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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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管理机构和管理责任制25

第二节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28

第三节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管理制度30

第四节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34

第五节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35

第六节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36

第七节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37

第八节安全监控系统瓦斯事故应急预案39

第九节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及异常情况报告制度41

第十节安全监控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41

第十一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管理制度44

第六章矿井防灭火管理45

第七章矿井综合防尘管理49

第一节防尘洒水系统管理制度49

第二节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50

第三节巷道冲洗及刷浆管理制度50

第四节防止煤尘爆炸管理制度51

第五节粉尘测定管理制度52

第八章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58

第九章通风安全仪器管理制度60

第十章“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61

第十一章其它62

附件2:

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期间“一通三防”考核办法….....6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重特大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发生,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制度。

第1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部门。

第2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下发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同时作废,本制度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制度解释权属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通风区。

第二章“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一节公司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3条董事长(总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

(1)董事长(总经理)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省、集团公司有关“一通三防”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机构,配齐“一通三防”各类人员。

(3)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会议,贯彻上级“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精神,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资金、人力和物力到位。

(4)每天审阅矿井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并及时签署处理意见。

(5)监督检查“一通三防”责任制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

(6)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矿井救灾反风演习,每季至少安排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7)矿井发生灾变时,对事故处理全过程进行指挥和决策。

第4条公司总工程师“一通三防”责任制

(1)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

(2)组织编制年度“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并贯彻落实。

(3)在安排部署生产衔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各项工程的合理性。

(4)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工程设计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5)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6)每月组织本单位通风、矿建、技术、安监等部门和施工单位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研究并解决“一通三防”安全工作问题。

(7)组织编制年度“一通三防”灾害应急预案,并于每季度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

(8)对局部通风机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防止煤层自燃及杜绝引爆火源等重要环节,重点把关,严防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发生。

(9)每天审阅通风瓦斯调度日报、瓦斯监控日报等报表,并签注意见。

(10)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科技管理水平。

第5条矿建副总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

(1)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和设施负管理责任。

(2)在主持研究生产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始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3)根据通风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力量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应急工程。

第6条安全副总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

负责对“一通三防”各项设计、计划、安技措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违章行为。

第7条机电副总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文件和安全规程内与机电有关的内容,并把防治措施落实到科、区、队。

(2)负责督促、检查井下供电、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维修保养制度执行情况,确保矿井通风设备、设施完好,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良好。

(3)负责所分管单位“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及时处理解决相关“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

第二节各业务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8条通风区“一通三防”责任制

(1)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法规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粉尘、防灭火、监测等各项管理制度,防止“一通三防”事故发生。

(3)详细掌握“一通三防”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消除“一通三防”隐患。

(4)监督检查各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严格查处“一通三防”违章行为。

(5)参与矿井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查及掘进开口措施的审批,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6)负责“风电闭锁”、“瓦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7)负责“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按照强检规定,定期对“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进行强检,并进行日常维修管理,保证仪器仪表正常使用。

(8)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标校和称重管理。

(9)负责组织和参与矿井反风演习工作。

(10)对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防止煤层自燃及杜绝引爆火源等重要环节,重点把关,严防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发生。

第9条机电部“一通三防”责任制

(1)严格执行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内与机电相关内容。

(2)加强机电设备管理,防止出现失爆;

确保机电设备完好、各种保护齐全,维护及时,无漏电和失修现象。

(3)负责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和监督施工单位“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设备的安装和日常管理。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瓦电闭锁”、“风电闭锁”装置的连接和日常管理。

第10条矿建、技术部“一通三防”责任制

(1)采掘工作面设计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两个顺槽之间随意补打联络巷道。

(2)及时掌握掘进巷道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尽量减少无效进尺和出现盲巷,废弃的巷道应及时密闭。

(3)审批作业规程和验收采、掘工作面时,同时对通风系统、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等方面进行审查、验收。

(4)根据采掘计划安排,提供地质及相关瓦斯资料。

(5)提供巷道贯通期间的相关地质资料。

(6)准确提供井下巷道各分支点的巷道底板标高。

第11条安监处“一通三防”责任制

(1)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一通三防”规章制度及措施的贯彻执行。

(2)对“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章矿井通风管理

第一节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12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第13条安排采掘计划时,必须依照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采掘工作面数量,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以风定面,以风定产。

