综合取值。

各省的e综合参见下表。

表4-1各省(区、市)COD和氨氮综合产污系数表

省份

e综合

COD(克/人·

日)

氨氮(克/人·

北京

88

9.7

天津

76

9.4

河北

67

8.2

山西

71

8.5

内蒙古

8.0

辽宁

8.7

吉林

70

黑龙江

66

8.1

上海

84

江苏

77

9.0

浙江

80

安徽

72

7.7

福建

74

江西

75

山东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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