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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费标准的困境与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

  人力资本是指人们在保健、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时间和货币投资所形成的,凝结在人体中的体力、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总和。

提高人力资本的主要手段是教育,人力资本投资可以视为教育投资。

高等教育提高受教育者的人力资本,可以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收益。

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投资行为,其投资效应具有无形性、滞后性、长期性、外溢性。

高等教育投资的收益在高等教育接受者未来社会活动中才能逐步实现。

高等教育提高受教育者内在的各种能力,各种能力的效用在长期内发挥作用。

高等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直接生产能力,还具有改变受教育者人生态度和改变受教育者周围人的生产能力及其他品质。

  2.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

  私人产品是一旦被某个人消费,其他人就不可能再消费和从中获得效用的物品和服务。

公共产品是指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共享的商品。

高等教育可以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收益,是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性质的服务。

产品效应的外部性(或溢出效应)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效益。

高等教育是价格排他的准公共产品,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但其生产和消费会产生正外部效应。

当高等教育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时,政府财政必须给予补贴;

当高等教育由政府部门直接出资经营时,要部分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

高等教育是拥挤性准公共产品,在消费者达到一定数量之后,其消费具有竞争性,为了防止过度拥挤,通过收取费用,可以在技术上实现排他。

  3.合理分担高等教育成本

  高等教育给学生、家长、社会都带来收益,因此,高等教育成本必须由学生、家长、政府、捐赠者进行合理分担。

任何在纳税人、学生、家长之间进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形式,都要包含以下政策目标:

保持一定的高等教育入学率;

有利于来自于贫困家庭、少数民族、边远山区、不利家庭的学生入学;

平衡公共、私人在高等教育中的收益与学生、家长、纳税人最终承担的成本;

高等教育机构适应社会及消费者(学生)对高等教育质量、种类、教育成本的要求;

保持完全或者部分受税收资助的高等教育机构或部门的活力。

  4.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是“高等教育机会公正”

  “公平”(fairness/equity)与“公正”或“正义”(justice)较为接近,与平等或均等(equality)却并不完全对等。

公正、正义是指用于社会制度时的“道德”或“正当”,其对象是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社会各方的选择有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的收益和成本,只允许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是两个原则的内涵。

高等教育本身不具有公平的价值内涵,当人们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价值评判时,高等教育公平才有意义。

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效益的重要体现,是影响学费标准的重要因素。

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是“高等教育机会公正”,高等教育机会公正的含义是指不同性别、种族、地区、社会阶级的青年,只要其能力相同,就有相等的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可以给个人和社会带来收益,学费标准的形成要依据社会效益和市场效益,高等教育公平和活力是评判学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宏观经济环境和人们对高等教育的认识,导致了我国公立高校学费标准存在理论缺失和实践困境。

  二、高校学费标准的理论缺失

  1.高等教育人力资本投资属性的模糊

  高校学费标准没有合理体现高等教育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

“双轨制”时期,高等教育是精英教育,在入学资格上,只有那些通过考试选拔出来的被认为有能力接受高深知识学习和思维培训的人,才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的一种方式。

因此,对公费生实行免费或者低学费政策。

但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具有投资的属性,这政策没有体现高等教育给个人带来经济和非经济的收益。

对自费生实行全成本补偿的学费政策,也没有体现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可以给社会带来收益,政府应该为此给予相应的补贴。

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行政命令对资源的配置还占据着主导作用,一旦取得大学生的身份,个人就享受国家干部的待遇。

接受高等教育更多的体现为是获得“国家干部身份”的途径,是个人在社会中获得发展机会的资本。

自费生的学费标准,不是依据高等教育人力资本投资收益形成的,而是依据个人对接受高等教育特权的需求制定的。

  “并轨”以后,高校学费标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高等教育的人力资本投资属性,但是还不够完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逐渐改革为自主择业,高等教育的个人投资属性逐步显现。

大多数个人及其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一份职位稳定、工资收入高、生活环境好的工作。