第14条通风部门要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制定年度、月度通风计划。

第15条采区内部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停用、启用主要通风机或进行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的方案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的主要内容:

(1)调整前后的通风系统(附图);

(2)准备工作;

(3)劳动组织;

(4)调整步骤;

(5)安全技术措施。

第16条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并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网络图。

第17条矿总工程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及通风网络结构,发现通风系统不合理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18条控风设施的设置要合理,要尽可能减少密闭、风桥、风门等通风设施漏风。

第19条安设主要通风机的风井必须装备2套同型号、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要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与风网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

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的通风阻力应符合如下要求:

Q扇<3000m3/minh阻<1500Pa

Q扇=3000~5000m3/minh阻<2000Pa

Q扇=5000~10000m3/minh阻<2500Pa

Q扇=10000~20000m3/minh阻<2940Pa

Q扇>20000m3/minh阻<3920Pa

第20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前,必须编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定后要及时绘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曲线,编制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第21条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改变主扇运行状态的请示报告,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主扇单机运行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第22条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要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机电、通风、安监部门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包括:

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反风道、地面闸门、反风门、牵引绞车、钢丝绳、防爆门、地面反风设备的防冻设施及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正反向风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3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电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单电机运行在一周之内,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主要通风机在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行人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第24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区巷道不到位,严禁开掘工作面顺槽。

开拓采区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应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对于采区巷道掘进,除保留最靠近工作面的一个联络巷进行辅助运输、通风外,其余联络巷必须封闭。

第25条各采掘工作面和井下采区变电所(硐室)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第26条在两个并联通风支路之间,严格控制开掘联络巷,避免形成角联支路,严禁在回风巷道之间形成角联通风。

第27条严禁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不合理串联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工作面除外)。

如构成分区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时,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8条采区内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应尽量减少施工联络巷,采区内的联络巷(含机电、排水硐室)数量不允许超过三个,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及时封闭。

第29条同一工作面或相邻工作面两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

第30条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准备时揭露的构造,需要打绕道时,必须在回采前完成。

第31条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

第32条矿井进、回风之间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设置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第33条井下所有使用的煤仓和溜煤眼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溜煤眼不得兼做风眼使用,穿层煤眼要逐层锁口。

第二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34条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通风、安监等部门。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通风内容:

(1)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风筒的选型。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

(3)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布置图。

(4)断电接线图

(5)通风系统示意图。

(6)综合防尘、防灭火系统图

第35条巷道开口或贯通,生产技术或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印发相关通知单。

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单后,安排安设局部通风机或进行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准备工作。

第36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必须由使用队组提出申请,由矿通风、机电部门审签。

安装(或迁移)具体位置由通风区现场指定。

第37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音风机除外)。

风筒吊挂、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吊挂到位。

第38条掘进巷道开口5m以后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严禁使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39条掘进工作面要保证施工连续,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严禁一巷多头作业。

第40条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达到相关要求,能够满足稀释CH4、CO2等气体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煤巷、半煤岩掘进不低于0.25m/s,岩巷不低于0.15m/s)。

第41条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第42条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

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闭锁”和“瓦电闭锁”。

第43条当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启动,在备用局部通风机运行期间,该通风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44条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第45条严格工作面供电管理,对有计划的停电停风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提前编制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停电停风前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中,切断停风巷道内的电源,并在回风口设置栅栏。

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的,要作为事故进行追查。

第46条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和开关地点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47条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巷道内的所有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因故造成停风的地点,当停风时间超过24h应用不燃材料封闭。

第三节矿井风量管理制度

第48条矿通风部门每月对矿井各采区配风量核定一次,以准确掌握矿井需风量,对供风能力不足的区域必须及时调整采掘工作面数量或对通风系统进行优化,做到“以风定面,以风定产”。

第49条矿井配风及风量计算要求:

(1)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配风,必须符合国家《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要求,保证各用风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等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风速以及温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通风区每月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下月配风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所有独立供风地点的风量都要在月度计划中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用风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气体涌出、温度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

(3)在采掘作业规程中,须详细计算工作面的需风量。

第50条矿井风量管理

(1)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次切换运转前,矿机电部门要下达倒运转通知单,经通风、机电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矿井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每旬风量测定必须在一班内完成,当日编制出测风报表,测定结果应按采区分别填写,并报通风区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每旬测风后要进行通风系统和风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按月编制月报并于次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

