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和第20章各论概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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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作富主编.刑法.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2版
注:
本页为每次课教案首页
导言
一、课程简介
刑法各论是刑法学课程的重要内容。
刑法学从编排体例上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刑法总论,对应刑法总则规范,涉及刑法概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等刑法的基本原理;
下编为刑法各论,对应刑法分则规范,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之共性和每个具体犯罪的罪刑规范及理论。
从课程内容和讲授难度上看,刑法各论比较刑法总论要难弄一些。
为什么这么说呢?
刑法总论的结构体系非常完整、清晰,刑法基本原理——犯罪论——形式责任论——刑罚论,很容易把握。
而刑法各论的内容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400多个罪名,需要逐个的学习,很难在总体上形成一个系统;
从学习者的角度看,刑法总论的内容比较丰富,每一次课程接触的都是新鲜的东西,容易产生兴趣。
而刑法各论恰好相反,其每个罪名的学习要点千篇一律,不外乎分析犯罪构成,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界定罪数形态问题、未完成罪问题、共犯问题,周而复始,比较单调。
事实上,大多数人都喜欢求新求奇,并且往往喜新厌旧,很少有人擅长在单调的节奏中品味简单的快乐。
所以,许多人对刑法个论的兴趣要小于刑法总论。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刑法各论无论从讲授者的角度还是从学习者的角度,都比较头痛。
但是,刑法总则所确定的基本原理、制度需要靠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罪行规范来贯彻和体现,所以,从理论的角度看,刑法各论的地位和重要;
从现实的角度看,司法考试时总则与分则同等重要,从分值或者说出题形式的角度来看,分则的重要性甚至要大于总则。
所以,刑法各论虽然不好学,我们还是要努力争取有一个好的学习效果。
二、学习建议
考虑到刑法各论的特点和课程学时的限制,有两点教学意见请同学们讨论:
(一)教学安排
1、讲解重点罪名:
刑法各论共有400多个罪名,逐个讲解不现实,也不科学,所以课上只讲解重点罪和常见罪,其他罪名由学生自学。
2、课下案例讨论:
为了丰富学习内容,增加学习的趣味性,准备100个案例,供学生课下讨论,以辅助教学内容的理解和运用。
对个别案例以刑事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公开讨论。
(二)学习方法
1、注重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司法实务有机结合,养成常查法条,多看案例的习惯,熟悉刑法总则性条文及分则中重要罪名罪状;
2、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进行归纳总结和比较分析,尤其需要注意总论与分论之间、章节之间、罪名之间的宏观与微观的联系。
举例说明
(1):
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各论中的运用说明总论与分论的联系
刑法总论中有一个基本的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分析罪轻罪重、刑事责任大小和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不仅要考虑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的刑罚。
刑罚=罪行+刑事责任,经济学上“按劳分配”在刑法中的运用),这一原则在在分则的刑事立法中有较多体现。
1、体现在加重罪状、减轻罪状的法定刑设置上:
一般抢劫(3——10),而入室抢劫、抢劫银行(10——死刑);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一般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
2、体现在重罪和轻罪的法定刑设置上: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故意伤害罪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举例说明
(2):
以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各论中的运用说明总论与分论的联系
刑法总论中有一个基本的刑法原则——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应该说,平等原则在刑法中有较好的体现,但是,通过认真研究分则的内容,我们也可以看出,该原则贯彻的并不彻底。
例1: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二者均是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财物非法占有己有的行为,但是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定性不同,同时造成量刑不同,前者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后者最高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显示了刑法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保护的不平等,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处罚的不平等。
例2:
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
二者均明知对方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因犯罪对象为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的不同而分别构成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这种立法现象反映了社会整体对卖淫幼女的身份歧视,造成对卖淫幼女刑法保护的不平等。
根据刑法总论中的平等原则,刑法分则中的上述罪刑规范是应该予以完善和修正的。
这反映了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指导关系,因此,学习研究刑法各论必须注意联系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举例说明(3):
罪名之间的联系
1、抢劫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行为手段、心理影响、社会危害性、后果、主观恶性);
2、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具体诈骗罪的关系;
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系;
招摇撞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关系;
3、贪污——挪用;
贪污——侵占——职务侵占;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报复证人罪;
通过学习中的归纳总结和比较分析,建立一个完整清晰的刑法分则体系。
举例说明(4):
章节之间的联系
1、抢劫罪和绑架罪,二者均侵犯了两种法益,但前者归入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后者归入第四章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罪中,体现刑法设置类罪的保护法益是不同。
2、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二者都是职务犯罪,前者侧重于职务活动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后者侧重于职务活动的客观公正性。
三、教学目标和要求
通过刑法各论的学习,对刑法分则规范有一个总体认识,熟悉相关的刑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概括了解具体犯罪的罪状,掌握重点罪和常见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与法学思维技能研究理论上的争议问题和实践中的疑难案例的能力。
四、重点难点
重点:
三个步骤——
(1)合理解析刑法分则条文的罪状规范;
(2)总结各种具体犯罪的适用条件;
(3)对照实际案例进行符合性判断,正确定罪,准确量刑。
难点:
罪与非罪的界限;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具体犯罪罪数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界定;
共犯问题。
例举:
被告人韩某,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已婚,生有一女。
韩某在外出打工期间,与同在一个工厂打工的30岁农民范某(女,30岁,已婚,其夫患有不孕症)自1997年开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致使范某怀孕,于1998年初生一男婴。
后范某提出终止与韩某的不正当关系,并回到自己的老家。
韩某不同意,为了达到与范某长期姘靠之目的,多次在周围群众中声称此男婴是自己的孩子,并于1999年11月2日,采取蒙骗、利诱的方法将男婴抱到自己的老家,交韩某之母抚养,谎称是“捡来的”,致使该男婴脱离自己的家庭达二个月之久。
范某和其夫在找不到孩子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将韩某抓获。
问:
韩某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犯罪,如构成犯罪,应认定何罪。
分析:
1、韩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即便韩某与男婴具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他在没有监护权的情况下,没有经过男婴直接监护人的许可,在其直接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男婴带离,侵犯了男婴和其监护人的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何况韩某与男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他擅自将男婴带离其家庭和监护人的行为更是违法。
