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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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的办法,行政部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行政部主要职责:
(一)草拟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督促各部门的具体实施。
(二)为签订合同提供法律咨询、业务指导,必要时参加重大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负责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
(四)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五)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并监督检查其履行情况。
(六)对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七)协助办理有关合同的签证、公证、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履行合同,并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进行管理;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行政部;
(三)负责处理有关合同纠纷事宜。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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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的,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二)合同标题:
合同标题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
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四)质量: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
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
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五)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
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七)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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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九)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它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十一)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第八条合同审查
合同拟定后由部门经理进行审查,在审查合同时,主要集中在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效益性三方面;
(一)可行性审查:
要看签订合同是否属生产经营所需,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合法性审查:
要看签订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
合同必备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
(三)、效益性审查:
要审查合同将来履行后能否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合同的签订
(一)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经相关部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办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方可履行。
(二)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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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报相关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总经办加盖合同专用章方可履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总经办依法及时办理。
(四)合同签订后,合同复印两份,合同正本存于综合办文控室,合同副本财务部及执行部门各一份。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上报总经理并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传真);
(四)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由总经办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
(一)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1、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营销部门备查;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接收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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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综合办处理,呈报总经理。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四)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1、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平等协商解决;
(二)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三)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行政部和总经理。
(四)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总经理,由总经理聘请律师或指定专人处理。
第十三条合同的日常管理
(一)行政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
各部门负责各自部门的合同管理;
(二)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由主管业务部门专人管理,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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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如遇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三)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营销、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
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行政部随合同保管。
(四)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行政部审查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五)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它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行政部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六章奖惩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全面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综合办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参照《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中适用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XX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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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
(六)违反公司其它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制定、发布、修改和解释,并由工会和职工代表讨论后经总经理批准生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