(3)矿井外部漏风每年测定一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测定。

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所布置的测点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

局部通风机风量每旬至少测定一次,并根据供风距离的变化和移装风机随时测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应分别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10m和局部通风机后5m巷道内测定风量,求得风量差,或者用风表直接在吸风口全断面内测定。

测风组应根据测风结果计算出每台局部通风机风筒的百米漏风率,汇总后报送通风区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

(4)测风点应相对固定,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测风点的布置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回采工作面布置在回风顺槽回风巷道口以里30m(如本面有外切眼供风,在外切眼以里10m处增加一个测点)。

②掘进工作面布置在回风巷口以里30m、局部通风机吸风口、风筒末端出风口。

③其它测风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及采掘工作面应设立正规的测风站。

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地点、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大气压力,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6)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配风合格率达到100%。

抽出式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7)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检修门、反风道、反风门、防爆门及井口附近的其它漏风通道均应封堵严密。

每季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降低外部漏风。

第四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51条掘进巷道同其它各类巷道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报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和矿总工程师。

第52条机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前,其它掘进巷道距贯通点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在贯通前,施工单位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建好相关的“一通三防”设施。

第53条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内容应包括:

(1)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2)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

(3)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4)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5)贯通时的安全措施;

(6)贯通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第54条贯通前,通风部门要进行系统分析,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特别要对存在角联支路和邻近有封闭区的巷道作好风量、瓦斯预测,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及瓦斯超限等问题提前做好预防处理准备。

第55条贯通前,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进行瓦斯检查、排水工作外,不准做其它工作;

停掘巷道进行瓦斯等气体检查时,对方巷道不得进行装药和爆破。

第56条在预计巷道贯通前5天,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每班都要绘制进度图表,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

第57条巷道贯通全过程由施工单位分管副经理统一指挥。

贯通前,要向参加贯通工作的所有人员贯彻安全技术措施。

贯通时,施工单位通风负责人、安监人员必须到现场指挥。

对于贯通影响范围广,造成矿井风量变化大,以及贯通旧巷、采空区、老窑和其它情况不明地点等,贯通时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统一指挥。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每次贯通,通风部门都要留有记录。

第58条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述各项规定。

第五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59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60条永久性通风设施与临时性通风设施一般按服务期限6个月和使用地点为界设置。

超过6个月(包括6个月)为永久性设施,不足6个月或者为采掘工作面服务的为临时性设施。

第61条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要有施工图设计,其内容包括:

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

第62条施工防火密闭时,墙体必须装设观测管和反水管。

第63条通风部门要成立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组,对通风设施质量进行验收把关,不符合设计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建,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档管理。

矿井通风设施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64条通风区负责对通风设施进行施工设计,通风队负责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组负责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充填砂浆或黄土、里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和外墙封口后的墙体抹面及包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

第65条密闭的使用和要求

(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以及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在联络巷两侧建筑永久密闭。

(2)矿井与小煤窑贯通的地点必须构筑防爆、防水密闭。

(3)废弃的溜煤眼、风眼必须对上下口进行封闭。

被封闭的溜煤眼、风眼深度低于5m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予以全部充填;

被封闭的溜煤眼、风眼深度大于5m时,要求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厚度不低于5m。

第66条拆除永久通风设施必须办理申请单,经矿通风部门和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拆除时必须有通风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

对私自拆除、破坏设施的责任人必须严肃查处。

第67条通风区每月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记录,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第68条井下通风设施的增加、减少必须及时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

第69条所有密闭墙必须抹面,且不少于两次,墙面要平整。

有条件的可对密闭四周进行喷浆,以减少漏风。

第70条在施工永久密闭时,必须将密闭到巷口处的浮煤、浮矸清理干净并运走,以见到硬底为准。

在顶板压力较大区域,要在密闭内外分别支设一排带帽点柱,有条件可以使用锚索加锚杆支护顶板。

密闭

性质

结构

规格

抹面

适用范围

巷高(m)

见硬帮硬底后

掏槽(m)

3.0m以下

3.0~3.5m

3.5m以上

材料

次数

防火

两侧料石(砖)中间夹黄土(砂浆)

1.0(0.7)

1.5(1.0)

2.0(1.5)

0.5

0.3

0.2

水泥砂浆

2

封闭采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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