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是婚生准正,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的子女,只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予以否定(被他人收养、亲子否定、第三人提出请求),则视为夫与妻的婚生子女,并与之自然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且这种父母子女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并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
二是私生准正,非婚生子女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与父母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
在本案中,范某的丈夫患有不育症,显见男婴不是范某与其丈夫之子,但范某产生该男婴是在与其丈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丈夫也没有否定范某所生的男婴是自己的孩子,而且与范某共同抚养,所以,该男婴应视为范某与其丈夫的婚生子女,二人是男婴的合法监护人。
韩某虽然与范某有通奸事实,但并不能由此直接认定其与男婴有亲子关系,而且韩某也没有对该男婴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对男婴不存在法律上的监护资格。
在未经男婴合法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男婴带离其家庭和监护人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
2、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韩某擅自将男婴带离,并不是为了确认监护权利和履行抚养义务,而是为了以此胁迫范某与维持姘靠关系,动机恶劣,目的非法,而且使男婴脱离其家庭长达两个月之久,侵犯了男婴享受家庭的权利,危害严重,构成犯罪。
3、韩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韩某诱拐男婴的目的不是出卖,侵犯的主要是男婴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和家庭权利,而不是社会秩序,所以应认定拐骗儿童罪。
五、教学过程安排
本门课程以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为主,辅之以刑事庭现场旁听、刑事模拟法庭、组织对有争议案例的辩论、分组讨论等实践教学环节,力争实现刑法理论与刑事实践的有机结合。
具体到每次课,安排如下:
每次课开始前,首先请同学们对上一节课所留思考题或案例进行有准备性的讨论和分析;
接下来,教师针对学生在讨论分析中存在的问题做重点讲解;
然后,组织进行当次课程的教学内容;
在每次课结束时,针对本次课教学内容布置作业,并将下次课要讨论的案例或问题发给学生预先思考。
六、推荐书目
1、《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2、《刑法学》/张明楷编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
3、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赵秉志,法律出版社。
4、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王作富,方正出版社。
5、刑法分则案例教程/刘亚平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刑法总则案例分析》/黄京平主编。
七、几点希望
1、按时到堂听课,遵守课堂秩序。
2、紧跟教学进度,完成课堂作业。
3、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勇于表现自己。
4、博学之,问之,慎思之,明辩之,笃行之。
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又称刑法分论,研究对象主要是刑法分则规范,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提问:
何谓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某个方面或某个部分的刑事法律,如全国人大于98年1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比如,84年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
还如在行政、民事、商事、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经常见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作为一部法律规范,其体系分为总则和分则。
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如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犯罪形态、刑罚制度等;
而刑法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和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
总则是分则的概括和抽象,同时又指导、补充分则;
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与刑法规范的体系相适应,刑法学的体系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
刑法总论以刑法总则规范为研究内容,主要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
刑法各论与刑法分则体系相一致,研究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所以,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等同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总论指导和补充各论,各论是总论的具体化,二者相辅相成。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清犯罪事实,认定罪名,确定刑事责任和适当适用刑罚。
三、研究罪刑各论的意义
研究罪刑各论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罪与量刑有重要意义。
1、有助于掌握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2、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对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
刑法总则虽然对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做了一般规定,但要解决具体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必须掌握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例举说明:
干涉婚姻自由
某女孩和某男孩自由恋爱,准备结婚,遭到家长的反对。
女孩家长采用游说、孤立、冷战、谩骂等策略,消磨女孩对男孩的感情;
男孩家长采用长期关禁闭、打板子等方法,企图阻断男孩对女孩的热爱。
上述两种方法都侵犯了男孩和女孩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权利,都是违法行为,但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说服教育等措施解决,后者属于犯罪,长期关禁闭构成非法拘禁罪,打板子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
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
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标准,我国刑法分则把犯罪分为十大类,他们依次是: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排列,一般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采取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即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排在后面。
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排列也按照这样的标准。
类罪的划分及其在刑法分则中的排列顺序,反映了刑法的矛头所向和打击重点,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
在私权利与公权力中,私权利的保护置于首位;
在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中,人身权利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
可以看出,刑法侧重于向个人法益的保护倾斜。
同时,考虑到国家和社会安全与发展是个人安全与发展的前提,所以将侵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放在其他犯罪前面。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从犯罪的分类及排列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分则体系有四个特点:
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将婚姻家庭犯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将贪污贿赂犯罪单独归类,就很难说是按同类客体进行分类。
2、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同类客体的重要程度由重到轻对类罪进行排列;
但并不意味着后面一类犯罪中的所有具体犯罪,都比前一类犯罪轻微。
3、大体上依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安排(如叛国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分别规定在各章之首,放火罪后规定了失火罪,故意杀人罪后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婚罪后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罪);