学生和家长在选择就读学校和专业的时候更加看重毕业以后的就业机会和收益。

由于高等教育供给的长期不足、高等教育的精英意识、劳动力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等原因,高校学费标准没有及时地、有效地反映高等教育的个人投资收益。

高等教育的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扭曲化和过度化,造成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失业,或者屈就于较低级的工作岗位。

高校学费标准没有随着高等教育个人投资收益而相应调整,重点大学的学费与学生将来预期较高的收益不相匹配,学费对不同专业收益差别的体现具有滞后性和盲目性。

  2.高等教育产品属性的错位

  高校学费标准没有体现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没有遵循准公共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

“双轨制”时期,国有经济占据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市场经济初现端倪,导致高等教育在价格上对不同的学生表现为不同的产品属性。

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产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拥有学校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高校实行国家计划招生,毕业生实行国家分配或推荐就业。

高等教育对公费生在价格上不具有排他性,表现为公共产品属性,对自费生在价格上具有完全的排他性,表现为私人产品属性。

这有悖于为了取得资源配置效率,准公共产品的价格要根据外部正效应的规模制定。

  “并轨”以后,高校学费标准体现了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但是没有有效地遵循准公共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

高等教育长期保持计划经济运行的体制,没有建立市场竞争机制。

公立高校在与民办高校竞争中处于绝对的优势,民办高校的规模、质量、声誉都无法与公立高校抗衡。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从整体上看,仍然是公办高教的“配角”,发挥着为公办高等教育“拾遗补缺”的作用。

高校学费标准较少地考虑市场因素,学费标准的形成没有遵循市场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机制。

目前的学费价格并没有反映出经过充分竞争后由市场所形成的合理价格水平,而是反映了强势利益团体的学费定价取向和个体利益。

  3.高等教育成本的界定不科学

  高校学费是个人对教育成本的分担,是个人分担教育成本的一种方式。

学费是个人分担的用于培养本人所消耗的教育资源的价值,不是当年高校的一切开支费用。

高校作为非盈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资财使用者不要求取得经济上的回报,因此学校没有核算教育成本的内在要求。

“双轨制”时期,高校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没有成本核算的外在压力,没有建立科学的成本概念和核算程序。

公费生学费的制定没有依据教育成本,自费生的学费制定虽然依据了教育成本,但是教育成本的概念和项目并没有规范和明确。

当时高校学费标准依据的教育成本是由各个学校根据自身的开支确定,没有科学合理的依据。

  “并轨”以后,虽然高校学费标准依据的成本得以明确,但是部分成本项目没有合理的依据和分摊比例。

按教育成本的含义,凡是为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而发生的耗费,都属于教育成本的内容。

为此确定高校学费的教育成本,是指学校为培养合格的学生所耗费资源价值的货币形态表现的全部费用。

本科生教育成本界定为,高校为本科生提供教育及相关服务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教育成本的项目应该与培养学生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对于直接相关的项目应该全部计入教育成本,对于间接相关的项目则按一定比例计入教育成本。

目前作为高校学费标准的依据,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等同于教育成本,这不符合高等教育成本的内涵。

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应该根据使用年限分摊到各期的教育成本中,不应该一次性计入当期的教育成本。

离退休人员经费与当期的学生培养无关,不应该计入当期的教育成本。

人员经费中的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学生贷款的风险补偿金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的转移支付,不是培养学生耗费的资源,也不应该计入教育成本。

  4.高等教育公平的失衡

  高校学费标准对高等教育公平的影响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失衡。

“双轨制”时期,社会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专门人才的需求增大,国家财政无法支持免费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高等教育精英意识的传统和国民支付能力普遍较低的现状,不利于实行全面的收费政策。

在政府没有力量扩展高教规模的情况下,利用人民群众的消费节余去发展高等教育,使得提高效率与维持平等之间产生了矛盾。

在同等能力的基础上,经济状况和社会资本是获得自费生资格的主要因素;

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是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而是给予处于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子弟,复制了社会原有的社会阶层结构。

这有悖于同等能力的学生有相同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公平内涵,也有悖于罗尔斯的少数人获得利益的不平等是为了大多数人更加平等的差别原则。

  “并轨”初期,学费相对贫困大学生家庭的支付能力过高,造成了贫困大学生入学、顺利完成学业的困难。

低收入阶层的现实可选择性限制了对子女的高等教育的投资,而高校收费水平的不断上涨等因素可能会拉大贫富之间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差距。

1999年开始的高校扩招进一步增加了贫困生的绝对人数,老机制条件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量上不能满足贫困生学费等开支的需求,其资助力度并不强。

在资助体系尚未完善的时候,高校学费标准没有通过定价策略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没有通过差别定价保证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入学机会的均等。

新的助学贷款政策和助学金政策实施以后,学费对不利人群高等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有所缓解,但是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由于高等教育精英意识传统的影响,高校学费是优质低价、低质高价,没有体现高等教育的质量。

当反映数量状况的高等教育整体的参与率的不均等程度减少的时候,质量的不均等程度正在持续、甚至增加。

因此,优质高等教育低学费政策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社会强势群体,违背了高等教育公平。

  三、高校学费标准的实践困境

  1.高等教育投资收益的计量缺少基础

  高等教育投资是人力资本投资,高等教育可以给个人和社会带来收益,高等教育的收益是高校学费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

实践中,高等教育收益的测量十分困难。

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与外部收益难以分割,高等教育的非经济收益还没有科学量化的技术手段。

高等教育的外部收益是在个人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或者接受高等教育之后产生的,往往与个人的收益同时产生,很难与个人收益分开。

虽然为了说明教育的外部收益量已经作了尝试,但是这些外部收益是否确实是社会的,还不清楚。

高等教育与个人的非经济收益之间存在着难以剥离的其他因素,目前尚未能建立进行量化分析的数学模型。

我国现阶段没有按教育年限对国民收入统计,对高等教育收益进行测算缺少全面的数据。

  2.高等教育内部缺少市场竞争机制

  高校学费标准对高等教育的私人产品属性进行有效的反映,需要市场竞争机制的保障。

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和高等教育已经步入大众化的背景下,高等教育需要建立局部竞争来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公立高等教育在高等教育系统中一直处于垄断地位,这使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受到很大限制,也影响了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活力,同时对进一步改革高等教育构成一定的限制。

公立高等教育内部,国家对高等教育控制严格,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竞争机制。

政府为公有产权代理人,由国民委托其代理管理学校,而政府作为中间委托人再委托学校校长为代理人来具体经营管理学校,学校不直接分担教育成本,也不直接追求经济利润,实行学校所有权与管理权、经营权分离。

在弱的外部竞争对手和各居其位的内部环境下,公立高等教育的投资属性难以得到体现。

  3.高等教育成本的核算缺少会计基础

  为了保证高等教育成本核算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高等教育成本核算应该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分类核算原则。

高校现行的会计制度是收付实现制,相应的支出科目是按支出性质分类。

教育成本的核算需要实行权责发生制,相应的支出科目需要按支出的功能分类。

为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核算生均教育成本需要对现有的支出数据按照支出功能重新归类和重组。

从目前的研究现状和可利用的手段分析,教育成本的计量方法可以归纳为三类:

统计调查方法、会计调整方法、会计核算方法。

对于计量高校生均教育成本,会计核算方法是最适宜的方法,但是会计核算方法还只是理论探讨,并没有进入实际操作。

利用现有学校会计资料转换计算的会计调整方法是实践中能够实施的方法。

学者们曾利用会计调整方法进行过两种尝试:

一是根据支出原始凭证按功能分类重新核算成本;

二是利用会计科目细目数据按功能进行大致归类。

第一种方法的缺陷在于工作量过大,很难推广;

第二种方法缺点在于比较粗略,用于高等教育会有一定误差。

  4.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缺少保障

  从学费上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差别定价来实现高等教育公平,另一种是通过学费的辅助政策——学生资助来实现高等教育公平。

国民收入不透明,国民收入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阶层差距大,是高校学费标准依据国民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定价来保证高等教育公平的主要障碍。

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在不同高校的分布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证研究,这阻碍了高校学费标准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具体操作措施的制定。