4、基本上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进行归类(如抢劫罪、绑架罪)。
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规定具体犯罪和刑罚的条文,每一个具体犯罪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如刑法第262条规定:
“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面是罪状(假定条件),后面是法定刑(法律后果)。
一、罪状
(一)、罪状概念
罪状就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
行为只有符合具体犯罪条文的罪状,才能适用该条定罪量刑。
(二)、罪状的种类
罪状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基本罪状,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一类是加重、减轻罪状,对具体犯罪加重、减轻法定刑的条件进行描述。
如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段是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罪状,后段是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罪状。
如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
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1款和第2款是强奸罪的基本罪状,第3款是强奸罪的加重罪状。
基本罪状指导定罪,加重、减轻罪状指导量刑。
根据刑法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又可以将罪状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4种。
1、叙明罪状:
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较为具体详细描述,适用于具有特殊性,或者不为一般人所知,难以通过总则规范予以把握的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叙明罪状占多数。
其特征是犯罪构成要件明确,避免歧义,有助于对犯罪的统一认定和适用法律。
如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第217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要件作了详细描述,属于叙明罪状。
2、简单罪状:
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简单描述犯罪的构成特征,适用于犯罪特征容易被人理解和把握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简单罪状占有一定的比例。
其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如刑法232条的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就是简单罪状。
3、引证罪状:
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适用于刑法条文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的犯罪。
其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如刑法115条第1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款引用第1款罪状,“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空白罪状:
条文并不直接、具体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的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点是简化条文,避免重复。
但是在认定时应该注意,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正确认定该罪的特征。
我国刑法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往往是既指明参照的法规,又描述部分构成要件。
如刑法344条规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混合罪状:
指的是分则条文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的情况。
如337条“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面属于空白罪状,后面属于叙名罪状。
(三)罪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罪状仅对具体犯罪的特有构成要件进行描述,而不是全部构成要件。
客体在罪状中不明确表明,主要由司法机关根据立法精神加以阐述;
主体方面,由于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一般主体在总则中有规定,因此分则仅对某些犯罪的特殊主体作出规定;
主观方面,由于大多数犯罪是故意犯罪,所以刑法分则条文仅对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可见,除了有特殊主体和过失犯罪的情况,罪状主要阐述的是具体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
所以,要掌握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必须把分则条文和总则规范结合起来才能确定,尤其是对修正的犯罪构成和共犯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三种形态,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要求的构成要件,而是由刑法总则第22-24条作了规定。
虽然着三种形态不完全符合分则的规定,但仍应负刑事责任,是因为总则对分则的犯罪构成作了修正,所以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反映到罪名中成为修正的罪名,如盗窃罪(未遂)。
共犯的犯罪构成,在共同犯罪中,根据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除了实行犯符合分则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以外,其他三种形式的共犯都不具备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是由刑法总则25-29条对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产生共犯修正的犯罪构成,反映到罪名中成为修正的罪名,如盗窃罪(教唆)。
对修正的犯罪构成和共犯的犯罪构成必须结合总则和分则来认定。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
罪名,顾名思义就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二)、罪名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罪名做不同的分类
1、根据罪名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立法罪名:
立法机关在分则中明确规定的罪名。
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等,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也不能与之不同
司法罪名:
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
97年最高院发布的罪名413个,最近又做了修订。
司法罪名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学理罪名:
理论上对犯罪所做的概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司法实践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2、类罪名和个罪名。
类罪名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就是每一章的标题;
个罪名源于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
3、根据具体犯罪条文包含的构成内容,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种犯罪行为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罪名是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一个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中可能只有一个刑种,也可能包括几个刑种。
如故意杀人罪,两档法定刑,前一档法定刑包括了三个刑种。
刑法分则中的法定刑是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确定的刑种和刑度,表明了犯罪与刑罚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关系。
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是以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和最低程度为依据。
(二)法定刑的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对某种犯罪规定单一的刑种、固定的刑度。
其特点是单一,无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防止罪刑擅断,便于操作。
但是不能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灵活适用。
对于同一种犯罪,不考虑其具体情况而对犯罪人一律科以完全相同的刑罚,有失公正,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
如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刑法第121条:
“以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