帮助贫困大学生实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教育过程、教育结果平等的资助有直接赠予和助学贷款,由于学生家庭收入的不透明,助学金发放遇到贫困生身份确认的困难。

完全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我国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对照其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效率性、稳定性与适应性”三大标准,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制度缺陷。

  四、对策

  高校学费标准要以生均标准成本为依据,学费标准的形成要有效地平衡“利益获得原则”和“能力支付原则”,建立适度的市场竞争机制是高校学费标准依据市场效益形成的重要途径。

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投资属性日益凸显,为走出高校学费标准的困境,特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建立适度的高校学费标准市场竞争机制

  学费标准是调节高等教育需求的重要因素,高校学费标准的形成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市场效益。

建立适度的学费标准市场竞争机制,是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的需要,也是破解高校学费标准困境的有效途径。

我国目前民办高等教育与公立高等教育无法形成竞争的力量,一方面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政策规制的结果。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形成高等教育竞争局面,使公立高校学费标准受到外部竞争的约束。

我国公立高等教育内部也应该建立适度的竞争机制,实现学费标准能够有效的反映高等教育的投资属性与私人产品属性。

政府对高校学费标准应该是进行规制,而不是直接制定。

政府可以确立学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学校根据市场机制确立学费标准。

  2.建立生均标准成本的核算体系

  生均标准成本是高校学费标准形成的重要依据,政府应该建立生均标准成本的核算体系。

生均标准成本是政府对高校学费标准的监管成本,其内涵是一定范围内的高校培养一个合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

生均标准成本核算是为制定学费标准决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反映学校各种资源的合理消耗,兼顾学生、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利益,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生均标准成本的审核,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生均标准成本由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构成,包括教职工人员成本、日常教学维持成本、学生事务管理成本、土地和固定资产使用成本。

与学生培养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学生培养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不得计入生均标准成本。

生均标准成本是一个标准值,由成本调查机构通过抽样统计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计量得到。

生均标准成本由财政(含社会捐助)和学费补偿,学费补偿的份额是政府确立学费标准区间的重要因素。

  3.科学合理地确立高校学费标准区间

  高校学费标准区间的确立,要综合考虑生均标准成本、学生和家庭的现期支付能力、高等教育个人收益、学生资助。

补偿教育成本是高校收取学费的目的,生均标准成本是学费标准实现这一目标的依据。

学生和家庭的现期支付能力是高校学费标准体现社会效益需要考虑的因素,高等教育个人收益是高校学费标准体现市场效益需要考虑的因素,学生资助是保障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

学费标准区间的确立,要考虑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而经济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获得的资助。

由于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高校生均教育成本、高等教育个人收益、获得社会捐赠不同,所以不同层次、不同种类高校学费标准区间不同。

各类高校学费标准区间要以生均标准成本为基准,综合学生和家庭的现期支付能力、高等教育个人收益、学生资助确立学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

学费标准的上限与学生和家庭的现期支付能力、高等教育个人收益、学生资助正相关,学费标准的下限则相反。

  4.完善学费延迟支付制度

  高等教育投资属性日益显现,学费延迟支付有了现实基础。

助学贷款是高校学费延迟支付的方式,政府在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同时,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扩展生源地助学贷款。

目前,助学贷款主要体现为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其延迟支付的功能没有充分的体现。

根据高等教育投资的属性,助学贷款应该扩大贷款对象,对贫困大学生贷款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不贫困的大学生则按市场机制进行放贷。

以助学贷款减免为杠杆,吸引毕业生到艰苦行业、艰苦地区、社会公益性强的岗位工作,建立社会和个人双赢的还款政策。

对高等教育投资失败的学生也应该减免助学贷款,实现高等教育结果的公平。

当条件成熟时,学费延迟支付还可以采取“毕业生税”、“人力资本合同”等方式。

毕业生税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后,如果他们的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准,他们就必须为自己曾接受过的高等教育交纳专门的税款。

“人力资本合同”是通过与学生签订合同,让其承诺,在毕业后预先规定的一定期限里,用其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来偿还他所获得的高等教育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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